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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集15篇)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集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集15篇)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

甲方:_________(發包方)

乙方:_________(承包方)

甲乙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包工程概況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_________。

第三條 圖紙_________。

第四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_________。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_________。

第六條 工程進度計劃_________。

第七條 工程監督(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_________。

第八條 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_________。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

第十條 工程驗收_________。

第十一條 決算_________。

第十二條 保修_________。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_________。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發包方:

承包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2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説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説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佈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裏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説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發佈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説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説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説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説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衞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裏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説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説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説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3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平等互利原則,結合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情況,為明確雙方責、權、利,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制訂本合同以利工程順利進展。

一、工程名稱:金地紫薇花園14#樓

二、承包形式及質量標準:包公不包料,合格工程

三、承包範圍:主體結構,木工、泥工、鋼筋工施工項目

A、 泥工部分:基槽整邊,清底釺探,回填土平整,各部所有混凝土澆築,磚砌體,補架眼,空心板安裝,吊灌板縫,內架搭設。屋面珍珠巖鋪設,水泥砂漿找平,機械操作與材料短距離運輸,場地清理及零星工程。

B、木工部分:所有混凝土構件的模板加工,支、拆、整理及支撐、搭拆所需腳手架,機械操作及短距離運輸等。

C、鋼筋構件加工、製作與安裝,機械操作及短距離運輸等。

四、工程造價:

A、泥 工:31.0元/平方 按實際面積計(基礎計一層面積),泵送混凝土每立方米扣10元。

B、木 工:14.5元/平方 按實際面積計(基礎計一層面積);

C、鋼筋工:7元/平方 按實際面積計(基礎計一層面積);

D、零星借工:35元/日

五、付款辦法:按所制定工程進度,每完成一層,經雙方驗收合格後付該層工資總款的80%,主體按期完成經交驗達標,除扣未完分項工資款外,其餘一次付清,若因組織不力造成停工或拖延工期者,餘款額甲方有權拒付,並處以相應罰款,基礎部分付60%。

六、工期:

七、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A、工程開工後,分批預付生活費

B、及時提供材料、構件、機械設備

C、派專人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及現場管理,及時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對已完成分部分項工程及時組織驗檢。

D、對乙方不按要求施工,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標準和隱瞞隱患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工整改,嚴重者處以50---1000元罰款或按國家法規處理。

E、所提供機械設備,工具如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告知乙方維修,機械、電器不得帶病運轉;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甲方負責。

F、管理人員不得以甲方自居、隨意變更工序安排或亂指揮,由此造成乙方損失者,甲方負擔。

2、乙方職責:

A、施工期間要經常對工人進行法制、安全、職業道德教育,應教育工人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

B、嚴格按照圖紙設計要求和現行規範、規程組織施工。

C、必須派專人抓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應做到機械整潔,電器安全使用,材料分類碼放。

D、應自覺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指導與監督,不得阻撓或有意刁難,若出現違規作業,違章指揮不聽勸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者,乙方應賠償所有質量損失,並負擔一切由此造成的工傷事故費用。

E、正確合理使用及保管材料,必須做到每天工完場清,不留垃圾,不損毀材料,若造成此現象者,管理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有權予以處罰。

F、機械電器設備操作使用要定人、訂證、定崗,要經常保養與維修,塔機運轉要有專人指揮杜絕超極限作業。

G、所需小型工具,由承包人書面,憑條領取,用後按件交回,如有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照價賠償。

H、所需材料計劃必須提前兩天報專管人員。工地所有機械、電氣設備等存在問題,甲方應及時維修,否則造成停工,工期拖延等不良後果,甲方負責。因天氣變化,人力不可抗拒者造成工期拖延,乙方不負者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待實際發生時,另行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主體竣工驗收達標價款結清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4

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嚴格履行。

一、甲方推薦介紹乙方在湖北鍾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並向乙方提供相關服務,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服務費。

二、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與湖北鍾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甲方不承擔該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税費、工資、材料等款項的付款義務。

三、乙方在湖北鍾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按工程決算金額1%支付服務費給甲方。

四、乙方確保在湖北鍾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的物資供應除鋼材外全部由甲方負責供應,價格隨行就市,具體要求以供應合同為準,乙方未按具體合同約定結清物資供應款時不得向第三方採購。

五、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項目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的關係,按發包方要求組織工程項目驗收備案。

六、甲方按乙方工程進度收取服務費,甲方可憑乙方的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名蓋章視為授權湖北鍾祥科技創業服務X限公司可以從工程進度款中代扣。

