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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税繳納計算

年終獎個税繳納計算

年終獎個税繳納計算

年終獎個税繳納計算

年關將至,年終獎發放如何繳納個税再次成為熱議話題。2011 年 9 月 1 日起,全國開始執行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税法》 ,相應的年終獎繳納個税 也會依據新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進行。 元税差”的最低臨界點 “1 由此升至 18000 元。 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税法》 ,工薪薪金所得税率結構由九級調整 為七級,15%和 40%兩檔税率取消,最低一檔税率由 5%降為 3%,免徵額

提高到 3500 元。相應的年終獎繳納也會依據新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 率表進行。 表一:

2011 年 9 月 1 日工資薪金所得新税率表(年終獎個税計算也遵循此表)扣除基數:3500 元 應 税 應税所得 0-1500 1500-450 1500 0 4500-900 4500 0 9000-350 9000 00 35000-55 35000 000 55000-80 55000 000 80000- 以 80000 上 % % 45 13505 7 超過 80000 元的部分 % 35 5505 6 超過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0 2755 5 超過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25 1005 4 超過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0 555 3 超過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所得 0 適 用税率 3% 10 105 2 超過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速 算 扣除數 0 數 1 不超過 1500 元的`部分 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 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2005]9 號)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 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年終獎個税計算方法是, 用年終獎金總額除以 12, 按其商數對照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確定相應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納税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 金× 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假設 A 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 年 12 月 3 日取得工資收入 3600 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 18000 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按以下方 式計算: 該先生因當月工資超過 3500 元,年終獎 18000 元除以 12 個月,得出 月均收入 1500 元,其對應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 3%和 0 元。具體計 算公式為:應納税額=18000× 3%-0=540 元。 由於現行的税率為超額累進税率,存在臨界點問題,税前獎金在臨界 點上多出 1 元,需要繳納的税額大幅提高,税後所得也相應減少。 如果 A 先生年終獎獲得 18001 元,除以 12 後為 1500.08 元,其對應 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應該為 10%和 105 元。最終計算的應納税額為 1695.1 元。 年終獎多出 1 元,但相應計算的應納税額卻高出 1155.1 元。 由於超額累進税率的存在,“税前獎金多、税後所得少”的“1 元税差” 問題難以避免。而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税率表, 有 6 個區間會導致年終獎出現“税前獎金多、 税後所得少”的問題。 分別是, 18001 元-19283.33 元、 54001 元-60187.50 元、 108001 元-114600 元、 420001 元-447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元。 表二:年終獎臨界區間

年終獎額(元) 18000 18001 19283.33 54000 個人所得税(元) 540 1695.1 1823.33 5295 税後年終獎所得額(元) 17460 16305.9 17460 48705

54001 60187.5 108000 108001 114600 420000 420001 447500 660000 660001 706538.46 960000 960001 1120000

10245.2 11482.5 21045 25995.25 27645 103995 123245.3 131495 195245 225495.35 241783.46 330495 418495.45 490495

43755.8 48705 86955 82005.75 86955 316005 296755.7 316005 464755 434505.65 464755 629505 541505.55 629505

此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 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 還規定: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 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 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 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 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 B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工資收入 3400 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 24100 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按以下方 式計算: 該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 3500 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 24100 元補

足其差額部分 100 元, 剩餘 24000 元除以 12 個月, 得出月均收入 2000 元, 其對應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 10%和 105 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 税額=(24100+3400-3500)× 10%-105=2295 元。 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税法》 ,“1 元税差”的最低臨界點大幅提高至 18000 元,不少工薪階層能夠因此收益。而按照修訂前的税率表,6000 元 為第一個税差臨界點。6000 元的年終獎要繳納 300 元的所得税,而 6001 元的年終獎要繳納 575.1 元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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