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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多久後用人單位必須把合同返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簽訂多久後用人單位必須把合同返給勞動者

我在上班後第4個月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合同上工資欄為空白,合同一式兩份,簽訂後用人單位沒有把合同返給我一份 至今都過了4個月了,請問用人單位這樣合理嗎?是否違反了《勞動法》,簽訂合同後應該在什麼時間用人單位必須把其中的一份返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簽訂多久後用人單位必須把合同返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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