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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木建築工程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建築業勞動合同約定工程完成日期_。合同期限如需變動,需及時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二、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班組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時間

甲方確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勞動報酬

乙方工資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按工期進度結算:

1.按時計酬,日薪_________元或月薪_________元;

2.按建築面積計酬,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若按工期進度結算工資超____個月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甲方須按月先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_________元,待工程實際完成結算工資時扣減。

六、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施工規範、安全等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有關的規章制度,甲方可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要辭職,需在_________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按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非因雙方原因造成違約除外。

十、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聯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應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_____天內,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約定

合同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民法典》和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2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專案及相關檔案: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檔案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裝置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暢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檔案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裝置、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檔案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檔案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檔案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檔案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檔案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檔案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檔案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3

發包方: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施工需要將工程的混凝土澆築、全部砌體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經濟及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及進度計劃在施工內完成。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執行。

一、承包方式及承包範圍

方式:甲方以包工不包料的小包乾形式分包給乙方施工。

範圍:以施工圖為依據、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及甲方修改通知單全部內容包乾,包質量、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工期按專案部施工計劃工期)。

二、承包單價、內容及質量要求:

1、承包單價:本工程按工程建築面積(按有關規定的計算規則計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元/㎡計算人工費。單價內包括自帶的小型機械、及徒手工具(平板式震動器、插入式震動器、灰桶、擦板及壓光用鐵灰板以及機械連線的電纜、插頭、線等)。

2、承包內容:

(1)按本工程施工圖紙會審後經確認的本工程施工圖紙的內容施工。

(2)按本工程設計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混凝土工程;全部砌體工程(臨時設施、水池攪拌機支設、塔吊基礎澆築、塔吊基礎圍牆砌築、樓層樓棟路面等清理及一些零星專案)。

(3)負責本項工程材料垂直運輸的指揮。

(4)負責本項工程混凝土澆搗前模板的淋水並沖洗乾淨柱頭、柱腳的雜物。

(5)在每項混凝土施工完成後,應清理乾淨混凝土餘渣,並按要求安排專人保養。

(6)本專案的工作範圍、具體安排由甲方視現場實際情況決定。

(7)混凝土表面二次磨面、養護(包括覆蓋物)。

(8)模板拆除後,樓面、樓梯、窗臺飄板等雜物、泥漿、混凝土塊、渣土的清理(木工爆模的混凝土塊木工班清理)。

(9)預留水電空暖孔洞凹槽,落地灰回收重新使用,清理碎磚及其它建築垃圾並裝袋運至地面指定地點堆等。同時做好磚縫灰漿養護工作。

(10)本分項工程各部位施工前、施工過程及施工後的一切應負責的工作。

(11)若工地現場發生雜項工作應優先滿足乙方工人。雜項工作每天8小時,每人每天_______元計算人工費

3、承包質量:

(1)質量標準: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和《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xx)優良等級。

(2)質量驗收:每道牆面砌體完成後,先進行自檢,然後甲方技術人員檢查後,報建設、監理單位驗收。

(3)牆體垂直度偏差不大於10mm,表面平整度偏差不超過8mm。

(4)質量要求:本工程具體質量要求見技術質量交底中要求和甲方質量檢查條款的規定。

(5)工程質量的具體要求:無蜂窩、無孔洞、無露筋、無裂縫、無夾渣、無爛根、否則罰款處理。

(6)砼樓面平整度不得超過8㎜,必須進行第二次搓平,保證砼的密實度和防止板面裂縫。

(7)澆砼的質量分兩次檢查後再進行評定合格率第一次是專管的施工員組織,質檢員及砼班組長在澆完的各構件部位檢查面層的平整度及周邊的清理工作。第二次是拆模後,檢查各構件的表面的缺陷存在。

(8)各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率為90%,合符設計要求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xx執行,控制在驗收標準的允許偏差內及強制條文的框內的質量標準。

三、付款及結算方式

1、乙方進場開工1個月後,質量達到要求,甲方按上月實際完成工程量方作為進度款。

2、以後每月在質量達到要求的情況下,甲方按上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作為進度款。

3、雜項工作人工費每月全額結清。

3、甲方沒有伙食費借給乙方,乙方應自行解決伙食費。

4、全部承包工程完成後經驗收質量達到要求,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總價付款至_______。

