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政範例 >總結 >

名師總結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名師總結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第 五 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名師總結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1.整個的破產程序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只有:(1)不予受理;(2)駁回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對於繼續履行,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而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

對於解除合同,可以主動提出解除;視為解除的情形:一是在2個月內沒有通知對方;二是對方催告了,但是在30日內沒有作出表示;三是要求對方履行,但是沒有按照對方的要求提供擔保;對方因為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申報債權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員的報酬是由人民法院確定的。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6.管理人的職責(p196)

7.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某些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p197)。

8.撤銷權(p199)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9.個別清償的撤銷(p201)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10.債務人的無效行為(p201)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1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13.債權申報的期限(p207)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14.債權申報的要求(p208)

15.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16.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

17.臨時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

18.債權人會議的職權(p211)

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19.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0.重整期間(p215)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5)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注意單選題)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2.掌握課本的217頁的例5-11。

23.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24.和解協議的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5.掌握課本的219頁的[例5-12。

26.和解協議的效力(p219)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7.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 七 章 票據法律制度

1.《票據法》對不同的票據的簽章作了明確規定。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p283)。

2.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兑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3.票據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

4.因税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5.票據權利的保全(p286)

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貼現的票據;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質押的票據。

6.票據權利的補救

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2)商業匯票以承兑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3)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開户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

7.公示催告。

8.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p288)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9.票據抗辯(p289)

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對人抗辯(只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對物抗辯: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

【總結】票據行為不成立的情形

(1)票據的簽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是無效的。

(2)票據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據是無效的。

(3)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欠缺絕對記載事項的票據。

(5)相對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票據本身還是有效的,應該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推定。

(6)背書不連續的票據。

10.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11.票據抗辯的限制(p289)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係)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12.票據的偽造(p290)

票據的偽造僅限於偽造簽章,變造屬於偽造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

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於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舉例】A出票給B一張銀行承兑匯票,B背書轉讓給C,C拿到票據後被乙偷走。乙偽造C簽章背書給D,善意的、支付對價的D找到甲銀行,甲銀行是付款人,所以有審查義務,此時應審查合法身份證明和審查背書形式上是否連續;雖然被偽造了,但是票據仍是有效的票據。因為D是善意的、支付對價,所以可以對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故銀行不可以對抗D的,因為A和甲屬於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所以此時應該承擔票據責任的。

如果銀行拒絕付款,A和甲屬於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xz/zongjie/kmmy2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