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法律 >

我國廣播電視市場主體法律制度探究論文

我國廣播電視市場主體法律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國家嚴格限制廣播電影電視業市場準入,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廣播電視業的經濟屬性日益凸現,許多廣播電視的新景象層出不窮:廣播電視購物、媒介購買、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媒體和娛樂公司共同運作平民選秀節目、網絡電視、手機視頻等等,使廣播電視業的市場主體制度面臨新的挑戰。而在廣播電視市場化進程中,符合廣播電視產業當前發展的市場主體制度仍待完善。因此,研究、完善廣播電視業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我國廣播電視市場主體法律制度探究論文

關鍵詞:廣播電視;市場主體;分類管理

1 廣播電視市場化發展趨勢

從行業收入上看,廣電總局發展研究中心《2008中國廣播影視發展報告》公佈,2007年全國廣播影視總收入1383.66億元,其中廣電產業收入1129.41億元。作為廣電產業主要收入來源的廣告收入為600.56億元。第二大收入來源的有線網絡收入為306.71億元,其中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212.20億元,付費數字電視收入8.34億元。在產業經營方面,廣播影視已初步形成了廣播產業、電影產業、電視劇產業、網絡產業和廣播電視廣告產業蓬勃發展的格局。並且廣播電影電視產業以內容產業為中心,逐步形成了傳輸產業、衍生品產業的廣播影視產業。經營收入已是廣播影視產業的主要經濟來源,市場已是廣播電視產業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2 廣播電視市場準入制度現狀

我國廣電業播出機構一直實行嚴格准入制度,完全是國有制形式,而廣電節目製作經營在逐步向放松管制邁進,逐漸形成了廣電集團、民營及合作、合營製作機構3種市場主體形式,對這3種主體形式的一般規制就是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而對他們加以特別規制的就是《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規章。下面我們主要就許可證制度和嚴格審查制度展開論述。

2.1 許可證制度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對於批准籌建的電台電視台、電視劇製作單位規定了許可證制度。《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34號令》規定了廣播電視節目經營製作單位設立的`條件以及內容要求。曾在2004年11月29日實施的《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44號令),已於2009年2月廣電總局59號令廢止。但44號令實施期間,已經有眾多外資進入到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中。從44號令的實施到廢止,仍不難看出國家對於外資涉足廣電業仍堅持嚴格限制的原則。

2.2 嚴格審查制度

《條例》第四章對廣播電視節目、節目製作商規定,對節目內容規定,尤其新聞真實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顯得相當單薄,規制標準也不具體,沒有對具體違反規定的內容作出列舉,導致在具體審查過程中缺乏執法依據;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過於寬泛,所以導致現在虛假新聞、虛假廣告在廣播電視領域氾濫,多次嚴厲打擊都無法從根本上加以制止。

綜上所述,從現有的市場準入制度看,民營廣電企業與國有的廣電集團都屬於廣電業市場主體中的組成部分,但由於廣電業市場還處於初級階段,國有廣電集團仍是主要市場主體,民營企業在法律地位上仍屬於較為薄弱的市場主體,需要進一步對我國廣電業市場主體的特殊性加以分析,以完善現有的廣電業市場主體制度。

3 我國廣播電視市場主體的特殊性

廣電市場主體中只有國有的廣電集團不全是經營主體,民營、合營企業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廣電市場主體在經營範圍、經營內容等方面限制較多,政治性較強。隨着廣電科學技術的發展,廣播電視傳輸運營商呈現出高技術性、高投入性、專業性極強的特徵。與一般市場主體相比,廣電市場主體有以下特殊性:第一,政治性與社會性並存。廣電企業不能完全以經濟效益為主,需兼顧政治傳播和文化傳播功能。這是基於廣播電視播出權、所有權國有化而產生的。第二,實質上的不平等性。國有廣電企業、民營及合營廣電企業在資質認定、業務範圍、經營方式等方面存在法律規制的不平等性。第三,相互間的強關聯性。民營及合營廣電企業對國有廣電資源存在極強的依附關係,國有廣電資源是唯一的播出渠道。

