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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協議15篇

合夥企業協議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企業協議,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夥企業協議15篇

合夥企業協議1

甲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店位於____________,於20______年9月1日由甲方獨力投資。總投資40餘萬元,營業面積170平方米,地理位置優越,發展潛力巨大,升值空間無限。

經甲、乙雙方一致認同,乙方做為新的投資人與甲方共同經營甲方逗龍王子童裝旗下溫州橫街店,成為該店股東,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雙方按如下條款享有權力及履行義務。

第一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逗龍王子童裝旗下溫州橫街店,出資金額為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佔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10%的股份。

2、乙方在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後,依上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3入股期限為三年,中途不行退股及轉讓。

第二條:股東(乙方)的權力及義務

1、乙方出資後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股東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對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之前的經營利潤不享有任何權益,對營業損失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3、根據10%的出資比例享有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純利潤分紅。

4、乙方成為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的股東後,經甲方授權可享有對溫州橫街店內的帳務監督權及經營建議權。

5、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間與任何個人及團體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的工作。

6、乙方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紅利分配

1、紅利分配為一年一次。

2、每年總毛利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為當年總純利潤,再按所佔股份比例分紅。

3、甲方應出示當年總營業額、總成本、總毛利及所有相關費用的報表,用於乙方的查帳及監督。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享有權益及相應的義務,如有違約行為並造成重大損失應對其損失方進行賠償或減少其持股比例的賠償。

第五條:承諾

甲方承諾如在經營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途中,經營不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致使逗龍王子童裝溫州橫街店出現虧損,乙方將不承擔虧損義務。

每六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簽訂期限為三年,協議到期前半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事項,並作出書面協議。

2、如發生不可抗拒的因素致本店解體,按所佔股份比例進行最後的利益分配。

3、以上協議若有修正,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修改。

4、本協議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來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3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4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鑑於:

1.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經簽署了《__________有限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共同設立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企業”)。

2.甲方作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共向合夥企業認繳並實際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名義認繳份額”)。

甲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甲方實際認繳份額”);

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乙方實際認繳份額”);

丙方實際繳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佔全部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丙方實際認繳份額”)。

經平等協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確認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及各自認繳份額的收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名義合夥人與份額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確認,就乙方和丙方所實際認繳份額,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夥企業的名義合夥人。甲方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夥企業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實際認繳份額,乙方和丙方為各自認實際繳份額的實際所有人。

2.認繳份額的轉讓

在獲得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向乙方或丙方無償轉讓認繳份額,並簽署轉讓實際認繳份額所需的全部協議並採取全部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簽署認繳份額轉讓協議,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

3.投資收益與風險承擔

3.1乙方或丙方就其實際認繳份額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於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協議所獲的名義合夥人身份,而對乙方和/或丙方的實際認繳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3.2乙方和/或丙方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3甲方承諾將所領取的投資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認繳份額所佔之比例,於代領後應乙方和丙方的書面請求而劃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賬戶。

3.4因投資合夥企業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認繳份額所佔的比例分攤承擔。如果甲方已經代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擔了損失,則乙方和/或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請求後將甲方代為承擔的損失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4.其他合夥人權利

4.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夥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參加風險控制委員會、簽署合夥人會議決議檔案等。對於甲方以名義合夥人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視作獲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權與許可,並由乙方和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5.1本協議有效期與甲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名義認繳份額持有期限相同,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5.2代持期限內,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據合夥企業執行的實際情況變更或者終止代持關係,但是三方需另行達成書面協議。

6.保密雙方同意,本協議的內容及本協議的存在為保密資訊,未經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披露。

7.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

7.2雙方在此同意,凡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都可將該等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一方承擔。

7.3在爭議發生並提交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享有和履行本協議項下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的權利和義務。

8.其他

8.1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8.2未經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8.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8.4本協議的任何變更都需要雙方的書面同意。

8.5本協議的條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條款的無效都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性。

8.6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各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有鑑於此,各方於文首所述日期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甲方: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5

轉讓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

現有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均由甲乙雙方合夥經營各佔50%股份,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50%股份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甲方轉讓給乙方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50%股份乙方同意接受。

2、股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柒萬貳仟元(¥_______________)轉讓款在本協議簽訂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夥公司債權債務已核算清楚,無隱瞞,甲乙雙方均已認可。

4、自轉讓之日起,甲方不再是公司合夥人,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5、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全部財產和經營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6、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一式四份,交百世匯通貴陽分撥中心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貴安新區百世匯通分公司一份,此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甲方須配合乙方辦理一切轉讓手續。