5、餘款30天內付清,5%作為質保金,一年後清算。

7、合同簽訂後3天內,乙方交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達到要求,甲方在_______天內退回質量、工期保證金給乙方,中途退場不退回質量、工期保證金。

8、每層樓板在模板拆除後、施工場地屬乙方責任的,乙方不及時清理雜物、泥漿、硬結的混凝土塊等,甲方安排人員清理,所發生的人工費在乙方結算人工費中扣減。

9、乙方未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安排其他班組完成,按包給新班組單價的3倍從乙方人工費中扣減。

10、結算時應附各部位施工工期簽證表,否則不給予結算。

11、屬本分項工程範圍內的工作,沒有時工或其他費用補貼,即甲方簽證的不合理費用,甲方的上級部門不確認。

12、乙方不按規定的工期完成,每延長一天,按結算總價的1%扣罰。

13、甲方發給乙方工人的安全帽、合同規定的小型工具、小件材料或其他等,按購買價從乙方人工費中扣減。

14、乙方負責當地部門需辦理的各種證件或費用。

15、乙方組織的工人,其專業技術水平差、勞動力不足、質量不達到要求或出現打架等現象,甲方對乙方作退場處理,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結算,餘下30%工程款作為甲方重組班組的單價補貼。

四、施工工期

1、施工工期按工程專案部規定執行。

五、甲方責任:

1、提供乙方工人住宿及生活用水電的方便,負責乙方工人在工地範圍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乙方工人在工地外發生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2、甲方每天派出施工人員現場協調工作及安全質量技術交底或書面交底。

3、負責乙方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排程和管理,分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任何分項工程必須經專管施工人員驗收實行簽證為準,如超出允許偏差範圍實行罰款處理。

4、提供給乙方的施工機具,(電箱、及其他材料)由乙方保管使用。

5、乙方達不到質量及施工進度要求,經專案部發出5次質量整改及工期限令通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結算只能按乙方完成工作量的60%計算工資款給乙方,乙方不得異議。而由此造成工人與乙方的糾紛全部由乙方負責。

6、甲方管理人員有權監督乙方工人,是否備足安全用品及操作規程的違規行為和公共財物及成品保護、執行合同條款的職責。

六、乙方責任:

1、乙方進場的工人第二天要交給甲方身份證影印件一份,近照片三張,以留底及辦工作卡。乙方承包責任人必須長駐工地,每天指揮工人作業,未經現場管理人員同意不準離開工地,如確因有事要離開要徵得專案部經理同意方準離開。

2、乙方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及承諾書,明確乙方與工人的經濟、安全責任。並將工人的勞動合同及承諾書交專案部存底。如不按以上要求執行的工人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工人違反行為由乙方承包人負責。

3、乙方須現場設定副班長二人,一人負責技術質量,一人負責安全及文明施工。做到開工前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及各項工程的質量交底,施工現場做到工完場清,嚴格按文明施工規定執行,由基礎及每層樓面樓面,澆砼時派人跟班作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專案部。

4、任何分項工程都必須經專管施工員驗收,如超出規範允許偏差範圍及強制條文規定實行每一點次罰款50—200元。

5、乙方使用的材料,需甲方配合的機具要經專管的施工員簽發材料單到倉庫領取簽名確認,領取機具實行保管使用以舊換新,完工歸返倉庫消帳為準。否則當原價計算。如有意及不按操作規程至使機具損壞,甲方有權按原價三倍罰款處理。嚴格控制好各部位的保護層厚度,被推移位的鋼筋要及時通知鋼筋工處理復位。

6、乙方必須要按現場實際情況進行使用材料。澆砼時派有足夠的人力配合,自帶的機械要運轉正常,不能帶病工作,影響進度。如出現類似問題實行按第三項第12條執行。

7、乙方不按現場總圖規劃的場地堆放材料或不及時做好清運而影響文明施工,甲方有權派出人清運處理,扣回乙方的人工費並加倍罰款處理。

8、乙方工人不按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發生工傷事故費用由乙方負責,從總工資款支出。意外發生工傷事故費用甲乙雙方各付一半。

