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者嚴重失職而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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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法律師解讀:因勞動者嚴重失職而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做
方法/步驟
1、 此指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輕微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貪污受賄,侵吞企業財產;泄露或出賣商業祕密等。
2、 用人單位是否能以此條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關鍵在於該勞動者的'失職、舞弊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損害”。“重大損害”通常由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規定。
3、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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