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財務管理 >

所財務管理制度

所財務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所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所財務管理制度

所財務管理制度1

一、會所收支必須建立項目明細帳目及總明細帳目,所有收支均需進入明細帳。

二、明細帳應符合有關財務規定,嚴禁塗改帳目。

三、前台收銀和管帳不允許同一人兼任。

四、收銀和管帳每月3日前詳細核對上月收入,在收入準確無誤雙方簽字認可。具備條件的會所每天應向管理處財務室上繳前一天的收入,不具備條件的會所須在每週一向公司財務部或屬管理處財務上繳上週收入。

五、不得動用營業收入,會所所需物品的`採購,須按公司有關財務規定、配送制度的程序辦理。特殊情況需支付營業款時,公司直屬會所須經商業管理部經理批示,管理處管理的會所需經管理處主任批示。

六、會所收入不得存放於宿舍或家中。

七、嚴禁將會所收入與私人錢物混放。

八、會所游泳池禁止售票員兼任收票員。

九、各會所自商業管理部領取的各種票據、門票、消費卡應建立帳目並根據實際收入銷帳,嚴禁將各種有價票、卡贈送親朋好友。

十、顧客消費完畢,必須將顧客消費單須將顧客聯交顧客,不得存留。

十一、不得收取小費。

十二、凡截留、瞞報、貪污營業收入者,一律予以解除合同並追究責任。

所財務管理制度2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西渡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出台西渡鎮村(社區)、站所財務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本鎮轄區內財務獨立核算的村(社區)組織和站所,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村(社區)、站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本單位財務狀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以及集體內部各行業、各經營層次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二、村(社區)、站所財務實行鎮農村財務會計核算中心賬務代管和資金監管制度。村(社區)、站所設立公共帳户,所有收入、支出都必須通過村公共帳户。各個單位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防止集體資金平調、挪用、侵佔、截留和私分。

三、財務管理規範。村(社區)會計、出納分設,村委、社區主任主管財務審批,支部書記核批。站所由站長主管財務,鎮分管領導核批;出納由站所民主推薦,黨委、政府考核確定。村(社區)公共集體帳户預留四個印章,即: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公章、村(社區)財務專用章、村(社區)主任私章、村(社區)出納私章。每季度記一次帳,村務監督委員會簽字蓋章,並在固定公開欄進行財務公示。

四、報帳程序規範。所有開支要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證明人註明用途並簽字,出納複核,財務負責人審批;村(社區)1000-5000元的開支應經村(社區)“兩委”會議討論決定,一次性5000元以上大額開支由村(社區)監督委員會審查,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站所500元以上的開支報主管領導同意。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支出必須有中標合同、工程驗收單、工程結算書及税務發票,通過西渡鎮農經站及其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報帳,並做到專款專用。村(社區)幹部工資、養老保險及補助標準要通過黨委、政府審批方可發放。擅自提高標準、發放工資及補助,視作貪污處理。

五、開支要規範。各單位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及非正式單據(白條),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每個單位非生產性開支控制在年度總收入10%以內,杜絕煙、酒票據,村(社區)招待費開支為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村(社區)經濟組織成員簽字證明和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但不能超過紀委規定的接待標準。

1、按照上級政府的要求召開的組長、黨員、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家(自營的餐廳除外)用餐的.。

2、上級有關部門或單位來村聯繫和檢查工作,確需要在村民家(自營的餐廳除外)用餐的。

3、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其成員的誤工補助、福利費、困難補助、勞務費等費用的。

4、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流動商販處及集貿市場購買農户自產自銷的蔬菜、水果等農副產品的。

六、票據使用規範。村(社區)收取各種款項必須使用《湖南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站所使用財政往來結算收據。開具票據要規範清晰。收款收據由核算中心從鎮財政所領取,統一發放、登記和管理。核算中心每月或者每季度將收回的收據存根到鎮財政所繳銷。縣直各單位及鎮憑村級組織開具的收款收據或者税務發票付款,非正式單據(白條)不得付款,付款通過銀行轉帳匯至村(社區)集體公共帳户,嚴禁現金結算。向村級組織收取款項要使用正式收據或發票,嚴禁使用非正式單據(白條)收款。

七、現金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每個單位出納每次只能支取現金3000元,用完以後再支取。

