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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前一個月離職及保密合同的問題

關於提前一個月離職及保密合同的問題

我們公司是一家外貿公司, 需要外貿業務員自己開發客户.
老闆籤合同時要求員工(外貿業務員)必需提前三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勞動法規定的.是一個月,請問提前三個月提出離職申請的要求是否合法?

另外由於工作性質(開發客户)的原因,公司在合同上規定所有員工在離職後6個月內不準再從事與公司業務.產品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請問馬律師,這些是否合法,謝謝!

關於提前一個月離職及保密合同的問題

標籤: 離職 保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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