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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的計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

年終獎的計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

目前的年終獎計税方式太不合理了,已經有很多人發現了這個問題,財務工作者和專家們都和税務部門反映及呼籲了這個問題。可是到現在還是沒有改變錯誤的方法。在二個税率的臨界點,差一塊錢,税就會差好幾百元,以下舉個例子吧:

年終獎的計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

比如拿6000元的年終獎和拿6001元的年終獎需交的税如下:

6000元:

税率:6000/12=500,即以500這檔的税率5%來計算税,

需交税:6000*5%=300元

6001元:

税率:6001/12=500.08,即以500-2000這檔的税率10%來計税,

需交税:6001*10%-25=575元,

大家可以看到,多拿了這1元的年終獎,就得多交275元的税,那還不如不拿呢。

為什麼這麼不合理的'計税方式,我們的税務局還不去改這不合理的制度呢?

我認為合理的計税方式應該是後面所減的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如6001元應該交如下税:

6001X10%-25x12=300.1元,這樣的計税方式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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