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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

《經濟法基礎》主要從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法律制度等方面進行闡述,以下是《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內容,歡迎閲覽!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總結

  ◆本章考情

本章是《經濟法基礎》的重點章節之一,包括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3個税種,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費税為新增內容。在以往考試中分值為17分左右(每年均涉及不定項選擇題),預計在2014年考試中為20-30分。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納税人的分類:50萬元、80萬元。

(二)增值税的徵收範圍

1.一般規定: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示】包括電力、熱力、氣體,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2.視同銷售貨物(8種)

(1)代銷中的委託方、受託方;(2)自產、外購貨物的異同。

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税行為

4.增值税特殊應税項目:13項(注意選擇題) 如:貨物期貨;銀行銷售金銀;死當物品銷售;縫紉業務等。

(三)增值税税率與徵收率:1.税率:一般納税人適用(17%、13%) 營改增繳納增值税税率:17%、11%、6%

2.徵收率:小規模納税人適用(3%、2%);一般納税人適用(4%、6%) 3.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規則。

(四)增值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税人的增值税計算——税款抵扣的方法

(1)銷售額的範圍: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手續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 ①價款和價外費用均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税的金額。價外費用應視同含税,換算為不含税的金額計入到銷售額中。②(不含税)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13%或17%) ③ 特殊業務的銷售額:折扣、包裝物押金。

(2)准予抵扣的進項税額① 以票抵税:“增值税專用發票”、進口增值税繳款書。 ②計算抵税: A.外購免税農產品:進項税額=買價×13%,B.購進或者銷售貨物支付運輸費用: 進項税額=(運輸費用+建設基金)×7%,運輸費用: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3)不予抵扣進項税額項目:已經抵扣的作進項轉出處理。

①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④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⑤扣税憑證不合格;⑥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

(4)進項税額轉出:成本×税率。

(5)進項税額抵扣期限的規定:一般納税人取得以下3種抵扣憑證,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1)增值税專用發票;(2)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小規模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含税銷售額÷(1+3%)×3%

3.進口貨物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税率

(五)增值税減免税規定:7項 (六)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 (七)增值税專用發票.關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情形。(八)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1.一般納税人: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

2.徵税範圍和税目(1)交通運輸業(11%):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2)現代服務業(6%):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鑑證諮詢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7%)。

  二、消費税法律制度

(一)納税人與納税環節

1.生產應税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税。 關注: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1)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不納税;(2)用於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時納税(如用於生產非應税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方為消費税的納税義務人。【特殊】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税。

3.進口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税。

4.零售應税消費品:只有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金基或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

5.批發環節納税:只有捲煙在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税。

(二)消費税的徵收範圍——14種: 煙、酒及酒精、化粧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特別關注: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徵收消費税。

(三)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關注:複合税率:捲煙和白酒。2種從高適用税率。

(四)計税依據與税額計算:


  (1)一般:銷售額是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提示】與增值税的規定相同(不含税)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 17%).  1.銷售額:

(2)特殊——以舊換新;包裝物.

(3)最高銷售價格.

(4)3個組價:生產環節: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税率).委託加工環節: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税率).進口環節: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比例税率)2.從量計徵的銷售數量:4項.

(五)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應税消費品已納消費税的扣除.

1.扣除範圍包括:11項【提示】沒有在列舉範圍的有:酒、小汽車、遊艇、高檔手錶。

2.扣除方法:領用扣税法 ,即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税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税税款。

3.扣税環節:(1)納税人用外購的已税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税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税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税款。(2)允許扣除已納税款的應税消費品只限於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税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税的應税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税消費品的已納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六)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同增值税。

  三、營業税法律制度

(一)徵税範圍

1.一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提供的應税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要點1】“境內”範圍: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要點2】“應税勞務”範圍,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要點3】視同發生應税行為繳納營業税,包括:(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2.特殊規定——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二)營業税税目: 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特別關注】(1)金融保險業中不徵營業税的項目;(2)服務業:8個子目: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3)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在投資後轉讓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税。(4)其他易混税目,如有線電視台收取的“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税目的徵税範圍;廣告的播映屬於“服務業——廣告業”税目的徵税範圍等。

(三)營業税的税率——按照行業類別3%、5%、5%-20%。

(四)營業税計税依據 1.計税依據的一般規定——營業額全額2.營業税計税依據的具體規定——重點把握餘額計税的項目:(1)交通運輸業:聯運業務(2)建築業: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3)金融保險業:融資租賃業務;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4)服務業:旅遊業務;廣告代理業。(5)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轉售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營業税減免税:7條

(六)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地點、納税期限:

1.採取預收款方式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發生營業税納税義務的,共4種情況要記住:(1)轉讓土地使用權;(2)銷售不動產;(3)提供建築業;(4)租賃業勞務。

2.納税地點一般規定:(1)提供應税勞務:納税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示】建築業勞務嚮應税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税。(2)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銷售、出租不動產:土地、不動產所在地。

3.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税期限為1個季度。

標籤: 經濟法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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