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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工資

税前工資

1 定義税前工資指交納個人所得税前的應發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一般指月工資。

税前工資

2 組成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2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3 特殊收入(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本段繳税

税後工資指的是税前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税、四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後,實際到手的工資收入。社會保險中的個人交納部分、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前工資≠税後工資+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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