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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目 錄

1.目的 …………………………………………………………………2

2.使用範圍 ……………………………………………………………2

3.離職類型 ……………………………………………………………2

4.員工辭職 ……………………………………………………………2

5.公司解聘 ……………………………………………………………4

6.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6

7.公司辭退 ……………………………………………………………7

8.辦理離職的注意事項 ………………………………………………8

9.相關部門職責 ………………………………………………………8

10.離職後事項 …………………………………………………………9

11.離職約束 ……………………………………………………………9

1.目的

1.1 為了規範員工離職程序,做好工作交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障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類員工離職行為以及對員工離職行為的管理活動。

3.離職類型

3.1 員工個人辭職:員工由於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3.2 公司解聘: 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由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3.3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3.4 公司辭退: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4.員工辭職

4.1 員工辭職的提出

4.1.1 員工個人辭職的,試用期員工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要求將本人工作交接清楚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正式員工需在離職前至少1個月提出申請。未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或未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需支付公司一個月薪酬作為賠償金。

4.1.2 申請辭職的人員,未經領導批准之前,必須堅持工作崗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受領導安排的工作或未經領導批准私自外出聯繫調動工作之事,否則按違反勞動合同處理。

4.1.3 員工辭職應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表》。

4.1.4 辭職員工所在的部門應自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之內,及時地通知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將通知相關部門,對該員工的賬物予以清點。

4.2 員工辭職的核準

4.2.1 普通員工:普通員工提交的辭職報告,應先由部門主管審批,批准後報綜合辦公室審核並提出意見,上報執行總裁批准。

4.2.2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報告經綜合辦公室主任提出意見後,由綜合辦公室報執行總裁批准。

4.3 員工辭職手續辦理流程

4.3.1 員工提出離職,相關人員需對離職員工進行面談,對離職原因進行了解,總監級(含)以上員工由執行總裁做離職面談;部門經理由分管副總做離職面談;部門經理以下員工由綜合辦公室主任做離職面談。

4.3.2 員工辭職批准後,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須確定工作交接期限,確定交接人。

4.3.3 員工憑批准後的《離職申請表》到綜合辦公室領取《離職交接單》,開始辦理交接工作。

4.3.4 員工應在約定的交接時間內,首先辦理完成本部門的工作移交,然後再按照《離職交接單》中規定的移交內容,分別到其他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4.3.5 辭職員工在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後,由綜合辦公室核算薪酬和福利並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轉接事宜。

4.3.6 在辦理完以上各項手續後,綜合辦公室將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4.4 辭職員工的薪酬福利

4.4.1 辭職員工的工資

綜合辦公室在確認員工完成交接工作及賬、物移交後,為離職員工做工資結算。

離職員工當月工資由綜合辦公室根據員工當月出勤情況計算,經董事長批准後,在當月發薪日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

4.4.2 社保與檔案關係

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在當月終止其人事檔案和社保;

每月15日之後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從離職工資中扣除該月的社保費,並在員工離職的次月凍結其人事檔案關係,並轉為個人存檔。

5.公司解聘

5.1 解聘員工的原則

5.1.1 如公司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不合格,公司可解除合同。員工可拿到計算至最後一個工作日的月基本工資。

5.1.2 正式員工合同期內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主動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續約,並由其部門主管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

(1)員工不能勝任其本職工作,經部門工作調整後仍不能達到要求。

(2)因業務變動或其他原因,公司不再需要該崗位或該員工的技能無法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3)如果員工生病或因工作無關的傷患,而在國家有關的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後職員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5.2 解聘員工的通知期

5.2.1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給員工。

5.2.2 若公司未能提前30天發出解聘通知,將支付給該員工一個月的薪酬以替代通知期。

5.3 解聘員工的核準

5.3.1 普通員工:解聘普通員工,應先由部門主管提出,報執行總裁批准後,送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指導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5.3.2 中層管理人員:由執行總裁提出,報董事長批准。

