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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勞動法病假工資

2013年勞動法病假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013年勞動法病假工資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

1、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2、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4、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5、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6、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7、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江蘇病假工資規定

首先,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根據江蘇省對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最新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江蘇省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調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類地區調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類地區調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3元,增加1.5元;二類地區11元,增加1.4元;三類地區9.5元,增加1.2元。

然後,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以一類區為例,病假工資至少為1184元。

江蘇省三類地區的歸屬劃分

一類地區: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崑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二類地區: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雲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淮安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台市、揚州市區(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地區: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雲縣、東海縣、贛榆縣、淮安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儀徵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標籤: 病假 勞動法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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