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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12種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2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工資,共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補充説明: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3

本單位與 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在本單位工作已有 年 月。

(單位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崗位為 ,現因 原因,依據 ,決定於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 年 月,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單位,請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4

______(先生、女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______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______月工資___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x年x月x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乙方工資、加班費等結算至 年 月 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失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需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3、甲方為乙方繳納保險社會保險至

4、乙方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離職時,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可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5、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7、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8、簽約地點: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終止合同協議書的責任承擔

1、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並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2、《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另一方同意給予一方總計人民幣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一方同意,該等錢款為另一方需要向一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另一方沒有對一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二、合同終止協議書甲方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原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使___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互不追究。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7

陳x平、李x平、張x佑、楊x平:

因你們四人於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繫,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綦江縣長宏煤業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8

________編號:

本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於

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__公司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編號:____),特此證明。

簽收人(簽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以下第 項

1、勞動者辭職或自動離職;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4、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5、其他原因勞動合同終止的(辭退、開除、

除名) 。雙方合同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工作崗位: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年 ,本人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年限 年 月,自年 月 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職工:(簽字)

單位:(蓋章)

勞動人事局(蓋章)

年 月 日

説明:

1、解除或終止合同均應填寫本備案書,備案時單位應持《勞動合同》文本作為審查依據。

2、本備案書一式五份,單位二份,本人檔案一份,社會保險處、勞動就業辦公室各一份。

3、此備案書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的.申訴權利。

4、解除合同書備案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其檔案轉移和保險手續的辦理情況及進行失業登記的事宜。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0

(勞動者姓名)__ __(勞動保障卡號: ),於 年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款項摘要: ),於 年 月日與其 終止□/解除□ (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1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於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於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1、交接程序及內容:(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説明材料。(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後,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2

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你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同意於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員工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3

茲有 劉春梅 同事,性別: 女 年齡:32 於20______年___月___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 20______年 2 月 1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 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4

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 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5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着經濟補償問題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

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係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範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同,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例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xx年被廢止,但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後,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標籤: 勞動合同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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