4 國外廣播電視市場主體制度

公共廣播電視制度是由公益機構、公眾社團、社區組織或其他一些專業團體主辦經營。英國是公共廣電體制的典型代表。商業廣播電視體制以廣播電視業的私人佔有和商業化經營為基本特徵,國家只負責制定規則、發放許可證及業務管理,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國外對於公共與商業廣播電視並存的法律規制主要集中在分別許可或統一許可,分類管理或統一管理上。比如,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採用統一許可、統一管理,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採用分別許可、分類管理。借鑑國外經驗。我國可以採用特別許可、分類管理的制度,建立廣電市場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廣電業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

5 完善我國廣播電視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5.1 明晰分類管理制度

對於廣播電視從業企業的資質也加以分類管理,作公共節目的和作商業節目的資格審查,業務範圍、註冊資本等標準應該分別規定,明晰公共與商業,分類管理的目的就在於區分節目類別,區分節目層次,區分節目受眾羣體的範圍,換言之就是對經營製作機構分類管理,對節目內容在分類管理後再加以分級管理,建立以國有廣電集團為主,民營、合營廣電企業為補充的市場主體制度,這一主體制度的建立應體現在廣播電視法中。分類管理公共和商業廣電市場主體,規定兩類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市場經濟行為。將公益性廣電媒體定位為特許經營,建議引入特許制度,將壟斷不合法的行為與專營及特許等合法的行為區分對待。同時,建議對於傳輸權也應採用特許經營並有期限限制,對於國有廣電媒介資源、頻道資源,借鑑電信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

5.2 完善許可證制度

我國廣播電視准入一直採用先審查後許可制度、行政命令與法律制度交叉管理的方式。這顯然已經不能從根本上適應廣播電視業的發展,法制經濟條件下就應以法律制度為標準。《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了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皆屬於市場準入的剛性條件。然而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具備了相關資質,並不一定就能獲得許可證,因為該規定還要求,“審批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廣播電視建設規劃和技術發展規劃。”可見,電台電視台並不是可以任意設立的,具有嚴格的限制條款。既然是統一許可設立,就應確定剛性條件,不應參雜行政計劃的內容。符合許可設立的合理性、合法性原則,如果還符合“規劃”,就失去了剛性條件的力度,也削弱了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而對於廣播電視製作機構的設立應在註冊資本、設立人員、資質認定、業務範圍等方面加以規定。從根本上改變廣播電視業行政命令與法律制度“雙軌制”的現狀。

5.3 完善節目審查制

節目內容審查應加強科學性,應發揮審查把關的有效性,對不同的節目制定相應的節目標準,節目內容審查標準的制定應根據公共與商業分類管理的要求設定,也可根據受眾節目調查制定每種節目的審核標準,以調查獲得的觀眾、聽眾的標準要求節目的設置、變更、取消。對頻道頻率、節目欄目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研究建立退出機制,通過撤銷其頻道頻率許可證或停播其節目、欄目等措施,加大對違規者的處罰。公共性質的產品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最終服務目標,商業性質的產品以滿足觀眾、聽眾的精神需求為最終服務目標。

綜上所述,對於市場主體多元化的廣電產業來説,建立以公共廣播電視與商業廣播電視分類管理、特別許可的監管模式,將會使廣播電視市場更加公平、競爭有序。國外的分類管理制度告訴我們,宏觀上國有廣電模式為主,與微觀上市場主體多元化並不矛盾,“分而治之”將會有利於我國廣播電視業的發展。廣播電視業的發展以政策為導向將加重產業發展的不確定性,只有完善廣播電視市場主體法律制度,才能使廣播電視業朝着競爭有序、公平參與的法制化方向前進。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falv/qvkv1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