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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模板集合10篇

勞動合同模板集合10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模板集合10篇

勞動合同 篇1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簡稱乙方)為本企業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

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伺,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條變更、解除和終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誌事件是新招收、調人、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鑑證時還需交鑑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個工作日連續加點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工資標準、形式及調資辦法按企業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

2.乙方月工資收人,由甲方按企業工資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業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3.甲方在合同期內,有權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及經營指標變化、經濟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業工資分配製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發給乙方停工工資或生活費。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為本企業固定工或臨時工改(招)為合同制職工的,原符合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職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經確定的供養直系親屬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的計算及停工醫療期內的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由甲方按國家及本市規定分別發放。

(六)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並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保醫療等待遇不變。

(八)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週歲至未滿18週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衞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5.乙方被批准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經常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除名、開除的;

5.經優化勞動組合組合不上,按政府有關規定可以辭退的;

6.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JGJ146—20xx)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衞生條件的。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十四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鑑證機關(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第24條至第32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正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無疑將有助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有效解決。下面,筆者將就上述條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試作探討。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即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還存在着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認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誰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均須無條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一種理解認為,有必要區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由勞動者先提出的,那麼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種理解,實際上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悖,該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規定在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滿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也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因此,第一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第二種理解,筆者認為也是錯誤的。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在先提出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完全是因為在勞動合同的法律關係中,用人單位處於一種強勢的地位,而勞動者往往處於劣勢,讓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使這種失衡的法律關係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因此,這種補償是合理的。而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已説明勞動者的離去對用人單位的利益並不構成嚴重影響,再要求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已違背了《勞動法》着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宗旨。因此,筆者認為,按照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處理此類補償問題,是符合勞動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於解決此類糾紛的。

  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第25條至2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按照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爭議並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論述。但第25條因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四種情況發生時行使單方解除權,並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故對該條的理解和適用在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下面,筆者將分別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四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在適用此條款時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面對市場競爭,很多企業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常常以所謂 “加強管理,嚴肅紀律”為由,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而引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目前對何謂嚴重違紀,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規定,致使在適用該項條款時出現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對於違紀的嚴重程度,應綜合企業的性質、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職工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斷,而不能完全按照企業內部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應當認為,法官在長期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所形成的認識是判斷此類糾紛的最好準繩,由於個案的不同,處理的原則也會有不同,但是隻要法官客觀獨立地作出了判斷,這個判斷就應該是公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於這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是由於勞動者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時方可適用。在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未給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引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實務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此項規定應作寬泛的解釋,如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法院等執法部門拘留,用人單位也可以適用該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種意見是與此條規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向有關部門賠償。這説明,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有權適用該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適用該條款。但是,這裏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勞動者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在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後,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種情形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種情形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兩種情形都是由於勞動者不堪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而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於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否還應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只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某一項權利,就該項權利所受侵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用人制度並賠償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並不必然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經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無須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之所以提出單方解約,就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會起到縱容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作用,不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勞動者由於上述原因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一方面應予准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還須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 篇4

訂立合同雙方:

招聘方:_____(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行政)簡稱甲方

受聘方:_____(合同制 職工)簡稱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年(或___個月),從一九____年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沒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項工作的時間為期限的合同,應註明“本合同無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為屆滿期限.)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個月(或___年),即從一九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工種)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_________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週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元.試用期滿後,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時間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時間)的探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三) 特保兒費:乙方享受特保兒費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七條 勞動保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後,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變更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於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或由於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 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調動、調換訂立沒有一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工作;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國家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雙方議定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和支付路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故辭退乙方,除應發給辭退補助費和路費外,應償付給乙方違約金______元. 〈二〉甲方違反勞動安全和勞保規定,以致發生事故,損害乙方利益的,應補償乙方的損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職業技術培訓費,並償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元. 〈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處理固定職工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於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單位主管機關或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報主管機關,勞動合同管理機關(本合同如經公證,則應交公證處留存一份)……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二0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訂立

延伸閲讀:企業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2、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承擔二倍工資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不肯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後一個月內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3、關於試用期期限

國家規定:

簽訂1年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簽訂3年以上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否則不予錄用。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期間應當為員工上保險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俗稱“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門頒佈實施的社會保險,它帶有強制性,沒有條件可言。

許多用人單位在新員工的試用期內,都不予辦理“四金”,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當事人可以向原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原單位無條件補繳“四金”。

  6、用人單位如何保護商業祕密?

