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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温補貼標準

湖北省高温補貼標準

湖北省高温補貼標準

湖北省高温補貼標準

1、高温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9月,共4個月。

2、高温補貼發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3、高温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温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温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温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温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温飲料充當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

6、不發高温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温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温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温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温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2016年湖北省高温補貼標準

根據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省衞生廳、省總工會、省國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高温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規定,高温津貼標準為12元/天,執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2016年湖北省高温補貼標準尚未作出調整規定,因此參照該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温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標籤: 湖北省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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