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勞動合同 >

解除勞動合同彙編15篇

解除勞動合同彙編15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勞動合同彙編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

孕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時,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公司要付舉證責任,第一要證明員工嚴重違反制度,第二公司制度是履行合法手續制定的(比如説公開徵求職工代表意見等),第三證明公司制度已公佈或員工已學習。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説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無固定期限 □為期年 □以完成工作為期限□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勞動合同解除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經 提出,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即行終結。

二、乙方的離崗日期為 年 月 日,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管理規定》的交接流程進行工作交接。如乙方交接不清,導致甲方損失,其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 )。該費用為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包括但不限於(未結算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值班費、防暑降温費、冬季取暖補貼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罰金、津貼、社會保險費用等)。

在簽訂本協議前,雙方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權益進行了充分的瞭解,因此雙方確認本條所述費用為甲、乙雙方所( )協商之數額,若與( )數額有所出入,乃為一方自願對其合法權利進行的適當處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重大誤解或協商數額顯失公平等為由主張撤銷本協議或確認本協議無效。與上述所有款項相關的所有( )由乙方個人依法承擔,由甲方在此款項中依法代扣代繳。

乙方通過上述費用自行繳納勞動合同存續期期間的社會保險差額部分。

四、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 年 月止。

五、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六、甲方按照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退工退檔及社會保險減除手續,乙方應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正常辦理上述手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七、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前簽署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繼續有效,不因勞動關係解除而受到任何影響,甲乙雙方仍應嚴格依約履行。

八、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再無其他爭議。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或進行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也不得再提起任何異議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爭議仲裁、監察投訴、舉報、民事訴訟等)。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將已付款項全部追回,並向乙方追究進一步責任。

九、乙方在此確認,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一次性對價補償包括對乙方在甲方的關聯企業(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期間基於借調關係、勞動關係等可能獲得的全部補償,乙方與甲方的關聯企業再無任何爭議。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此後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後,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後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勞動合同4

關於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 ),

於 年_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 )。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 年_ 月_ 日至 年 月_ _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 三十七 條款(款項摘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

中非本市户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

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解除勞動合同5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範本《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2、乙方應當在年月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年月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年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項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因甲乙雙方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工資、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其他勞動報酬及福利,該筆款項支付完畢,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勞動爭議。

三、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與甲乙雙方勞動爭議有關的補償金、賠償金及任何其他索賠、費用。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二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行政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等事項(見《離職審批表》)。

五、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六、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七、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以下簡稱“公司”):

乙方(以下簡稱“員工”):

身份證號碼:

入職時間: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員工工資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5、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___條第__________款規定,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乙方工作年限為__________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__________元人民幣。

6、員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及補償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給乙方。

7、勞動合同解除後,員工仍有義務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公司在設計、技術、管理、勞資、財務、客户關係、客户名單等方面的商業祕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書而允許,員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幫助第三方獲取、使用、傳播公司的商業祕密。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署後生效。

10、員工是在詳細閲讀並充分理解協議內容的基礎上籤署本協議的,員工對協議內容無異議。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單位人事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9

自20xx年5月5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税標準調整為151368元(含本數),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151368元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本刊將對細節進行解答。

南山區何小姐來電諮詢: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税標準是多少?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規定,自20xx年10月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納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即對超過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標準的通知》深地税發〔20xx〕127號)規定,自20xx年5月5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税標準調整為151368元(含本數)。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151368元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已納税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例:國內員工王某在深某企業工作5年,20xx年5月9日被解聘,獲一次性補償收入171006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税款的計算為:

應納個人所得税的補償收入:171006-151368=19638(元)

應納税額=(19638÷5-20xx)×10%-25×5=838.8(元)

