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生的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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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生的罰款標準
上海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6690元,2009年超生罰款約為16萬元。
根據《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超生罰款的標準是這樣的:
1、生育第二個子女(即超生)不符合規定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
2、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
特別指出,在《規定》中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應為單個的公民,而非家庭,即夫妻雙方都應該繳納社會撫養費。超生一個孩子要徵收基準數三倍的費用,而夫妻相加則是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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