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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爭議時效

工傷保險爭議時效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不僅是勞動者的權利,對用人單位也是非常有幫助的,萬一勞動者出現工傷的時候,勞動者工傷的賠償就由工傷保險支付,可以為用人單位節省很大的一筆支出,那麼工傷保險爭議時效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工傷保險爭議時效

一、工傷保險爭議時效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於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後,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通知書後,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λ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λ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λ在規定的時效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時效,就很難認定了。

對於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λ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由於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提請認定。上述認定主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上述就是小編對“工傷保險爭議時效”問題進行的解答,工傷保險爭議是有時效限制的,勞動者對工傷保險賠償存在爭議的,一定要注意仲裁時效的問題,如果超出時效就不能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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