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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精神,甲、乙雙方就保守商業祕密及競業限制事項,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任職期間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確定以下(包括但不限於)信息屬甲方的商業祕密:-------------(如:經營戰略、管理訣竅、進貨渠道、客户資料、產品定價及報價資料、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產品生產技術和工藝規範等)、甲方確定的其它保密信息。

三、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接觸了與甲方的勞動關係,對知悉的商業祕密仍負有保密和不為自己或他人的經營活動使用之義務,直至該祕密被甲方認為不再是商業祕密。該協議的效力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終止。

四、乙方如違約使用甲方商業祕密或導致祕密泄露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須支付甲方違約金伍萬元人民幣;如造成甲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的利益損失);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之後的兩年以內,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原門診(包括所有分店)五公里範圍內與甲方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

何職務,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顧問等;乙方在離職之前或離職之後兩年以內,不得搶奪甲方客户,或引誘甲方其他員工離職,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係的產品或服務。

六、甲方為培訓乙方所花費的培訓費用,若乙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應向甲方賠償上述培訓費用(按照實際費用評算)。

七、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為合同期工資總額的30%。

八、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2

本人 ,因本人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特此申明。

本人明確:

一、 本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雙方經過一致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內容,並知曉 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工作崗位及職責、勞動報酬及發放的條件和方式、工作地點、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等。

二、 本人確認在沒有簽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經向本人發出告催簽訂勞動合同書。在公司告催無效的情況下(口頭),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簽訂一份《放棄簽訂勞動合同聲明》的,不籤勞動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己的意願,本人同時自願要求放棄相關經濟補償等的索賠、債務和其他已知的事件提起訴訟及簽訂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責任。

申明人:證明人:

時間: 時間:

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

2.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

2.從事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8小時,且必須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經與乙方協商後進行。

客服工作時間:_____________ 。如果公司做活動,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配合公司一切安排。

四、勞動報酬

1.計時工資。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底薪加提成,底薪________元+提成_______。

2.甲方於每月______日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當月工資給乙方,乙方銀行賬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計發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4.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的帶薪假期,按本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工資。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甲方按照國家、省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4.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辦理。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㈠勞動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⑶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⑻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⑼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⑴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⑷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⑸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⑹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等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無效的;

⑺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⑺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勞動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⑴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⑵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⑶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本條第(一)項第4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㈢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㈣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再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摘要:自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來,對我國企業的運營,用人方式,以及企業人事制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使得我國的經濟形勢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本文以此為視角,對現行《勞動合同法》下企業建立健全進行勞動合同管理模式,發表了作者本人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企業 勞動合同 管理 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實現了市場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經濟達到又一個繁榮期,不斷出現各種形式的企業組織,這些組織通過各種形式僱傭勞動力,很大程度的解決了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因此,這樣一個關係到企業穩定與國家安定的羣體的權益保障問題,變成了各方關注的中心話題。

20xx年1月1日,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國市場的用人體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最根本的依據,《勞動合同法》開始正式實施。該法在原有《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單位用人制度進行了更細緻的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對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帶來了極大的影響。面對如此情形,企業必須建立勞動合同的管理模式,在依法運行,依法辦事的前提下,達到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最大平衡。

一、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企業和職工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的內涵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勞動合同的簽訂。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是一種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為規範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力和義務的依據,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合同的主體是職工和企業雙方。作為勞動合同關係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勞動年齡。同時,還必須具備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規定的資格條件,才可能成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作為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企業,也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第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其主要內容是職工與企業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管理主體缺位或離位。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要約方和勞動力使用者,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體。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只是將勞動合同管理當作一項事務性工作,而沒有當作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一方面,有些企業沒有落實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勞動合同管理主體處於缺位狀態;另一方面,有些企業雖然安排了專人負責,但在實施過程中並未認真管理,使得勞動合同管理處於離位狀態。

(二)勞動合同管理的嚴肅性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一是有的單位不能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及時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三是有些用人單位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符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四是部分企業和職工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有的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甚至有意無意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少數職工無視勞動合同的約定,我行我素,擅自離職,損害企業利益等。

(三)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尚未形成。勞動合同管理不僅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應該是一個嚴密而規範的系統,應該形成一套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業務流程體系等在內的完整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但就目前情況而言,建立這樣一個完備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還需一個較長的過程。

三、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和學習,營造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圍。企業要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加大對《勞動合同法》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力度,教育和引導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管理人員認清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法制意識。同時要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力度。通過宣傳和學習,營造促進企業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圍。

