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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變更合同錦集5篇

【精品】變更合同錦集5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變更合同錦集5篇

變更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 户口性質:非城鎮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後,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原因

1.1水利工程施工的設計不合理

在水利工程中的項目工程開始施工後,對原先施工方案的疏忽或者設計的精度不夠準確,如出現工程量不準、工程漏項、設計圖與現場實際施工的地質條件等方面的差異等,或者發現了更好的工程施工方案,這些都需要無條件並及時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進行變更。工程項目設計方、施工方或監理師都可以提出對原合同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和優化的設計變更的申請。

1.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地方法規調整等

由於施工合同本身方面文字用詞不夠嚴謹,容易引起爭議,導致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矛盾,部分合同條款需要補充或修改等;另外,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規等的變化調整引起施工條件、工程量變化,從而需要合同變更。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處理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等內容作出相應的調整,其變更關係到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施工合同變更的操作程序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工程監理方應對施工合同進行程序化管理,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各項得以規範化順利進行。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申請和建議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會因施工中實際情況,為設計的優化、設計問題的`處理、或方便施工等,要求修改工程進度和工程設計工藝等,或者為了低施工成本,要求變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內容或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和項目進行修改等。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業主都可以而且必須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的設計變更的申請和建議書。當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或者建議後,要及時整理分類備註相關的工作文件資料,以便深入探討。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審查及批准

監理單位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後,要確定變更申請是否符合合同變更以及施工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要注意審定變更建議書中列出的變更工程量,估算變更項目中的單價與總價。合同管理負責人施工審查合同變更意向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後方可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需求批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申請。合同雙方在批准合同變更之前要在某些項目上要達成共識,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調。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的編制

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批准後還要將工程變更文件進行編制,形成文件。工程變更文件編制的內容主要有變更命令的簽發日期和編號、變更項目的名稱和合同的編號、合同變更的原因、內容、變更後的價格變化、合同變更的影響、合同的處理、合同雙方簽字、日期及合同附件等。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簽發和執行

合同的變更令的簽發應由監理單位有相應權限的項目管理工程師進行,將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變更的各項工作歸結到施工合同中,並執行合同變更的指令。工程施工負責人根據合同項目變更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工程監理師將工程施工負責人完成的變更工作費用調整,加到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並按要求進行結算。在組織業主與程施工負責人就設計變更的報價及其他有關問題協商一致,監理單位然後正式下達設計變更指令,最後由工程施工負責人執行。

3水利工程合同變更的處理對策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經過以上這些變更程序時,需要有一段時間,包括新增項目等都會不可避免的對工程工期產生影響,為了保證水利工程可以順利、按時完成,減少經濟損失和糾紛,所以在處理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問題,需要進行以下對策。

3.1分析研究變更工程前期的施工條件

合理設計前期工作影響工程後期的施工進度以及施工費用,工程勘測設計單位要對工程建設現場、周圍環境、交通等施工條件進行調查,對有爭議的施工條件和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分析。合理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設計圖。

3.2全面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

合理標價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時,合同雙方要充分的考慮到施工條件等對工程產生的影響,除了要按照工程施工設計圖制定相應的合同條款外,還要擬定合同補充條款對可能發生變更的工程項目進行事前評估,其工程項目涉及到的費用要合理標價。如果工程變更量超過合同規定的範圍時須按變化調整單價或合同價格,一般合同中無相關參考價格時由業主和承包人一起協商,如發生意見不一致可由監理工程師按合同規定按爭議的規定進行最終確定。

3.3查看施工合同變更項目,制定方案

要對施工合同中的項目進行變更,就需要合同管理方當施工現場對變更項目進行查看,查看工程施工環境、條件等是否可以進行項目變更,查看工程規模變化是否超過合同範圍,儘量控制單價偏高而導致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及單價偏低(虧損價)而導致工程量減小的工程變更。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可行方案,並對變更項目的費用進行明確。

4.結語

總之,水利工程施工中影響因素比較多,容易產生合同變更風險,合理確定並及時處理好工程變更,可以有效減少施工合同變更會對水利工程施工產生的不利影響,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順利按時進行,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減少經濟糾紛,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

變更合同 篇3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員工工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對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合同 篇4

合同變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採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並不導致原合同 關係的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後,儘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説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係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説具有同一性。

變更合同 篇5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麼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徵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後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於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後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徵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係,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於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係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説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説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説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並可以適當的人為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説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裏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並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儘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於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係為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係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係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譁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願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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