福田區韓先生來電諮詢:個人轉讓普通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可以享受營業税税收優惠政策。問: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我市營業税契税個人所得税“普通住房”執行標準的通知》(深地税發〔20xx〕602號)規定,我市享受營業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税收優惠政策,以及個人所得税按住房轉讓收入核定徵税徵策的“普通住房”執行標準進行調整,具體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合同範本《個人解除勞動合同》。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於我市20xx年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價格標準通告的通知》(深地税發〔20xx〕124號)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值:羅湖區21170元以下、福田區23200元以下、南山區22000元以下、鹽田區20980元以下、寶安區(含光明新區)14830元以下、龍崗區(含坪山新區)13570元以下,上述價格均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單位為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以人民幣計價。該價格為我市享受營業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價格標準(單位為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以人民幣計價),以納税人在市房地產信息系統網籤住房認購書或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

羅湖區胡先生來電諮詢:新設立辦理税務登記時,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有一項為“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問:具體包括哪些?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深圳市國家税務局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税務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20xx年第4號)規定,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業務提供的“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具體包括: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憑證》、場地使用證明。

其中,對於租賃場所的,屬20xx年4月1日後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憑證》。

場地使用證明是指由各區(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市場開辦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等機構、部門和單位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

編輯

解除勞動合同10

XX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與 先生/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 年,至 年 月 日止。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因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以及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XX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第XX條和第XX條規定,以及原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條款。經公司管理層批准,依法與您解除原勞動合同。

按國家和XX市政府的勞動管理規定公司將支付您本月應得的工資。現特此通知 先生/女士,原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正式解除,請即日起與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本月應得的工資,並於 年 月 日起, 先生/女士與XX有限公司完全脱離勞動關係。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人事部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1.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後,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違反財經紀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於醫療期滿以後,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這裏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這樣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經營者的權威,幫助企業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職權,也有利於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穩定職工情緒。

解除勞動合同12

職工懷孕後,用人單位認為該職工不能夠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解除的。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職工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還有賠償金該怎麼計算?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由於女職工在三期內屬於弱勢羣體,因此,我國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給予了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但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存在過錯的除外。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説,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享有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二選一”的選擇權,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願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應當如何進行計算?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13

甲方:XX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解除勞動合同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日。

二、甲方於 年 月 日向乙方付清 年月應付給乙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等。

三、乙方確認,甲方無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確認,甲方付清本協議費用後,甲方已付清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乙方承諾不再對本協議內容及與甲方的勞動關係事項提出任何仲裁、訴訟請求或者其它要求。

五、乙方應於年 月 日前按甲方《離職交接清單》的要求辦妥工作移交等離職交接手續,歸還所有屬於甲方(含甲方關聯公司)的文件(含任何載體)和財物,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乙方承諾,離開甲方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乙方違約的,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乙方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4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案例解析

肖先生系某礦山機械有限公司的推銷員,由於勤奮敬業又善於交往,業績一直領先。20xx年10月,肖先生與公司簽訂的3年期勞動合同到期,人力資源部通知肖先生,公司決定由他接任已退休的銷售部經理。按照公司用人制度規定,新上任人員須經過6個月試用期。

於是,肖先生與公司續簽了3年期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6個月的職務試用期。令人想不到的是,肖先生的組織領導能力較差,不僅在開拓新市場的營銷宣傳工作中出現失誤,部門內的合作也出現不應有的矛盾。20xx年2月下旬,公司以肖先生在試用期內不勝任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

該公司依據內部制度規定,以肖先生在職務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在任命新的管理者時所規定的“試用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所約定的試用期,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範疇,其調整的主要內容是職工相應職務;後者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受到法律法規約束的試用期,調整的是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訂勞動合同不允許再次約定試用期。

因此,無論肖先生的工作崗位發生怎樣的變化,續訂勞動合同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公司雖有權因肖先生工作崗位變化再次約定“試用期”,但該“試用期”只能約束肖先生是否勝任經理職務,若不勝任,公司可對肖先生的經理職務予以解聘,但不能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草考資料: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無法律依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單方面違約或者中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十二個月以內的兩倍工資賠償

再看看別人怎麼説的。

解除勞動合同15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着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標籤: 勞動合同 彙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hetong/y2ylr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