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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被告方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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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被告方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關於被告人曹某某有權更換辯護人的法律意見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曹某某受賄一案,目前正由貴院二審審理中。現被告人曹某某提出申請,要求更換原辯護人王某某、黃某,同意由其家屬黃某另行委託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毛立新律師擔任辯護人(見被告人曹某某親筆書寫的《申請書》和簽字確認的《委託書》)。 我們認為,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拒絕已委託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和另行委託辯護人,系其法定權利,法院無權剝奪或限制。本案中,在被告人曹某某已經拒絕其之前委託的.兩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並確認由張青松、毛立新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貴院依法應當准許;如果不予准許,即構成嚴重違法,必須立即糾正。 我國《律師法》第32條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據此,被告人享有拒絕辯護權,而且行使這種權利不需要説明理由,也無任何訴訟階段的限制。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9條(注:新刑訴法為第43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此處所謂“審判”,是審理和判決的合稱。所謂“審判過程”,應理解為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過程。因而,被告人只要在判決宣告之前提出更換辯護人的申請,法院就應當准許。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開庭之後、尚未宣判之前,申請更換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准許。 基於被告人享有的拒絕辯護權,一旦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辯護人即應退出訴訟。因此,在被告人曹某某明確提出更換辯護人的申請後,原辯護人王某某、黃某已喪失其辯護人的身份和權利。此時,如果法院再不允許被告人另行委託的辯護人介入訴訟,將導致被告人在此後的訴訟階段無任何辯護人的局面,實際上是剝奪和限制了被告人享有的辯護權,從而導致審判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告人曹某某要求更換原辯護人,另行委託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毛立新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完全合法,法院應予准許。 為確保依法、公正審判,請法院慎重考慮,儘快准許為盼!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 律師:毛立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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