9、作業工種一律不準有家屬及小孩進工地住宿。員工親朋到訪一定要有保安登記或放行條,方準進入工地宿舍。乙方的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執行甲方的(工作、生產、生活、治安及後勤)各項管理規定,服從排程管理,不準無理取鬧,打群架及公共場所鬧事,如有發生類似事件視情節輕重罰款20xx—20000元/次,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10、乙方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甲方做好社會治安及聯防工作。如有發生偷搶及毆鬥事故及外來干擾事件,不論什麼時候聽到訊號全部出動,聽從專案部及保安指揮,維護施工現場的財物及員工的生命安全。

11、乙方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前一週申報材料使用計劃,材料計劃應實事求是,不得虛報或漏報。因漏報材料計劃,造成工程施工受到影響,甲方有權依照情節輕重對乙方給予20xx—10000元罰款;因虛報材料計劃,造成材料浪費或過剩,甲方根據材料浪費量和材料過剩數量,按二倍價值對乙方進行罰款。

12、乙方負責對所使用的材料按品種、規格整齊有序堆放,不得隨意放置,並做好防水、防火工作。乙方應充分利用剩料、餘料,將剩料餘料妥善放置到指定地點,保持施工現場整齊有序。

13、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搞好消防、治安保衛工作和施工現場的衛生工作。如由於乙方違章施工、違章操作或管理不善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

14、乙方應加強施工人員管理,嚴禁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發生打架、鬥毆、鬧事等現象,每發生一起將按500—20xx元/次對乙方進行處罰。

15、乙方應做好落手清工作,對作業中出現的廢料每日下班前應清理乾淨,堆放到專案部指定的堆場,有用物品應在指定地方整齊堆放。

16、乙方班組負責人必須進駐工地,每月到位率保證在80%以上,乙方承包人必須參加專案部工程例會,否則按500元/次予以罰款。

17、乙方自帶機械、裝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確保安全,提供的機具、機械必須有合格證,進場時由甲方專案部驗收,需要專業機構檢測的必須提供檢測報告或許可證。

18、乙方設專人向甲方辦理專項用料的限額領料手續。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質量要求予以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費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額部分,由乙方負擔。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淨,保持現場整潔。

19、乙方應確保本工種所涉及的各類合同切實有效的履行,避免上訪,訴訟等事件的發生,如因乙方不及時支付款項,未採取妥善措施而引起的惡性上訪、訴訟等事件,每發生一起對乙方罰款3000—10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清理退場。

20、混凝土澆築時,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攪拌車混凝土放料及混凝土收撿工作。

六、獎勵和懲罰:

(一)獎勵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時間,沒有發生任何工傷安全事故,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合同規定承包的全部工程量後,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0、5‰獎給乙方。

(二)懲罰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工程以各種形式轉包給其他人,甲方實行按轉包量的三倍罰款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4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檔案。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割槽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裝置除外。

1.23 工程裝置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裝置。

1.24 承包商的裝置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裝置、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裝置、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釋出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裡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裝置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檔案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檔案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檔案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檔案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釋出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檔案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四套影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影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影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檔案,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檔案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裝置、承包商所用裝置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裝置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資料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專案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訊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汙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裝置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裝置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效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裝置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裝置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裝置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裝置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裡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專案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效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專案。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裝置、材料或工程裝置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線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裝置、承包商裝置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裝置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裝置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裝置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裝置;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裝置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裝置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裝置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裝置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裝置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裝置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資料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資料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裝置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裝置,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裝置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裝置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檢視。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檢視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裝置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區域性,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裝置。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土木建築工程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班組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改革經營管理模式,完善企業管理制度,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地坪工程分包給乙方。為使工程順利進行,特簽訂本協議書。