(二)把好一個關,抓好三個環節。把好一個關,即把好勞動合同審核關。對擬定的勞動合同進行審核,除了要嚴格審核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還應着重把好要約關、文字表述關、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關。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擬定勞動合同環節。勞動合同文本和補充條款,既要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又要符合勞動者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的情況,明確、具體、完善且便於操作。二是合同期管理環節。區別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勞動合同,根據實際情況,有區別地簽訂三種期限不同的勞動合同,達到合理用人的管理目的。三是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環節。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能簡單地辦理續簽合同手續,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視考核情況做出決定。

(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企業勞動合同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對策和措施。同時,要取得工會的支持和配合,由工會組織職工對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從而使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民主監督下得到共同維護。

(四)加強交流和培訓。加強和完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是每一個企業和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這就需要企業之間或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企業之間加強相互交流與信息溝通,及時總結和相互借鑑成功的勞動合同管理經驗,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在培訓方面,企業應加強對職工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法》的普及教育、企業規章制度的學習、自身權利和義務的學習等方面加強對職工的培訓。

四、結束語

總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同理,企業想要很好的運營,走可持續發展的光明之路,就必須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從根本上保障了員工的而合法權益,才會為企業創造更多的財富。

參考文獻:

[1]温力羣,論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現代商貿工業. 20xx年第1期.

[2]陳琪,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模式的新探索.中國人力資源開發. 20xx年第9期.

[3]劉穎,淺談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人力資源. 20xx年第6期.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係,不得再進入甲方的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計人民幣 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的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温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項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後,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的義務。乙方如認為甲方還有其他義務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後,既視為乙方已放棄主張的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 乙方已仔細核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的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發放乙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可為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的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 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

第五條 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 簽署本協議以後,乙方承認其已經閲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每一個承諾,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二載修改,四度審議,勞動合同法,這部承載着億萬勞動者期盼的法律,於20xx年6月29日正式頒佈,多少人多年的呼籲與夢想,終於成就了這部光榮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對以往勞動法律制度的突破,讓世界矚目。

一、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訴訟自由選擇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此條的規定,設立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仲裁前置。該制度已經實施了十幾年,在實踐中已漸漸顯示出其弊端。

勞動仲裁網曾經做過一個很有意思的調查,調查題目為"您認為勞動仲裁程序是否必要"?,調查結果為:選擇"多此一舉,不能解決問題"的佔30%,選擇"增加了維權成本"的佔25%,選擇"希望能夠選擇適用"的佔35%,選擇"非常有必要"的僅佔10%,可見勞動仲裁製度在國人心目中已經漸行漸遠,人們期盼着勞動爭議能夠低成本、更及時、更快捷的解決,現實中的勞動仲裁程序不僅僅效率低,成本高(仲裁費用遠高於法院訴訟費用),更為不能接受的是,仲裁裁決並非終局裁決,當事人一提起訴訟,全部的程序又得在法院重演。實踐中當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往往不檢討自己的違法行為,反而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拖延時間,動輒提起訴訟,走遍所有程序到底,一個案件下來,歷經仲裁、一審、二審,耗時短則近一年,長的近二年,勞動者往往心力交瘁,疲於應付程序之戰。更有部分地區的勞動部門人為提高申請仲裁門檻,申請仲裁前一律需經基層勞動管理機構調解30天,不經調解程序不能申請仲裁。廢除仲裁程序、或能夠選擇適用仲裁訴訟程序已經呼籲多年了,從程序上進行突破是勞動合同法的使命 .勞動合同法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法條將"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之間用頓號連接,可見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是並列關係而非先後關係,與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有天壤之別。本條的意思很明確,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既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已經完全突破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6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裏工會也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為便於理解,我注意到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審、三審、四審稿規定得更直觀: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程序上的突破,是勞動合同法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最大的一個突破,法律賦予勞動者可選擇適用仲裁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二、顛覆傳統觀念,合同終止也需補償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制度推行了十餘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已經根深蒂固,勞動者也可以接受,法律上對此制度的設立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近些年來,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或者為了便於能夠"合法"的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大量的採用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法,每六個月一簽,每三個月一簽,甚至於每一個月簽訂一次合同,勞動者再也找不到勞動的光榮感和安全感,更無歸屬感,這嚴重影響了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簡單的可以作如下理解:除非勞動者真的不願意續簽的除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得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此項規定對之前的勞動法律制度也是一個較大的突破,將有效的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崇尚民主管理,規章制度走向共決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限,屬於一種"單決權",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關門立"法",從不考慮勞動者的意見,把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強加給勞動者遵守,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具備"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要素方可作為案件審理依據,該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用人單位開始意識到規章制度不再是獨斷專行的工具,但是對於"民主程序制定"的程序司法解釋仍未明確,實踐中操作性仍存在欠缺。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該規定,相對於以往的法律規定,已經將民主程序發揮到了極致,將用人單位的"單決"變更為勞資雙方的"共決",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需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這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在源頭上得到保護。