9、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諮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稽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鑑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夥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夥人與合夥人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由以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夥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夥人在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本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夥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並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夥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委託合夥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夥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六條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被委託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九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夥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夥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註冊管理機構登出;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週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夥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風險提示:

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註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後的授權資本或者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託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這些均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係和事實情形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檢視和儲存證據,請諮詢專業律師。

(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設立,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其中,甲方佔_____%出資額,甲方願意將其佔合夥企業_____%的出資額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

合夥企業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合夥企業擁有的_____%股權。

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資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佔有合夥企業_____%的出資,根據原合夥企業合夥人協議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現甲方將其佔合夥企業_____%的出資額以人民幣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

風險提示: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受讓股權,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最終都是想要通過行使股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股權的價值與公司的負債(銀行債務、商業債務等)、對外擔保、行政罰款以及涉訴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基於此,受讓方應要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資訊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防範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

因此,當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資訊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雙方都要注意!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夥企業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夥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_____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後,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夥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和合夥人之間的合夥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夥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企業登記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風險提示:

由於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_____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份。

轉讓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讓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8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自願協議一致,就合夥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名稱或專案:工程承包,主要經營地:_______

二、合夥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夥時止,合夥協議書。

三、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與丙方的出資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資總額及各方佔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出資佔_______%,乙方出資佔_______%,丙方出資佔______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五、盈虧分擔比例:本合夥產生的盈利及虧損均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及分擔。

六、經營管理:合夥事務由乙方負責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參與日常管理,如遇合夥事務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經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夥及退夥:新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本合夥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合夥人請求退夥的.,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協議書《合夥協議書》。

八、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和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九、財務管理:本合夥每年至少結算一次盈虧,並實際分配,經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違約責任:各合夥人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合夥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轄訴訟。

十二、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適宜進行補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三方個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 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一,新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即成為 的'合夥人。

二,新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新合夥人姓名: ;

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新合夥人承認原合夥企業所有協議,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四,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合夥人簽名: 原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10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合夥企業協議保護合夥企業和合作夥伴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夥伴關係,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家族的姓和夥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留

第三條企業依照法律規定________________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國)年。

第四條QiYeMing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棲息:

第五條本企業共同出資,由全體合夥人的夥伴關係,共享收益、風險、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債務的非營利組織。

第二章合夥的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夥企業協議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條

第三章路、金額、期限資本利潤分紅,方法

第八條各合作伙伴貢獻的模式和金額

(1)(國)出資方式,像往常一樣(或實際的)]貨幣出資,為人民幣(國)元,佔(國)%。

(2)(國)出資,為人民幣(國)元,佔(國)%。

第九條各合夥人應當在這裡簽署了協議,註冊申請依照前條規定,約定的金額前各自的出資比例全額付清。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投資的比例,由合夥人依照各自的分佈與分享。

第四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同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該企業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 2條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由出資人對事務執行人、大其他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要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協議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和合夥企業的管理現狀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書籍。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證明問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物業;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地方知識合夥企業的財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5)合夥企業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

(6)被任命為合夥人以外的人合夥企業管理人才;

(7)新合夥人入夥和合夥人退夥;

(8)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作伙伴;

(9)夥伴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損失。

第五章入學通知書和夥伴關係

第十五條入學

(1)入學,新緊密的夥伴關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2)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企業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為新合夥人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 6條的夥伴關係。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企業協議,合夥人可以合作伙伴關係

(1)合夥協議期滿的業務;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撤回;

(3)合夥企業很難繼續出現的由於合夥企業;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時候不公平的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由於撤軍,約瑟,合夥協議約定的變化和發生改變或登記事項應當重新登記,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 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被取消

(1)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合夥企業協議業務合作伙伴將不會繼續經營;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的夥伴關係;

(5)吊銷營業執照,依照法律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解散的夥伴還有另一個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後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在 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為清算、或第三人的,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算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5天內,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登出登記的夥伴關係。

第7章的違約責任合夥人爭議及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退夥,沒有違反合夥協議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體幫派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決議將代言費。

第25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本協議雙方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擅自始得執行的事務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沒有事務執行權未經批准,由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的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夥伴履行合夥協議的,合夥企業協議合夥人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7章的話

第28條本簽署了一項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的拷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簽名): 活下來的夥伴(簽名): 主要命題

在(國)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夥企業協議在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11

甲方:

身份證/營業執照註冊號:

住址/營業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有_%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一、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甲方在_ _______%財產份額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合夥人權利,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委託並

代為行使該相關合夥人權利。

二、委託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乙方代為持有甲方在________%的財產份額,並在《有限合夥協議》及合夥人登記名冊上具名;

2.乙方以合夥人身份參與的相應管理活動;