一、承包方式和承包範圍

1.1承包方式,包工、包質量、包節約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1.2承包範圍

1.2.1地下室所有混凝土地面及一層車庫地面的施工(含各小房間內,及汽車坡道)具體施工部位由甲方現場指定。

1.2.2所有地面清理滿足無碎砼、砂漿等垃圾,保證基層結合面整潔,材料上下料、攪拌、運輸,小型機具和輔材均包含在內。作業後要做到工完料清。

1.2.3包所有鋼筋下料和成型、運輸、綁紮等。

1.2.4所有沿牆排水溝的切割、找坡至集水坑的連線,保證水平等工作。

1.2.5現場清理(省文明工地驗收標準)。砂漿的上下料、攪拌、運輸(作業後要做到工完料清),如甲方安排人員開攪拌機,在結算時扣除人工。

1.2.6工程量的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二、工程結算方式及承包單價

2.1工程結算,按設實際施工面積_____________元∕m?,該價格均包括“人工工資(綜合考慮地下室施工時的材料難度)、小型機械、小型工具、車旅費、排水溝支模、切縫、基層清理、澆築砼地坪、砼表面灑幹灰、排水溝側壁粉刷及找坡、調直及綁紮鋼筋、保養、租用翻斗車等,安全文明施工獎1元∕平方,如果在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安全文明不滿足公司或專案部的要求,扣_____________元∕平方.以上單價已綜合考慮砼澆築的厚度,施工質量必須達到江蘇省”揚子杯“標準,施工質量經甲方人員現場核定,達不到_____________省”揚子杯“標準則單價均按以上單價的_____________%結算。(工程結算由專案部初審,最終由公司總部稽核確定)。結算時應提供工人工資表,具體以公司財務要求為準。

2.2付款方式

本工程總體竣工後付至總量的_____________%,餘款在春節前付清。如有跨年度工程,按已完合格工程的_____________%付款。

2.3工程點工,預估在本工程發生的點工單價,技工_____________元∕工日;普工_____________元∕工日;技工完成普工_____________元∕工日。

2.4乙方已考場內工地的實際情況,單價已綜合考慮施工難度,乙方不得再以任何藉口要求甲方增加費用。三、工程要求

3.1甲方根據總工期要求,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乙方按進度計劃及時安排人員進場施工,在此基礎上,乙方編制詳細的周計劃,月計劃,如果由於乙方計劃不周,組織不力,技術力量不足,造成工程延誤,甲方將予罰款處理並由乙方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3.2乙方若達不到規定進度要求,甲方有權安排其它班組施工,所有工作量按甲方同乙方所籤價格_____________%從乙方結算中扣除(或以_____________元∕每工),另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費(該工作______量價款的_____________%)

3.3工期按甲方總進度計劃,工期只准提前,不得拖延,如拖延一天罰款_____________元∕天。

3.4甲方有權監督乙方進行夜間施工

四、權力和義務

4.1甲方權利

4.1.1甲方有權審查乙方隊伍組成的合理性,當甲方發現乙方隊伍中有不適合本工程的工作人員,有提議撤換的權利。

4.1.2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的專案進行抽查,發現質量問題,指令整改,其損失部分由乙方自行負責。

4.1.3當甲方發現乙方不能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以及違反上述各條款時,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價格按完成工作量的_____________%結清賬目,限在2天內離開工地。

4.1.4若未經甲方允許,乙方無故中途退場,則視為違約,甲方一律不予結賬。

4.1.5甲方代辦的一切費用,由甲方在乙方承包款中扣除。

4.2甲方義務

4.2.1施工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必需的住宿條件及相應的施工工具、裝置、生活設施等。

4.2.2施工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對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並按約定付款。

4.3乙方權利

4.3.1要求甲方提供施工必須的相應工具,裝置及生活設施條件。

4.3.2施工完畢,經驗收合格,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結算付款。

4.4乙方義務

4.4.1乙方負責組建政治素質、技術素質合格的職工隊伍,並將花名冊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呈報甲方備案。每個職工簽好上崗協議書,方可上崗作業。

4.4.2乙方在施工期間,用料必須注意節約,不得浪費,如發現有浪費現象。按浪費數量的價格處於十倍罰款。

4.4.3乙方自行辦理職工人身保險、勞動保護品,合作醫療、進場施工有關證件。醫療福利費已包括在承包單價中,乙方不開小灶,甲方提供的一切,乙方均應加倍愛護,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4.4.4乙方必須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乙方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4.4.5乙方工人不得在宿舍內私拉電線電源,燒電爐、熱得快等類似電器,後果自負。

