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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解除勞動合同(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 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乙方 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辦妥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後,乙方____月份的出勤工資於工資發放日匯入乙方工資卡內;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自簽字之日起公司已結算完畢以往所有工資及費用;雙方今後無涉,雙方均自願放棄訴訟或仲裁的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2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於 xx年 xx月 xx日簽訂為期年的,現甲乙雙方同意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 xx年 xx月 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4、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x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5、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3

  解除勞動合同的含義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員工提出辭職, 需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提出辭退員工, 需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 方:

乙 方: (員工工號: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 ;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解除勞動合同4

根據《xxxxxx企業員工獎勵與違規違紀處理暫行辦法》第三章違規違紀處理第(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北京xxxx有限公司 趙xx、閆xx因條件成立,決定與以上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請上述兩人到xxxxxx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回單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的,公司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北京xxxx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五月六日

解除勞動合同5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

你已經連續曠工10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且因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依據《員工獎懲制度》有關規定,應對你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現公司限你於20xx年4月14日前到公司協商解決相關事宜,如未按規定時間到公司,公司將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解除與你20xx年1月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並通過合法途徑對因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討。

******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4日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解除勞動合同書範本。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後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解除勞動合同書範本。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7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朱雅蘭:

我們雙方於 20xx 年 7 月 7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 7 月 7 日至 20xx 年 7 月 6日,雙方協商一至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現公司決定於20xx年11月19日提前一個月通知您,公司決定20xx年 12月 19 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法規定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800元(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加班費、代通知金、社保費用等)。請你收到通知之日起到與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本月應得的工資,20xx 年 12 月 19 日起與您完全脱離勞動關係。

特此通知

單位(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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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廣西麥隆酒業有限公司單位於20xx年11月19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8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了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僱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一個企業如果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其最後的結果不是被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要付出相當大的經濟賠償,無論哪種結果都是企業不願面對的。

要避免此類情形,企業就必須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客觀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認識到,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企業和員工的權力差別是非常大的,員工在合同期間內,不用任何理由,也無需企業批准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特殊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員工一樣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對員工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務期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除外),而對企業則非常嚴格。

一、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失(即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情形)、同時企業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經濟性裁員)時,企業只能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雙方不能協商解除,企業強行解除或終止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且要在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即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2、 協議中需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企業提出的,則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則企業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員工如主動提出辭職即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應當保留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

如果協商解除僅僅是口頭的話,員工一旦反悔,則企業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就會處於被動。

二、 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三類情形即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有過錯的員工)、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在後兩種情況下,對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員工,企業也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業作了一些程序性規定,企業也必須遵守,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1、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六類情形)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辭退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

(1)、在試用期內辭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很多企業誤解了該條規定,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讓員工離職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事實上,在試用期內,企業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由企業任意決定的,必須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 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並告知員工;

3、 在試用期內對員工考核,並在試用期內將辭退決定送達員工。

(2)、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

對於一般違紀的員工,企業並不能一概辭退,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紀的員工,企業才能辭退。因此,什麼才是嚴重違紀以及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對企業就至關重要了。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當以合法、合理、完備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並做具體列舉並且上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合理,否則會產生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規章制度制定完畢以後,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如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民主協商、公開、公示等程序。

2、企業應當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即使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也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能將其辭退。因此,企業必須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3、企業應將解除或開除通知事先通知工會,同時應將通知送達員工本人。

(3)、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

企業以該條的規定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的行為,二是因上述行為造成了企業實際的重大損失。同樣,如何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怎樣才構成重大損失,對企業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相應行為和標準,否則處理起來就會缺乏依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也必須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於員工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以及企業因此受到的重大損失,企業也必須要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理。無依據、無證據進行處理,則屬違法。

(4)、辭退違法兼職的員工;

對於員工的兼職行為,法律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不禁止員工兼職的,因員工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情形較難把握和證明;另一種是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兼職,一旦發現員工有兼職行為,經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絕改正仍然兼職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5)、辭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員工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使用假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書、健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證明的,一旦發現或證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證明是假的仍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則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進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那麼有意思)。

