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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的法律意見書

關於繼承的法律意見書

繼承這個話題,是古今中外都在面臨的。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繼承的相關內容,歡迎閲讀和參考!

關於繼承的法律意見書

關於繼承的法律意見書

房屋繼承

養子女能繼承親父母遺產麼,如何界定收養關係

一、養子女能繼承親父母遺產麼

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為收養人所收養的子女。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生父母之間的繼承關係有兩點:

(1)養子女是養父母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2)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消除,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然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雖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血緣關係是無法割斷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體現了繼承法律關係上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二、如何界定收養關係

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羣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遺產繼承辦理都需要哪些材料,親屬關係證明怎樣寫

一、遺產繼承辦理都需要哪些材料

法定遺產繼承公證須提交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註銷户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二、親屬關係證明怎樣寫

親屬關係證明

()字第號

根據檔案記載(或經調查或經向知情人和調查),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xx省市街號)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共有以下人:

父親:,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母親:,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被繼承人結婚),現住省市街號(或於年月日死亡)。

長男:,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或於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無子女)。

次男:,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年月日

親屬關係證明,需要到你或你親屬户口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公證處辦理。別忘了帶上户口本和身份證。

標籤: 意見書 繼承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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