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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篇

(精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篇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篇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

1.0 目的

為了規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提高員工的自我勞動保護意識,特制訂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的各類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

3.0 管理細則

3.1 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3.2 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3 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3.4 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1 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2 不得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4.3 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4 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5 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4.6 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3.4.7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3.5 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3.5.1 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3.5.2 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台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3.5.3 員工脱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脱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3.5.4 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併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3.5.5 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員工個人按原價購買。

3.5.6 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採購發放。

3.5.7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3.6 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4.0 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使用。

三、採購部採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誌,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並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採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採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託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並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衞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並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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