5.4 解聘員工的流程

5.4.1 部門提出解聘員工的申請,應首先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在表中確定工作交接期限和交接人,將審批表報送公司董事長批准。

5.4.2 解聘員工的申請得到批准後,綜合辦公室負責通知被解聘員工,並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5.4.3 員工到綜合辦公室領取《離職交接單》開始辦理交接工作。

5.4.4 員工應在約定的交接時間內,首先辦理完本部門的'工作移交,然後再按照《離職交接單》中規定的移交內容,分別到其他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5.4.5 離職員工在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後,由綜合辦公室核算薪酬和福利。

5.4.6 綜合辦公室須在確認所有離職手續已辦妥後,將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5.5 解聘員工的薪酬福利

5.5.1 解聘員工工資

(1)綜合辦公室在確認員工完成交接工作及賬、物移交後,為離職員工做工資結算;

(2)離職員工當月工資由綜合辦公室根據員工當月出勤情況計算,在發薪日存入到員工的工資卡中。

5.5.2 解聘員工社保和檔案關係

(1)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在當月終止其人事檔案和社保;

(2)每月15日之後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從離職工資中扣除該月的社保費,並在員工離職的次月凍結其人事檔案關係,並轉為個人存檔。

6.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6.1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或本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為合同到期終止;

6.2 公司或員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6.3 員工應於合同到期日前半個月內做好離職交接準備,並在到期日前一週辦理交接手續。

6.4 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流程與解聘員工流程相同。

7.公司辭退

7.1 若員工有下列任一表現,公司有權利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發出通知或付給替代薪酬,同時公司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7.1.1 經三次警告仍擅自遲到或早退。

7.1.2 累計一個季度考核期內曠工3次或半年累計曠工5次。

7.1.3 不誠實,瀆職或不服從領導,以及給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7.1.4 疏於職守,不遵從指示或安排而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7.1.5 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其他任何機構從事任何工作的。

7.1.6 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內參與其他機構對公司業務競爭的。

7.1.7 侵佔、損毀或試圖侵佔、損毀公司財產。

7.1.8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

7.1.9 被任一法庭判定有罪(無論其罪行是否與公司有關)。

7.1.10 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中所規定的予以辭退的表現。

7.2 不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3日(含)以上未與公司取得聯繫的人員,公司對其作辭退處理,且公司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同時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有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7.3 員工擅自離崗後,其原部門應在2日內向綜合辦公室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申報,併到財務、綜合辦公室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關於清查結果的書面報告應於一周內提交。

7.4 若因擅自離崗員工所在部門的原因,未能及時地通知綜合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而給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將由其部門主管領導負責。

7.5 對於擅自離崗被公司辭退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凍結其薪酬福利、社會保險和檔案關係。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7.6 辦理辭退的流程同解聘。

8.辦理離職的注意事項

8.1 工作移交

8.1.1 員工離職核准後,部門負責人首先須確定工作交接期限。工作移交是離職員工移交轉移的重點,離職員工須以工作內容為主在兩日內列出移交清單。

8.1.2 部門主管必須制定專人接手並由部門負責人最終確認,並逐項交接,離職員工有義務積極配合交接。

8.1.3 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應注意公司內部文件的保密工作。

8.2 員工的賬、物移交

8.2.1 工作交接完畢後,由部門負責人督促離職員工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到所有相關部門辦理清單手續,清退所有公司辦公資產,結清所有公司的賬、物。

8.2.2 各相關部門辦完本部門清理手續後須由移交人和部門主管在《離職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9.相關部門職責

9.1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員工離崗規範進行完善並監督執行情況。

9.2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離崗員工的辦公位、辦公資產(計算機、通訊設施、辦公用品及其他)、電子郵箱等相關事項進行檢查和清理。

9.3 綜合辦公室負責收回公司人事和福利相關的文檔,併為離職員工清算考勤和工資。

9.4 所在部門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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