首先要做好事先的防範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1)在企業內劃定保密區域,並在保密區域內加強保衞措施,確定明確的管理辦法。

(2)對企業的重要文件、資料應及時確定其保密級別、加蓋保密章,予以存檔或銷燬,同時應制定出企業相應的文件管理、借閲、複印、銷燬辦法,以及外發文件的審閲辦法。

(3)把商業祕密限定在必須瞭解該祕密的員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範圍之內,對職工應限制掌握的知識,並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將各關鍵部分進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擁有完全的商業祕密。

第二點,也是用人單位自助行為的最重要一點,即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簽訂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同職工簽訂保密協議,有兩種方法:

(1)用人單位直接同接觸商業祕密的職工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書》。

(2)用人單位可以在同職工簽訂的《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7、企業能否單方面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

變更工作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但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仍然必須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8、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9、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月日簽訂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依法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_____年月日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依照國家規定按照乙方的本企業工齡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3、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年月日;

4、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年月日止;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將於年月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於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並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後,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後,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併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户中;

7、乙方承諾在離職後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祕密,尤其是不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並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祕密;乙方理解並明白公司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運營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

8、乙方保證在離職後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消息,損害公司的聲譽;

9、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並且以後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

10、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項目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税,並由甲方代扣代繳。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13、若乙方違反以上協議約定,願賠償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甲 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 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依據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門擔任職務(職位),從事等工作。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接受甲方的檢查、考核。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設備、辦公用品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試用期內及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 天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資休假

乙方在試用期內工資核定為 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核定為 元/月。其餘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甲方規定執行。

甲方實行先工作後付薪制度,乙方工資按月以現金髮放,發薪日為次月 日。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和其他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

第七條 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照徐州市及甲方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基本醫療、養老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

(二)如乙方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醫藥費及其他待遇,按徐州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的具體規定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或甲方計發。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每月 個(但一年內累計不超過 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四)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員工手冊》及員工守則、工作程序、技術規範、操作流程、保密規定等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行失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十條 合同解除

(一)合同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就乙方工作安排調整等事宜達成一致,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如法律無特別規定,乙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0日以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提前時間不足者,經甲方同意,可以按乙方前三個月總收入的日平均數乘以相距的實際天數計算給甲方的經濟補償(但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其他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離職,除須按前述規定向甲方支付經濟補償外,視同違約。

(四)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甲方交給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商定,違約金為人民幣 元。

合同履行期內及合同期滿後,乙方有違反本合同,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泄露甲方或其合作者、客户等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相關資料等行為,除依法承擔責任、賠償受害者損失外,同時視為違約。

合同履行期內及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侵犯對方權利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有關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承擔經濟賠償(或補償)等法律責任。支付完全部賠償金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視為違約。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特別説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員工手冊》及管理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沖突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甲 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呂梁市離石區眾一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 離石區吳城鎮南海灘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明聯繫電話0358-2285699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 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 期限合同。

本合同於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於 終止。

二、 工 作 內 容

第一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二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

甲方由於工作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

第八條 勞 動 報 酬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其支付

時間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業績情況核定。

乙方試用期滿後,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獎金)組成。乙方的基本(固定)工資為________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績效考核制度確定。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以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同時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 動 紀 律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2.

3.

4.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

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

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九、其 它

第三十七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且加蓋公司公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地址:

電話:

郵編: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

職務: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為__天。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為__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縣人社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三)經縣人社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乙方依法享有公休假、法定節日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因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採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甲方以同類崗位人員能夠完成的勞動量為基礎制定的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以上雙方約定的工資不低於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___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將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九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9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 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 行使辭職權一樣,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 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 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並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 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些糾紛。

勞動合同 篇10

一、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後,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説,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對於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鐵飯碗”

很多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這其實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是有終止時間的,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除此之外,二者無本質區別,凡是法律對符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

五、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要求提供押金作擔保

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比較多的企業,有時會扣押員工的身份證或者要求員工交納一定的財物作抵押,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除了要退還員工身份證和財物外,還要賠償員工的損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佔有企業價值較高的財物,企業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也是允許的。

六、勞動合同規定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許多企業認為,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合同到期終止則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認識在20xx年1月1《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是正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一概而論,當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2)公司雖然願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提供的勞動條件低於之前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違法約定違約金

一些企業往往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設置了很多違約金的條款,員工如若違反這些規定,則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這些違約金條款有相當一部份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企業才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金:

(1)企業出資為員工進行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而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便提出辭職的;

(2)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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