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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什麼情況又退同時又免税?這是很多人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比較頭疼的問題。那麼,下面我們就為大家講解一下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規定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税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的優惠政策。

出口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税的貨物外,都屬於出口退(免)税的範圍。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屬於增值税、消費税徵收範圍的貨物;(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的貨物;(3)財務會計上作對外銷售處理的貨物;(4)出口結匯(部分貨物除外)並已核銷的貨物。

1.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税並退税的出口貨物。

2.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貨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貨物。

4.除經國家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貨物。

以上就是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税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税額大於應納税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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