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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做HR至少讀一下勞動法

請各位做HR至少讀一下勞動法

今天看到HR羣裏的一個問題 :如果合同到期了,提前一個月員工説,不在續簽了,公司要給補償金嗎?

請各位做HR至少讀一下勞動法

羣里居然有人説:什麼都不要 本人作為羣管 吐血的心都有了

經過擺事實,講道理,該羣友明白了到底要不要給補償金

再此解答:首先,合同到期,是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説:該條款沒有包含的情況 是不需要通知

其次,合同到期,公司不準備與該員工續簽合同,是需要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結合第四十六條款項看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至於經濟補償的數額 按該員工的工作時間計算

未滿半年 按其半個月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補償金

滿半年未滿一年 按其一個月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補償金


標籤: HR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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