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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關於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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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關於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見書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委託,指派李全利律師、胡順雨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辯護人。經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並查閲相關資料,對本案有了一定的瞭解,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夏某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具體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案的基本事實:

犯罪嫌疑人潘某因與受害人相某賭博輸了很多錢而懷疑相某打牌時出老千,便讓馮某去找相某賭博作弊的證據,並把輸的錢要回來。馮某便讓夏某開車過來將其本人好黃某送到某國際小區樓下,同時馮某找來的艾某和肖某也趕到小區樓下。馮某、黃某、艾某和肖某四人上樓將相某強行帶出,隨後五人同乘夏某的車來到某商務酒店,而夏某卻獨自打車至酒店,到達酒店後馮某用相某的身份證開了房間,夏某也開了一個房間,夏某並一直呆在自己開的房間裏面,夏某並不知道馮某、黃某、艾某和肖某四人向相某要錢的事實,更沒有實施毆打相某致相某輕微傷的行為。

二、主觀上夏某沒有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犯罪故意。

夏某隻是開車將馮某、黃某送到某國際小區,期間馮某並沒有向夏某表示要對相某實施非法拘禁的犯意,更沒有和夏某進行商議要共同實施非法拘禁,因此在主觀方面夏某也沒有要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犯罪故意。

三、客觀上夏某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

在本案之中夏某並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罪的行為,而只是出於幫助朋友之意開車將馮某、黃某送到某國際小區,更為重要的是夏某並沒有和其他四人一起上樓強行將相某帶至酒店,在酒店內更未與其他四人對相某實施毆打和拘禁的違法行為。

四、受害人相某對於案件的發生存在嚴重的.過錯。

在本案中受害人對於本案的發生存在嚴重的過錯,雖然潘某與相某從事賭博的違法行為,但是相某在賭博的過程中採取了作弊的手段,不正當地贏取了潘某十多萬元,因而潘某心存惱意,繼而潘某找到馮某讓其找相某把錢要回來,才使得本案發生。

五、本案的犯罪構成及法律適用問題。

犯罪嫌疑人馮某、黃某、艾某及肖某拘禁相某的時間僅為15個小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依據“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規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24小時以上的才可以構成犯罪,那麼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下的便不構成犯罪,在本案中馮某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時間僅為15個小時,遠遠沒有達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24個小時以上),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馮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起輔助、協助作用的夏某更不應當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無行為,則無犯罪”,本案中夏某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而公安機關以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向檢察機關提起起訴意見是錯誤的,建議檢察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彰顯法律的尊嚴和正義的價值。

以上法律意見請慎重考慮,並望採納!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

李全利律師、胡順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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