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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公司汽車合同

租公司汽車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租公司汽車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租公司汽車合同

租公司汽車合同1

甲方(蓋章):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在誠實守信、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裝置齊全、車況良好、執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車輛基本情況如下: 車輛品牌: 車牌號: 車輛型別:

二、合同期內車輛租賃總費用費用為元整,合同終止後乙方提供發票之日一次性支付。

三、協議期限為年: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協議期內汽車所有權屬於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租、轉借、抵押和進行客運以外的'貨執行為或其它任何侵犯乙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協議約定交付所用的車輛;

(二)甲方應按協議約定正常使用車輛。因使用保管不妥當造成車輛損失的,如輪胎單獨損壞,車輛在淹及排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負責在租賃期間進行正常保養,按期進行保養,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須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配合甲方。

(四)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費、違章罰款、車船使用費和車船使用稅等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提供相關單據發票,實報實銷。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向甲方交付協議約定車輛;協助甲方處理車輛保險事故及修理受損車輛

(二)乙方負責車輛年檢,車輛保險;

(三)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乙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車輛;

(1)甲方利用甲方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不按協議約定使用甲方車輛的;

(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將乙方提供的車輛轉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協議的條件外,當事人變更解除協議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租公司汽車合同2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 汽車,車牌號碼: 。(以下簡稱租賃物)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三、租金

雙方約定每月20xx元,乙方分月或分季度支付。租賃期三年,三年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四、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效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並具備相關的運營許可手續。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甲方負責辦理租賃期間租賃物的保險及年檢費用。乙方承擔租賃期內的車輛違章罰款、燃油費、過路過橋費以及停車費等

4.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租賃物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賃物發生故障時,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間因車輛事故或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費用,除由保險公司支付外,剩餘部分由乙方承擔,但因甲方隱瞞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證租賃期內按租賃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除外。

7.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借、轉賣。

五、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在租賃期間內,由於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甲方在租賃期內沒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應返還乙方剩餘租金外,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爭議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均可以訴至當地法院依訴訟解決。

七、本合同共二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及住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公司汽車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個月,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 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勞動合同書》(編號:)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簽字、蓋章):

簽署地點:省市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簽署地點:省市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做為出租汽車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關主體資格認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的內容,不得任意變動。

三、本合同中凡劃線的地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或告知職工本人具體政策規定。

四、本合同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在本合同書“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條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該條中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並在下面逐條寫清。

五、本合同中甲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及職工本人應簽字或蓋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應同居民身份證一致。

六、本合同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書及續訂書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低。

標籤: 合同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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