八、鎮農經站在記帳的過程中,發現違規發票要及時向鎮紀委和黨委報告。

九、責任追究

1、所有收入(含村公益事業捐款、集資、國家項目投入等一切收入)必須開具正式收據併入帳,把款項存入公共帳號,否則視為貪污。

2、非生產性開支超出年度總收入10%和出現煙、酒等招待費用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鎮紀委嚴格追究責任。

十、本制度從此文件下發日起執行。

所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為適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事務所”)發展的要求,規範事務所的內部治理和財務行為,保護股東、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南》、《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印發財會[20xx]14號文),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事務所設立獨立的會計機構,明確會計主管人員和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會計制度,努力維護財經紀律,廉潔奉公,忠於職守。

三、會計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和本制度的具體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四、事務所行政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正確行使職權,支持會計人員的工作。

五、事務所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章會計核算一般原則

一、事務所設置完整的會計賬簿、所有收入與支出,都必須入賬核算,一切會計核算業務,均須有合法、真實、正確的會計憑證。

二、事務所的收入與費用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對於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對於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三、事務所的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編報按照公曆年度確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務所的會計記賬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務所會計核算採用借貸記賬法。

六、事務所的會計業務處理方法、會計報表各項目的編報方法,前後期應當一致,如需變更,應當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時變更,並在變更年度的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中予以説明。

第四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一、事務所對於發生的經濟業務,應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包括以下幾類:

(一)各種支出款項的憑證。

(二)各種收入款項的憑證。

(三)與銀行及其他往來單位的結算憑證。

(四)其他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單據、票證、表冊等。各種原始憑證應當具備合法性、真實性、正確性。

二、事務所原始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憑證的名稱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填制人、單位公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四)經濟業務的內容、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本單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正確性、真實性應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退回更正、補充。

四、事務所通用一種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填制日期、編號;

(二)經濟業務內容摘要;

(三)會計科目名稱及金額;

(四)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五)填制憑證人員、記賬、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的簽章。收付款的記賬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章。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各種記賬憑證,期末業務結轉和錯賬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五、會計人員在編制記賬憑證時,必須做到:

(一)每一會計分錄,都要記借方和貸方會計科目,借貸方科目應保持正確、清晰的對應關係,所記金額應平衡。

(二)記賬憑證根據每項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對當天發生的同類會計事項可以適當歸併後編制。

(三)記賬憑證每月或第季編順序號,連同所附原始憑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六、事務所設置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三種主要賬簿和各種必要的備查賬簿,並根據會計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及時進行登記。

七、總賬和各種明細賬都必須按月結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日結賬,並經常與庫存現金、銀行對賬單核對,做到賬款、賬賬相符。

八、啟用賬簿時,必須在賬簿封面上寫明事務所名稱、賬簿名稱和所屬會計年度,在賬簿扉頁上寫明啟用日期、賬户目錄、賬簿頁數,並由會計主管人員、記賬人員簽章。記賬人員調動工作時,應註明交接日期,並同交接和監交人員簽章。

九、新年度開始時,除固定資產明細賬可在年終結賬後連續使用舊賬外,其他各賬必須另建新賬。建立新賬時,應根據上年各有關賬户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有關賬户。

第五章會計交接和會計檔案

一、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要求辦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事務所負責人監交;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二)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對於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必須填制完畢,尚未登記賬目的,必須登記完畢。記賬人員應在賬冊所記最末一筆數字處蓋章,同時在所經管賬冊的“經管人員一覽表”註明移交日期並簽章。對於尚未辦完的事項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須把經辦過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繼續辦理。

(三)辦理交接時,應移交和交代的事項有:有關印鑑;庫存現金、支票簿、有價證券;會計憑證、賬簿和其他會計檔案資料;有關的文件規定、規章制度;各種應經辦的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代的工作。

(四)編造移交清冊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執1份,一份報領導審閲後歸檔。

二、事務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妥善保管,並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嚴格執行。

第六章會計科目及核算

一、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納税,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二、事務所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其他流動資產等。事務所的存貨包括物料用品和庫存賬冊等。存貨按實際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領用後,一次計入業務支出。

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遞延資產等。

事務所按規定製定固定資產目錄,折舊方法採用直線法(平均年限法),折舊率參照旅遊、飲食服務企業。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事務所按照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業務支出。事務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業務支出。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淨收入與其賬面淨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務所應當於年終決算前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清查,發生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淨值計入當期損益。

三、事務所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未交税金、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等。事務所按時償還各項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轉作其他收入處理。

