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勞動合同 >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精選15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精選15篇)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那麼擬定證明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精選15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注:

1.此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給勞動者本人,一份裝入本人檔案,一份由用人單位留存;

2.用人單位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區、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2

同志,於年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現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款,自 年 月日起與 同志 勞動合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終止時間應寫到當月的.月底或之前日期(如12月30日或31日),切不可以下月月初的日期(如1月1日)作為終止時間,否則單位要多交一個月的全部保險費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分為兩種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

A、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B、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內中斷勞動關係; Ⅰ. 此決定一式兩份,一份給本人,一份存檔,最好由其本人簽字認可。屬勞動者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個人書面辭職申請或經勞動者本人簽字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Ⅱ.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

1.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含本注內容;

2. 如為合同期滿或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之規定;

3. 如合同未到期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之規定;

4.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或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之規定;

5. 合同未到期但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或試用期內不符合使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之規定;

6. 合同未到期但勞動者因身體或能力原因無法勝任工作,或是合同條件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發協商無果需

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之規定;

7. 其餘未盡條款請查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如有疑問請進一步諮詢人事處勞資科:

84390038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3

(終止合同 樣本)

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__款之規定,

決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請你於_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4

xxx:

本單位與職工________所簽訂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________________。

(單位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5

甲方:

乙方:xx,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結清以下款項:

a)月份工資:共計¥xx元

b)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xx元

c)經濟補償金:共計¥xx元

d)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xx元;

e)其它:共計¥xx元;

f)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

3.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xx年xx月xx日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xx乙方(簽字):

(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並蓋章)

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6

茲有本單位員工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現因以下第________項(請選擇以下其中一項填寫)原因:

A、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B、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

C、勞動者單方解除;

D、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E、用人單位裁員;

F、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G、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H、勞動合同期滿;

I、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J、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K、用人單位破產;

L、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M、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7

_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現因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___條_______款,自年月日起與______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8

本單位與___(勞動者)簽訂了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____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_年。由於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於____年__月__日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於____年__月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____年__月__日

(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一份交職工,一份放職工檔案。)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9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編號:

我單位於年月日與(身份證號:)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訂立的合同編號為,合同期限為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項規定予以(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年月日用人單位

(章)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年月日簽收時間:年月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0

用人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月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月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

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籤 收 人: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1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___________(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內從事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____條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__年__月___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2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

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3

一、勞動合同解除和離職證明的定義

(一)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二)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是怎樣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屬於正式的説法,與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一樣的,證明你和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彼此權益的保護。對於勞動者來説,不想做了就要進行辭職,辭職是需要辦理手續的,之後用人單位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4

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___條___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解除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15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性別xx,年齡xx,住址xxxxxxxxxx。

勞動合同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xxxxxxx條,第xxxxxxxxx款,第xxxxxxx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標籤: 勞動合同 精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hetong/w0j5g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