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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案例學習總結

勞動合同案例學習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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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如此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合法?

2012年6月21日,關某入職某公司,並跟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就關某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承擔任何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等做了約定。2012年9月1日,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修訂《考勤管理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的決議並於當月實施。同年12月,關某存在擅自離崗、曠工、遲到、早退、違規上網行為,符合《考勤管理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尚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2013年1月7日,公司依據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向關某出具瞭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辭退了他。關某不服,認為其違紀還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於是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自己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案例解答】

一、本案例的描述有歧義:

1、“合同就關某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承擔任何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等做了約定。”這句話中“承擔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主體不明確,應修改為“合同就關某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由關某承擔任何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等做了約定。”

2、“2012年9月1日,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修訂《考勤管理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的決議並於當月實施。”,這裏沒有説明“修訂的《考勤管理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這兩個制度與本案有何關係,通過上下文,筆者猜測應該是修訂的這兩個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的相關要求,比2012年6月21日,關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相關要求更嚴格,所以才會出現達到符合新制度辭退要求,而沒有達到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

二、本案分析:

關某與公司的關係是合同關係,那麼雙方所有的行為都應在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下進行,由於“關某存在擅自離崗、曠工、遲到、早退、違規上網行為,但尚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所以公司解除與關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的相應責任。

三、案例總結

1、《勞動合同》最好用國家或所在省、市的勞動合同模板,避免不嚴謹或不規範;

2、公司自己的規定,如:勞動紀律、獎懲制度、知識產權等,應單獨列出,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者簽訂,當公司的規定變動後,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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