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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樓頂廣告牌圖片製作規範

户外樓頂廣告牌圖片製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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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樓頂廣告牌圖片製作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優美、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户外廣告、標誌的設置、張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户外廣告、標誌,是指設置、張掛在公共場地、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上的商業宣傳和公益宣傳標牌、招貼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户外廣告、標誌設置、張掛的管理工作,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委託其所屬的城管監察機構負責。

公安、工商、規劃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户外廣告、標誌設置、張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户外廣告、標誌的設置、張掛應當遵循整潔美觀、牢固安全、設計規格、色彩造型及懸掛方式與周圍環境和建(構)築物外觀造型相協調的原則,符合城市美化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置户外廣告、標誌;經批准設置在人行道上的單立柱式廣告牌高度不得低於2.5米;

(二)設置、張掛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廣告、標誌,應統一規劃,嚴格標準,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兩側新建大型建築物上設置大型户外廣告、標誌的,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四)設置在繁華地段及車站、廣場等重要公共場所的廣告、標誌,必須以高質量的霓虹燈等為載體;

(五)商業櫥窗廣告設置應當與店面比例協調,製作規範,保持整潔美觀;

(六)廣告、標誌的設置、張掛不得影響視線、阻礙交通;不得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壞樹木和園林綠地;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七)沿街門頭招牌標誌,提倡一店一匾,實行統一規格、統一標準,保證整體協調。一門多店的,應選用一塊牌匾多個名稱的門頭招牌;

(八)不得在市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巷口設置、張掛招牌。

第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場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統一規劃設置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廣告欄。

户外廣告一律在統一設置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廣告欄內張貼。

第七條 户外廣告、標誌用字必須規範,禁止使用繁體字。樓頂廣告牌圖片旅遊景區和涉外單位應當使用中外兩種文字,中文在上(豎式燈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豎式燈箱牌匾在左),中文字體大於外文字體。

第八條 設置、張掛户外廣告、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審批表、效果圖及相關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置樓(牆)體廣告、樓頂廣告的,社區綜合廣告,還應當提交建築設計部門出具的樓體承載設計可行性報告。

設置、張掛户外廣告需佔用場地的,設置、張掛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九條 户外廣告牌設置完工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廣告牌進行安全性能檢測,符合安全標準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條 對已設置的户外廣告、樓(牆)體廣告、樓頂廣告和標誌,設置、承製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維修、更新。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以及陳舊、鏽蝕、破損和與建(構)築物容貌不協調的,應當及時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條 除重大節日、慶典活動等情況外,禁止懸掛過街條幅。禁止在各種燈杆、電線杆、標誌杆、護欄以及樹木上懸掛條幅。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牆壁、電線杆、雕塑、文物古蹟等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各種廣告宣傳品。

第十二條 對非法亂貼、亂寫户外廣告的,由市城管監察機構責令清除,對不及時清除的,由市城管監察機構統一組織清除,清除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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