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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中有關時間程序的要求及默認條款的應用

合同履約中有關時間程序的要求及默認條款的應用

注意合同履約中的時間和程序要求。這一點很重要,包括我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要求。以下的附見中,我把合同條款中涉及有時間要求的相關條款做了歸納,各專業人員一定要認真對待,熟悉涉及時間要求的合同條款。既然合同約定了履行的時間,那就要不折不扣的.履行,稍不精心,就可能出現合同權利的喪失,義務不按時間履行就會形成違約,絕不能小視。權利要按時間和程序要求行使,不能輕易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裏主要強調一下通用條款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這一條很重要,存在一個不按時間約定行使權利就會自動喪失權利的嚴重問題,必須引起重視)。

合同履約中有關時間程序的要求及默認條款的應用

重視合同中的默認條款。 歸納了一下,合同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一共存在着10處默認條款(見附件)。這些條款的有效利用,對我們承包人來説有很大的好處。但默認條款的生效是有要件要求的(一是嚴格按照默認條款的時間和程序要求主張權利;二是收集有效的支持默認條款生效的證據材料;三是主張的權利有效傳遞給發包人工程師,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説的有效送達)同時具備了以上三個要素後,默認條款就會發揮出獨特的優勢,這麼好,這麼多的默認條款,我們一定要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認真加以利用。(這裏重點強調幾個重要的默認條款的利用:通用條款第13.2工期順延的默認條款;通用條款23.4合同價格調整的默認條款;通用條款31.3變更工程價款的默認條款;通用條款第36.2的索賠的默認條款。這幾條默認條款非常重要,一定要加以重視。)其它默認條款也很重要,希望項目部管理人員要熟悉掌握全部涉及的默認條款的內容和有效利用。

合同履約中的時間程序要求及默認條款具體分佈在通用條款的以下條款中:

通用條款第外,(委派和撤回代表有時間要求: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可以不執行其它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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