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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時是否可以更改原申請的標的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時是否可以更改原申請的標的

原仲裁認定事實不清,並且現在發現有新的法律依據,原本的標的偏低,是否可以起訴時更改呢?
另外,假若雙方未簽訂合同且無法舉證約定的工資(我也只能口頭説跟老闆約定過,老闆謊稱自始簽訂過合同不過沒了)。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雙方無法舉證約定的'工資,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那現在按這樣的情況,計算
月基本工資
是按平均工資還是按我描述的1000元/月,還是按實付工資(實付工資明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時是否可以更改原申請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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