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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勞動法病假工資部分的事情和特例

請教一下勞動法病假工資部分的事情和特例

我工齡不滿10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也不到5年;因為骨折休息了三個多月,第一個月公司給了我超過50%的工資還給了績效,但後面的幾個月就只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又扣了保險等費用後給的;但是工作該做的事情我也通過網絡做了大半,可是沒有出勤,所以月工資裏就沒算工作績效;不過年終獎算工作績效給了一個滿分。

請教一下勞動法病假工資部分的事情和特例

我想問一下,我在網上查的時候看見這麼一條:“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假期超過15天的需提供有效醫療證明。超過15天少於1個月的時間按50%付給底薪;超過一個月的',按停薪留職對待,不支付工資”現在這個規定還在執行嗎?我到處查勞動法都沒有看見這個,只有下面的: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説,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確定病假工資標準,但無論確定的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個和上面那個到底哪個才是正在執行中的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因為我雖然休了病假,但實際通過網絡做了不少工作(沒有出勤率卻做了工作),雖然年績效算了,但月績效卻沒算;我這種情況是不是比較特殊?後面幾個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錢,合理嗎?病假期間的工資還要從裏面扣除掉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嗎??

還有在勞動法下,公司是不是也可以有自己的規定呢?這兩個的關係怎麼理解?

謝謝~積分不多

就全做懸賞了~希望能詳細解答一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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