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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單位不允許職工休年假將付3倍日薪

我國規定單位不允許職工休年假將付3倍日薪

核心提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公佈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並於即日起予以正式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我國規定單位不允許職工休年假將付3倍日薪

廣州日報9月30日報道記者昨日獲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公佈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即日起予以正式實施。《實施辦法》對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年假補償等具體操作問題予以規定。

職工不想休年假 單位不必付三倍

《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記者瞭解到,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不過,在例外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支付3倍日工資。《實施辦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跳槽至別處 工作時間應累計

《實施辦法》明確職工的年休假天數應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張三在A單位工作了4年,後又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6年,那麼張三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為10年,即張三在B單位年休假天數,按10年計算,可年休假10天而不是5天。

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比如,李四在A單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麼李四今年在B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其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6天,折算後其在B單位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第二年起,李四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累計計算。

職工若被“炒魷魚” 單位付年假補償

如果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自己還沒有享受到年休假待遇,能有補償嗎?當然有!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比如説,王五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今年已在單位工作250天,但王五隻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其日工資是100元,那麼王五應得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250÷365)×5-1]×300元,但(250÷365)×5-1≈2.42天,0.42天不足一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2天,“年假補償”為600元。

如果休完年假就辭職了,會不會要被“倒扣”呢?《實施辦法》規定,如果遇到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能再予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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