四、事務所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五、事務所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託對外提供審計、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類審計業務收入、驗資收入、諮詢服務收入、培訓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資淨收益、固定資產盤盈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嚴禁收款不入賬。本所的各項收入應於業務已經完成、款項已經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項的憑證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跨年度的項目可根據完成進度合理確認收入。

六、事務所的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支出。

業務支出是指事務所開展業務所必須的各種費用開支。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辦公費、差旅費、修理費、租賃費、折舊費、物料用品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營業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貨盤虧等。

1、工資是指專職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和津貼。

2、福利費用於專職人員和長期聘用人員的醫藥費、因工負傷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3、工會經費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4、辦公費是指用於辦公文具、印刷、郵電、水電等費用。

5、差旅費是指事務所工作人員因公出差費用。

6、修理費是指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和大修理費用。

7、租賃費是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不包括融資租賃費)。

8、折舊費是指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9、物料用品費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種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計入業務支出的費用。

10、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事務所為職工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後續教育而支付的費用。

11、業務招待費是指事務所為正常業務往來的需要而支付的費用,節約使用,據實列支。

12、營業税及附加是指事務所按規定應繳納的營業税及教育費附加,城鄉維護建設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職工待業保險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金。

15、勞動保險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退休統籌金,支付退休人員的醫療費,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退職金、喪葬費、撫卹金等。

16、存貨盤虧處理是指事務所存貨發生正常盤虧損失的處理。盤盈衝減業務支出,除以上開支項目以外的業務費用,如開辦費攤銷、財產保險費等作為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支出是指業務支出以外的開支,包括財務費用、壞賬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固定資產盤虧和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非常損失等。

七、事務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去支出後的淨額,在按照國家税法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八、事務所繳納企業所得税後為淨利潤,可以按規定依照程序進行分配。

第七章財務報表

一、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做到編報及時,手續齊備,內容完整、數字準確、説明清楚。不得藉故任意做計數字、弄虛作假、篡改數字。

二、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月報:應在月份終了6天內報出;

季報:應在年度終了12天內報出;

年報應在年度終了30天內報出。

三、事務所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告,事務所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利潤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四、會計報表應按表號順序裝訂,加具封面、加蓋公章。

五、會計報表必須由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

第八章附則

本制度(修訂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所財務管理制度4

一、為規範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户,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户。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户,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税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夥人簽字同意後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並報經執行合夥人批准後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並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複核簽字,再由執行合夥人簽署同意後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税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税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夥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後,再由執行合夥人簽署同意後領取。

九、合夥人完税後個人業務收入賬上餘額不得少於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税後可預領x%,餘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後於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夥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夥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夥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夥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並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夥處理,由此發生的退夥,合夥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並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夥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夥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衝抵,或在銀行賬户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夥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夥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夥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夥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製作《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夥人。合夥人在核對後,應在當月的《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於收到《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並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併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税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税。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夥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反映本所合夥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夥人私人印鑑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夥人提議,並由合夥人會議以全體合夥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夥人會議。

本制度於x年x月x日起施行。

所財務管理制度5

一、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接受上級財政審計監督。

二、做好單位財務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年初按時上報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年底要有決算報告。由會計核算中心進行核算的專項經費,要設立輔助明細賬,專賬、專人、專款管理。

三、項目資金、預算內外資金的收支全部公開。合理使用資金,從嚴控制支出,每季度在職工會議上公佈一次財務收支。

四、嚴格執行市政府採購制度,納入市本級政府採購目錄的資金支出,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五、按照財務公開、民主理財的原則,對財務開支要有明確的權限範圍,1000元以上的'開支必須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六、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由分管局長先提出初步分配使用意見,經集體研究決定。

七、固定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經與市採購中心協商同意自行購置。價值在1000以上,必須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報採購中心,按規定採購,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對控購物品的購置要經控購管理部門同意,物品處置要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作價。

所財務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並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户、獨立核算、照章納税、自收自支、節餘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曆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曆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摺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摺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並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後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並便於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於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後。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並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户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___%為企業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___%用於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於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餘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着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範圍並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儘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着重於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並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税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並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後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並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後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所財務管理制度7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户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餘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税、所得税,並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税款及管理費、會費後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於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xxx%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xxx%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xxx%為醫療基金;

(5)xxx%為業務培訓基金;

(6)xxx%為儲備基金;

(7)xxx%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夥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准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夥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准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夥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於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着從業清廉,減輕委託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託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託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後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標籤: 財務管理 制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caiwu/jj1j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