(6)、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現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業在此期間僅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如被勞動教養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三類情形)

前面提到員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但作為企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可能誤解該規定,認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除非員工同意,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對員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幾種情況是: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癒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

企業需要注意:

1、員工在醫療期限滿後,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給員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該員工還不能從事的話,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只有員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才存在醫療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時不適用上述情形;

3、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各地相關規定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於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企業需要注意:

1、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在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細化崗位職責和標準,否則很難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3、在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後,還需要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一旦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麼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無法避免的情形,如企業跨地區遷移、兼併、分立、合資、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也可以是員工的資格證被吊銷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注意,界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程度時,要注意固定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並且,做好與員工進行協商的記錄、保留協商不成的證據。

3、 經濟性裁員(四類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為了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實體性條件

重整是指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其破產前,經申請,不對其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計劃,由其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企業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在重整期間中,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何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一些地方則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這裏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就個別員工而言,變更勞動合同與員工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2、 條件 履行的。

本條規定為兜底條款。在發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企業首先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企業在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下的,可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上述人數的,企業必須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二)、程序性條件

1、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公司簽訂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5、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業需要注意,經濟性裁員時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1、 企業應依法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工作年限的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在上述2、3類情形下,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六類情形)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上述1、2、3類情形)時,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企業在上述2、3類情形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了限制,規定在以下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職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解除勞動合同9

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於 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 ;計元;

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於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以上事宜完成後,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

年月日注:本勞動合同解除書一式兩份,甲乙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籤 收 回 執

本人已收到公司於 年月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年月日 。

  解除勞動合同10

編號:ND20xx-05

姓名:某某 性別:男 文化程度:大專 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400000

重慶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甲方)與某某(乙)於 20xx年12月10日訂立了以下第

(1) 項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從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9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 / 工作為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該勞動合同按以下第 (6) 項辦理:

(1)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

(2)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第 / 項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

(3)因雙方約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達到預定的標準,終止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法》第 / 條 /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根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第 / 條第 / 款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主動提出辭職,甲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重慶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0XX年九月一日

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

乙方: 性別:

由於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於 年 月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一週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彙報,轉單的籤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户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後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祕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於甲方與客户的合作關係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 元人民幣(大寫:)(税後)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後,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後將剩餘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於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2

茲有我單位員工XX,自xx年x月起多次通知到崗上班未果,也未辦理任何手續,現已曠工xx,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XX於x天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逾期我公司將按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xx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13

一、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備案

各企業在一個月之內,將本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備案的應當到樂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二、程序和內容

(一)新招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備案程序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樂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備案時,用人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用職工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見附件

1);

2、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份(勞動者更換工作單位的);

3、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4、新成立的用人單位還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解除、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備案程序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15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備案時,用人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2、《勞動合同書》;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備案花名冊》(見附件2)一式兩份;

4、勞動關係雙方簽字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見附件3)一式三份。

(三)其他情況的備案程序

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到樂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註銷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註銷手續。

備案時,用人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後的複印件;

3、宣佈註銷用人單位的文件、法院宣佈破產或者終結公告,工商部門註銷登記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14

甲 方:AA公司

乙 方: (員工工號: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5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身份證號碼:

乙方為甲方的員工,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提前解除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與乙方友好協商,就勞動合同終止而給予乙方的補償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的勞動關係自【】年【】月【】日正式解除。

2)乙方的社會保險待遇截止至【】年【】月【】日,甲方負責繳納乙方【】月份的城保,個人承擔部分在乙方工資中予以扣除,【】月份工資及補償金按甲方薪資支付時間支付;除此之外,甲方沒有拖欠乙方任何工資待遇和其他相關福利。

3)雙方同意甲方在【】月份工資結算時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的經濟補償金,此為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全部補償(個人所得税等按國家規定扣繳)。

4)乙方按約定與【】年【】月【】日辦理完結工作交接及相關離職手續。甲方指派相關人員配合乙方的工作交接和手續的辦理,並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的當日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5)甲乙雙方一致確認,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遺留問題和爭議。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終止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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