3.乙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出席合夥人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4.乙方行使《合夥企業法》與《有限

合夥協議》規定的合夥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_________%財產份額的實際擁有者,對享有實際的合夥人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2.在委託持有財產份額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檔案,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3.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託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財產份額持有人身份參與的經營管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財產份額及其合夥人權益。

3.乙方在以合夥人身份參與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意見,徵得甲方意見後按照甲方意見行駛表決權。

4.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財產份額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持有財產份額所產生的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收益、非現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轉交給甲方。

五、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資訊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資訊屬於公知資訊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12

甲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乙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丙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一、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主要經營會展行業及銷售

二、合同期限至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年

三、出資金額方式、現金:

(1)、合夥人:出資人民幣()元

(2)、合夥人:出資人民幣()元

(3)、合夥人:出資人民幣()元

四、本次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如出現虧損合夥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夥人須承擔虧損金額的50%,方可撤股。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人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

六、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承擔方式如下:

(1)、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2)、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及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3)、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夥人清償自己應負擔部分。

七、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八、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為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損害合夥企業的行為。

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人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十、合夥人退夥:退夥人對其與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

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企業和夥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十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群體合夥人同意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2)、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主要責任分擔:所有合夥人共同承擔合夥企業的一切責任與風險。

合夥人簽字:

甲:

乙:

丙:

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夥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夥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夥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夥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普通合夥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夥企業協議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自願出資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盤下__________店,從事________發業務。出資比例為甲方佔投資總額的_____%、乙方為_____%、丙方為_____%。該企業所有資產均屬三方共同出資,共同所有,共有比例為各方出資比例。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________年,起始時間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到期後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簽訂合夥協議並辦理有關手續。到期後沒有重新簽訂合夥協議或補充協議但繼續經營的,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夥協議為準。

第三條: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夥各方在合作經營期間,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企業盈餘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原則上按月小結,年底十二月或合夥解散後按出資比列核算分配;

3.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按出資比例承擔。在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不受出資比例限制;

2.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為各方的出資比例;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比例按出資比例計算。

第五條:禁止合夥人以下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合夥協議無約定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3.除已有業務之外,不得經營或者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4.無正當理由強制退夥;

5.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私自調整企業員工的薪資;私自提幹;私自任免員工。

6.企業合夥人不同的企業,員工不得私自調動,以免損害第三方合夥人利益。

7.其他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一切行為。

第六條:甲、乙、丙各方對合夥事務享有以下執行權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招攬工程裝修,因工程裝修所需進行的行為;

3.支付合夥債務;

4.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5.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6.企業策劃人可由全體合夥人推舉能力稍強、經驗稍豐富的合夥人擔任,其他所有合夥人享有決定權。實行"多一票通過,少一票否決"制度。

第七條:合夥人作為工作人員的權利

1.合夥人自願擔任企業管理人員,並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有權獲得相應崗位工資報酬;

2.合夥人作為企業一般工作人員,有權獲得相應崗位工資報酬;

3.多店管理人員,有權獲得多店相應崗位工資報酬。

第八條:新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與新合夥人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5.新合夥人入夥前需評估企業市值,按股數認購;

6.新合夥人入夥所出資額,由原合夥人按原出資額比例分配;原合夥人剩餘資金為現出資額,折算現在所持股數。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一)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合夥人對清算人達不成合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共同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及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條:合夥人退夥事項

1.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前六個月內不得退夥,不得轉讓出資。如合夥人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資額以外,還必須向其餘合夥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企業經營期限開始之日起六個月以後各合夥人可轉讓自己的出資,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須徵求全體原合夥人同意且第三人應同意按入夥對待,否則視為退夥。

3.合夥人退夥或轉讓自己的出資後三年之內不得在合夥企業方圓十公里之內從事相關行業,不得利用熟悉的員工套取合夥企業商業機密,不得招用曾在合夥企業的員工共事。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事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經其餘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否則按出資比例退給其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行為的,應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

(1)將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上繳合夥企業;

(2)經勸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餘合夥人決定除名,同時向未違約的合夥人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合夥人有本協議第十條第3款規定行為之一的,違約方應將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賠償給其他合夥人,同時向企業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十三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四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共同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1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目的:共同經營、共同盈利。

第二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加工、銷售、箱包(不含印製)(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合夥時間: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七條合夥人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繳付期限。

(一)合夥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貨幣認繳出資:

(二)合夥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貨幣認繳出資:

(三)合夥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認繳出資:計人民幣___萬元。

(四)合夥人應於_年_月_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並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二)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三)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合夥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二)有關不盡事宜按《合夥企業法》辦理或由合夥人協商解決。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四)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並蓋章:

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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