4.4.6乙方在施工全過程中必須加強對自己隊伍的管理教育。所有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條件,決不允許酗酒、賭博、偷盜、打架鬥毆。如有上述現象發生,甲方將視情節輕重,處以__________到_________元的罰款,直至清除出工地並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4.4.7乙方派項前進同志為工地代表,全權處理乙方施工中的一切事務,乙方代表必須常駐現場,並積極配合專案部人員做好各項檢查。有事離開現場必須請假徵得同意,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超出處以__________元∕天罰款,擅自離開工地者,處以________元∕天罰款。

4.4.8乙方內部的事情由乙方自行解決,乙方必須以自己當地的施工隊伍為主,進場施工的一切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如因手續不全發生的後果,乙方自負。

4.4.9乙方選派施工人員必須是適合從事體力勞動,凡高血壓、心臟病、年齡(男同志超過60週歲(含60週歲)的工人,女同志超過50週歲(含50週歲)的工人)不得施工作業,其中女同志比例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0%。

五、乙方工作內容要求事項

5.1各牆面基層處理、澆水溼潤等一切準備工作。

5.2施工區域內按水平線標準設定灰餅或支模。

5.3混凝土澆築要振搗密實,有防水的地面,一定要注意成品保護,不得隨意損壞防水,施工過程含材料的上下料、運輸、振搗、收面層、灑水養護、分格縫的切割、鋼筋的調直和綁紮。

5.4施工通道的臨時腳手架的搭設。

5.5排水溝修粉成型、找坡等施工的一切工序,以及清理工作。

5.6具體工作內容按乙方承包範圍。

六、質量要求面層收光時必須用機械處理(考慮到停車場為環氧地坪)工程施工質量逐層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要求。

6.1混凝土澆築應一次成型,且結合牢固,無空鼓、裂縫。

6.2面層收光、不得有裂紋、脫皮、起砂等現象。

6.3護角角鋼和排水溝角鋼應順直、平整,不得彎曲變形。

6.4分格縫的設定及線條的設定應符合設計要求,寬度和深度應均勻。

6.5面層的坡度應符合圖紙及規範要求,不得有倒泛水現象和積水現象。

6.6地坪平整度≤4mm驗收,標準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驗收。

6.7其餘應滿足甲方技術交底要求。

6.8乙方服從建設單位、監理、現場施工技術人員、專案部及公司領導的驗收。

6.9如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項驗收不合格,乙方必須返工,返工所發生的人工及材料費和所牽連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10每個施工段結束時,由甲方驗收後方可進行下個區域的施工,乙方必須隨做隨清、料盡場地清,且負責對成品的清理和保護,如不及時清理乾淨,甲方有權派其他人員清理,發生的人工按_____________元∕小時計算,並處以_____________元∕次罰款,因此而造成的材料浪費由乙方負責,該費用直接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獎罰措施

7.1乙方必須服從總進度計劃的要求,只能提前不能逾期。如由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將處_____________元∕天罰款。

7.2因乙方操作不當,造成粉刷層空鼓,開裂或粉刷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等級造成返工,其材料費、人工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將處_____________元∕天罰款,如因此而延誤工期,將按約處罰。

7.3乙方人員如有上班不戴好安全帽、穿拖鞋、硬底鞋、赤腳及其他違規行為的,甲方按規定予以_____________元∕次罰款。

7.4所有工程用水泥、砂等材料進場後乙方必須對數量進行簽字確認後採取領發料制度。甲方按國家現行定額進行核算,超出定額用量部分由乙方負責。決算時從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5乙方人員應嚴格執行專案部的各項規定,不得有違規及偷盜現象發生,若發生將按發生後果的10倍進行處理。

八、其他

8.1大型電動工具、拖車由乙方自帶

8.2撬、泥桶、直尺、刮尺、靠尺、鐵板、灰抄、線垂、麻線、電錘、鑽頭等小型工具均由乙方自行購買、自行保管,其費用已經包括在承包單價中。

8.3本協議書未及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定再行簽訂補充協議。

8.4在施工中如發生對乙方的處罰情況,經甲方按實際情況經施工員(質檢員)、現場管理、專案經理簽字蓋章生效並直接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5乙方應按國家規定妥善處理好工人工資發放問題,乙方在領取工程款時必須提供同等數額的工人工資表,否則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若發現乙方未付工人工資時,甲方有權直接將工資支付給乙方工人。

8.6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執壹份,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賬目結清後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代表)

乙方_____________(代表)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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