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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税

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税

各種獎金如何計税?

年終獎如何分攤12個月不交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通知》(國税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於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

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税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於每一個納税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税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法計繳税款。

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徵税

年終獎個税計徵方法下月調整 新算法不再出現多賺少得

“年終獎多,税後所得卻少”的怪現象將被終結。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税務總局出台了“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首度公佈年終獎適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今後,年終獎計算個税時,就不用再沿用工資、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了。

舊算法

税前獎金多税後所得少

細心的財務人員此前已經發現,年終獎計算個税時,在每個税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税前獎金多、税後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税差”。據瞭解,年終獎納税由於採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樣在每個税率進級階段會出現“1元税差”。在臨界點,税前獎金多1元,税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算賬

如某單位甲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税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所以甲應繳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後收入為5700元。

如乙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税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乙應繳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後收入為5425.9元。

可見,雖然乙税前年終獎比甲多1元,但其税後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税總

怪象源自“一個數學問題”

税務總局解釋説,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税所得額越多,税後所得越少的現象。

税總稱,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羣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一般來説,應納税所得額越多,應納税額越多,税後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國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税總稱,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一個數學問題。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税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税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級距與不含税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了。

不會再出現“多賺少得”

在通知中,税總給出了兩種年終獎的計税辦法。

一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税法規定的適用税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税率計算出應納税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税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佈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税總在通知中明確,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

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記者發現,按照新的計税辦法,不會再出現獎金髮得多、税後所得反而少的情況。

劉先生年終獎為66萬元,陳先生年終獎為66.0001萬元。假設兩人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扣除標準,採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税率對比。

若用舊辦法計算:

劉先生:660000÷12=55000元,對應税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2755,應納税額=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後所得464755元。陳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對應税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5505,應納税額 =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後所得434505.6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1元,税後所得反而比劉先生少3萬餘元。

若用新辦法(2)計算:劉先生:660000對應税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33060,應納税額= 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後所得495060元。陳先生:660001對應税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5%、66060,應納税額= 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税後所得495060.65元。

劉先生年終獎660000元,按舊方法税後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税後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計算方法劉先生比以前少交税:30305元。

陳先生年終獎660001元,按舊方法税後所得434505.65元,若按新法計算税後所得495060.65元。陳先生比以前少交税:6055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發1元,税後所得也比劉先生多0.65元。


標籤: 年終獎 交税 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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