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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3篇

經濟合同3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合同3篇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 ( 用人單位 ) 乙方 ( 員工 )

名稱 : 姓名 :

經濟型別 : 性別 : 年齡 :

工齡 : 籍貫 :

地址 : 戶口所在地:

電話 :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聯絡人 : 現住址 :

電話: 聯絡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 工種 )

甲方根據生產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工種 ) ,深圳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試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 從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試用期限

1 、無試用期 。

2 、試用期為 個月。 (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時 , 每週工作 40 小時。

2 、不定時工作制。

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 , 可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 , 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 一 ) 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 / 月 ; 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製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為發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 ,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合同範本《深圳勞動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 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 , 工資照發。

( 六 )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 七 )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 , 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一 )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二 )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 有權拒絕執行 ;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 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 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 二 ) 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 , 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 二 )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 二 )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

( 二 )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 四 ) 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 五 )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 一 )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

1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

3 、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是應當提

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 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後 ,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合同 篇2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釋出)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

經濟合同 篇3

隨著國家對農村政策的大幅度傾斜,作為最基層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需要引起重視和解決的問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在農村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很大一部分涉及農村財務問題,而其中又大多涉及農村經濟合同。因此,全面加強和規範農村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是化解基層矛盾的有效手段。現就有關問題談談認識和看法。

一、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現多樣

經對某鎮70餘個村莊、近千份經濟合同的調研審查發現:目前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對合同的嚴肅性認識不足,口頭協議現象存在。多數村在一些事前認為不是很重要的交易事項,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審計中發現,在一些涉及面較窄、標的較小的承包或租賃事項,經常不簽訂書面合同,而是採用口頭協商、由村主任直接敲定的形式。這種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口頭協定,為日後糾紛埋下了伏筆,雙方權益難以分清,特別是村居換屆後,當事人發生變化,村集體利益就不能有效保護。

(2)合同形式不規範。多數村簽訂合同時,由於受知識水平所限,合同形式極不規範,條款、事項沒有條理。

(3)合同內容不合理。合同內容不盡合理,雙方權利義務不清、不明或不對等的現象很多。有些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企業租賃合同期限為永久、土地使用權為長期,等等。

(4)合同訂立的.過程不符合法律要求。有些合同簽訂的過程沒有按照法律的程式執行,例如集體組織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的過程中,不依法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由村委會直接簽訂合同。集體資產拍賣轉讓不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5)合同制約監督機制弱化。大多數村的合同協議沒有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鄉鎮司法機關監督,僅僅雙方協定,加上村集體組織的制約機制較弱,一些承包(租賃)戶往往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村委會毫無辦法,往往不了了之,使集體的利益受損。比如不按時足額繳納承包(租賃)費、合同到期拒絕續簽協議、不履行其他應盡的義務,等等。

(6)合同執行隨意性強。很多合同簽訂後,就被放在一邊,成為一紙空文,發包方只收承包費,不盡管理義務,或變更合同內容等,承包方則隨意改變承包專案、私自轉包等。在合同管理方面,多數村的經濟合同無人管理或管理比較鬆散。

(7)由於合同法人更換影響合同履行。農村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作為法人的村委會,由其法人代表村委會主任和承包(租賃)方簽訂,因為村委換屆導致法人代表的變更,往往影響承包合同的履行。

二、產生上述問題有多方面原因

經分析認為:上述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可以概括為:

(1)重視程度不強,管理意識不夠。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幹部未能及時公開村委會所簽訂的合同及履行情況,透明度不高,造成部分群眾對村委會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及款項均不清楚;經濟合同履約率不高,承包金拖欠現象較為普遍。村幹部對於經濟合同管理的這種態度,容易造成群眾的誤解,使幹群關係緊張,影響社會穩定。既不利於群眾監督合同的履行,也不利於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管理機構設定不健全。在村級組織做好有關經濟合同基礎檔案管理的基礎上,鄉鎮有關部門應該發揮好統籌管理和調節仲裁的功能。但在審計中發現,大部分鄉鎮部門對村級合同疏於監督管理,少數鄉鎮也只是對部分村級合同進行保管存放,未能切實履行起應發揮的職能。

(3)村級檔案管理水平較低。目前,多數村委會並沒有設立專人負責合同管理,沒有統一登記造冊、歸檔管理,這種做法既不利於監督也容易遺失。經常是在發生經濟糾紛時,村委會作為合同當事人卻找不出自己儲存的那份合同,從而使糾紛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

(4)合同管理人員業務能力不足。村級負責合同管理的人員普遍存在專業水平不夠,業務能力不足的現象。在其指導下,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間在合同簽訂、鑑定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弊病,不規範的合同較多。有些合同因此失去法律效力而無法兌現,有些則因解釋不清而出現糾紛。

三、規範農村經濟合同管理的相應對策

筆者認為,可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

(1)加強宣傳,充分認識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通過下發檔案、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等形式,加強鎮村有關部門對該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通過學習教育,讓大家普遍認識到加強農村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合同管理在促進集體資產運營、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農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在重大現實意義。

(2)健全機構,專司合同管理職責。各鎮可成立農村經濟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設專人負責村級經濟合同方案的稽核、合同的鑑定、督促村委會加強對農村經濟合同的正常履行。村級成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小組,成員由黨員、幹部、群眾代表組成。合同管理小組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村內所籤經濟合同進行監管,稽核合同的簽訂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上級政府的相關政策,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

(3)規範管理,做好籤約各環節的監督服務。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制定各類經濟合同的規範模版,使每類合同的簽訂有章可循;其次是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對不同型別的經濟合同訂立相應的原則和流程,簽訂合同的各個環節均要按原則稽核,按流程操作,使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得到有力的保障;再次還要對簽約各環節提供良好的服務,合同簽訂前應通過培訓等手段使當事人充分了解該類合同的相關知識,並協助當事人對專案進行評估及各項準備工作。簽約過程中的招標等環節,應力爭達到規範運用,保障公平,簽約後要及時分類、歸檔、儲存,並進行跟蹤回訪,以保障合同能夠有效執行。

(4)強化培訓,切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村級管理人員的水平直接決定著整個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有關部門要進行村級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法律、法規,合同簽訂及合同的管理、履行、變更、解除等知識。通過培訓,提高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促進合同管理工作不斷完善,防止簽訂不符合法津法規的合同,提高合同正常履行的比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培訓應採取多種形式,主要是集中講授的形式,也可採取現場培訓的方式;對於一些落後村,可以組織講師到該村重點授課,以增強針對性和培訓效果。

標籤: 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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