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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營業税起徵點

飲食業營業税起徵點

飲食業營業税起徵點

飲食業營業税起徵點

河南省地方税務局飲食業營業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規範飲食業營業税的徵收管理,堵塞税收徵管漏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飲食業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服務的業務。

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時提供自娛自樂形式歌舞活動的服務,按“娛樂業”税目徵收營業税。

第四條 飲食業營業税的計税營業額是指納税人提供飲食服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同時提供煙酒、飲料、副食品和其他貨物所收取的價款。

價外費用是指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第五條 飲食業營業税按照營業税服務業税目依5%税率徵收。

納税人兼有不同税目應税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六條 飲食業納税人,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向飲食業服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第七條 飲食業營業税的納税期限為一個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具體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納税人按次納税的,按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納税。

第八條 飲食業納税人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

主管税務機關按規定的規程和辦法對使用税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所有飲食業納税人開展“票表比對”工作。

“票表比對”管理是主管税務機關在辦理營業税申報徵收環節,對納税人納税申報信息與税控收款機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審核比對,並對其審核結果做出處理的工作。

第九條 對飲食業營業税計税營業額的確定,應採取查帳徵收或核定徵收的辦法。對財務制度健全,能夠完整進行納税會計核算的納税人,實行查帳徵收辦法。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税人,實行核定徵收辦法。

具體徵收辦法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第十條 對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税人,計税營業額應按季核定,按月徵收。具體可參照以下幾種方法確定:

(一)以票定額法。飲食業納税人每月開具發票總金額加上核定的`未開發票金額計算出的計税營業額。

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經營地點、規模大小等諸多因素,將飲食業納税人合理劃分為若干類別和等級,並測算出不同類別和等級的未開發票金額。

計税營業額(月)=月累計開具發票金額+未開具發票金額

(二)成本費用定額法。按照納税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資、房屋租賃費、水電費、衞生防疫費、工商管理費和其他費用推算出月計税營業額的辦法。

計税營業額=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税税率)

我省成本利潤率確定為8%。

(三)以桌(座)定額法。對不同類型或等級的餐飲業户,按照餐桌、包間、座位的多少,結合桌(座)上座率確定月平均營業額的方法。

計税營業額(月)=桌(座)數量×平均營業額×上座率×月份天數

(四)菜單定額法。以納税人月累計使用菜單所記載的結算金額,加上未用菜單的金額確定月計税營業額的方法。

計税營業額(月)=月累計菜單記載的金額+未使用菜單的金額

(五)蹲點定額法。主管税務機關派人實地蹲點,確定計税營業額的方法

計税營業額(月)=蹲點天數的平均營業額×月份天數

(六)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第十一條 核定徵收的納税人在核定期內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的(月實際經營額高於或低於核定定額30%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地税機關進行申報,不及時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核定徵收的納税人要實行“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用票量超過核定的計税營業額,除補徵税款外要及時按規定調整核定定額。

第十二條 對實行查帳徵收的納税人納税情況,主管税務機關要定期進行納税評估。

第十三條 税務機關應廣泛宣傳税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税知識,增強飲食業納税人的納税意識,逐步實現飲食業税收規範化管理。

第十四條 未達到營業税起徵點的,應由納税人提出申請和相關經營資料,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報縣(區)地方税務局確定,免徵營業税。

未達到起徵點的納税人,應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第十五條 符合減免税條件的納税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申請辦理減免税手續,對未按照規定申請減免税的,不得享受減免税政策優惠。

享受減免税的納税人,在減免税期限內,應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享受定額減免税的納税人,在減免税期限內超出減免限額的,應按照規定申報納税。

第十六條 納税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納税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偷税、抗税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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