四、降低簽訂門檻,力推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法施行十餘年以來,為什麼實踐中很少看到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認為是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所造成。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裏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設定了三個條件:"連續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延合同"、"勞動者提出要求",實踐中往往只要一獲悉勞動者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就會立即表示不同意續延合同,導致簽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是紙上談兵。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為了打擊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大量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投機做法,勞動合同法在制度設計上可謂是"狠招頻出",讓用人單位投機思想無法得逞。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門檻設置到最低,可操作性設置到最強,我想不出三五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五、雙倍工資支付,限制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從來就沒有規定事實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形態,勞動法頒佈後所有的配套規定均是從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度的角度去進行規範,但現實與法律總是存在矛盾,實踐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越來越多,發生糾紛時勞動者舉證艱難。

為了保護這部分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利益,勞動部不得不先後出台了多個規範性文件去規範事實勞動關係這種特殊的勞動關係,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仍不夠強。且在發生糾紛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有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對用人單位的成本並不會增加,有時候反而會降低,用人單還可因此獲得非法利益,這也是導致事實勞動關係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以達到規範用人單位行為的目的。

六、給違約金設限,還勞動者自由天空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法沒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雙方訂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的一種形式。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10.31)規定:三、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允許的。

實踐中各地區均先後制定了適用於本省或本市的勞動合同條例,其中對違約金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典型的就是北京和上海對違約金條款的不同規定,北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也就是説對違約金的設定是不限條件的,只是數額進行限制,而上海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在廣東,針對違約金的地方立法是一片空白,地方性法規沒有違約金的任何規定。

法律規定上的缺失和地方性規定的混亂,導致違約金的適用混亂不堪,實踐中違約條款已經成為勞動者頭上的緊箍咒,是用人單位鉗制勞動者的利器,用人單位常常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流動,勞動者一朝簽約,就成了合同期內的包身工,自由的禁錮導致部分勞動者以故意違紀來促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逃避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勞動關係畸形化越來越嚴重。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違約金制度,明確了可設立違約金法定情形及違約金數額,還給了勞動者自由的天空。

七、增大違法成本,引導社保真正落實勞動法第73條確定了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法律從制度上設計得很完善,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出於成本的考慮,常常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表現為只參加其中部分的保險,或者降低繳費工資,甚至於根本就不繳納任何的社會保險費,由於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不力,或者出於招商引資的考慮,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勞動者的投訴也是久拖不決,導致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

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將社會保險爭議排除在司法救濟的途徑之外,認為社會保險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的範疇,應當尋求行政途徑的救濟,所以,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常常顯得孤立與無助。

增加違法成本往往是減少違法行為的良方,勞動合同法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且規定用人單位因此需付出的代價,以引導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真正的落到實處,這不能不説是對以往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

八、構建和諧關係,違法解僱雙倍賠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如何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賠償"包括:(一)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 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四)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五)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但以上的"賠償"本來就是勞動者應當依法享受的正當權益,用人單位並沒有因為違法解除合同而受到額外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經濟補償,通常被認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行為無異議,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需按照正常情況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還不超過12個月,這對用人單位來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區別,違法和合法的法律後果一樣,這真的是法律的悲哀。

正是因為沒有違法成本,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嚴重,和領導關係不好、看你不順眼,一個字:"炒"!最多就是給個經濟補償金嘛。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盛行,導致了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的惡化,勞資糾紛大量出現,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都佔50%以上。為了有效的遏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成本增加了一倍,這不是一個小數目,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得掂量掂量了。

九、增設隨附義務,出證明轉檔案移保險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損招頻出,勞動者辭職後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係是幾個屢試不爽的招數,這類的糾紛也出現很多,用人單位的這些違法行為,往往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一種後合同義務,也稱為合同隨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派遣單位共擔責勞務派遣由於其用工靈活,成本降低,轉移風險等特點,實踐中被大量企業採用。勞務派遣表現出來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僱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有勞動關係之名卻無勞動之實,與用工單位無勞動關係之名卻存在勞動之實,形成了複雜的"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

正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實踐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發生糾紛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讓勞動者無所適從,加上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相對缺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首次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範,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司法解釋實施後,對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支持,但是處理起來仍缺乏實體上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連帶責任制度的確立,為此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實體上的依據,對勞務派遣制度將產生深遠影響。

萬人的夢想,造就了法律的光榮,勞動合同法註定成為中國法律史上的一部至關重要的法律,雖也留有不少遺憾,但瑕不掩瑜,勞動合同法的光芒仍鋭不可擋,將使中國的用工制度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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