七、乙方在工程承包中有關法律責任牽涉到甲方或連帶到甲方或甲方墊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乙方保證及時向甲方給付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額日萬分之七向乙方賠付資金佔用損失和實現債權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八、本合同中乙方的義務,乙方請(公民身份號碼)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並結清全部款項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5

發包發(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給乙方,為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方:本工程乙方包工不包料(包小型機具、掃帚等),包安全、質量、工期、以及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清理。

二、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單價 項目 內容 單價 項目 內容 單價 紅磚 12牆 地板磚、瓷片 18牆 內牆抹灰 24牆 外牆 加氣磚 層面 沙漿地面

四、付款方式: 進度款按完成工程量__________按月支付,竣工退場支付__________。

五、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提供圖紙、平面放線、質量技術交底、施工中用大型機械、安全帽、購買施工期間員工意外保險、提供足夠材料。

2、乙方責任:

(1)按圖施工,以甲方交底執行,並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範和工程質量要求施工,做好工程自檢,確保工程質量必須優良。工程承包合同範本。如工程質量不符合施工圖紙及質量標準,造成返工一切材料、誤工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2)砌磚工程:磚必須濕水後方能砌築,砌築時確保地面乾淨、濕水;牆面平整,垂直誤差正負3—5,灰縫厚度10—15,且平直均勻飽滿,牆體砌好4—6天才能頂磚、加氣磚,斷切時要平直,用鋸用刀砍。預留之前叉口時必須一凸一凹,拉垟助高距5000每排門窗、洞口尺寸預留準確。建築垃圾及時清理並再利用,必須做到當天工完場清。

(3)內牆抹灰工程:硂柱、牆、樑、加氣塊牆面必須甩漿。柱、剪力垟、樑與磚接觸的垂直縫,頂縫必須掛網,先定點,現成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方能批灰,批灰過程中須先將垟濕水並確保批灰面、陰陽角平整,垂直通長誤差不草果3,且無空股裂縫,落地灰及時清理再利用,施工現場工完場清。

(4)外牆裝飾工程:柱、剪力牆、樑板、加氣塊平面甩漿,孔洞封堵,所有硂、磚觸面的垂直縫,頂縫全部掛網。外牆定點與現場管理人員配合施工,並經專業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方能批灰。批灰過程中,垟面須先濕水,沙漿比例達標,垟面、陰陽角垂直平整誤差低於3,且無空股、裂縫、沙眼。落地灰及時清理再利用,放線貼磚時門窗洞口要求整磚,特殊情況與現成管理人員配合處理。磚縫必須橫平豎直,縫大小均勻,所有窗台、飄板等凸出構件,下口做滴水,上口做斜水,門窗洞口,硂磚迸縫沙漿嚴密飽滿,確保不滲水,滲水保修。

(5)室內粘貼:地板粘磚時,地面清理乾淨,並掃防水沙漿,驗收後方能開始貼磚。粘貼時確保無空鼓,否則返工賠料,完成面必須水平直縫,衞生間、廚房等防水地面,按圖紙要求走水至地漏,地面無存水現象。

(6)施工過程中,如因做工馬虎偷工損料,造成外牆、衞生間、廚房、層面等滲水現象,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施工時嚴禁浪費材料,要合理利用各種材料,違者罰款由乙方全部承擔。

(7)中途不管任何原因私自罷工,停工一天,按照實際人數每人每天罰款一百元,停工1天以上按自動退場處理。工程款按實際工程量的70%結算。

(8)工期進度:乙方必須按以上進度準備足夠工人,若因乙方人員不足,拖延工期,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拖延3填以上甲方有權另進班組,以保住工期按時完成。

六、安全、質量罰款細則:

(1)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每人次罰款30元;

(2)乘坐提升架上落,每人次罰款5000元

(3)宿舍白天不關燈、用電燒水、做飯等違章用,每人次罰款500元,並沒收用電器具;

(4)廚房、沖涼房或施工中用水,用電完後不關,每人次罰款200—500元;

(5)施工中浪費材料,按原價十倍罰款;

(6)高層拋掉物罰款1000—3000元,造成嚴重後果全部由乙方負責;

(7)違反本合同乙方責任中的任何安全質量問題,似情節輕重處以罰款不等,如多次出現質量問題,停工整頓,嚴重者甲方有權清退乙方出場,工程款按60%結算。

(8)工傷、工故乙方承擔30%。

七、其他事項:

1、本工地內打架每人次罰款1000元,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一切法律經濟責任自負,本工地員工在工地外發生一切事情與本工地無關。

2、借領工具、損壞或原價賠償,違規操作損壞機械者,維修費用或造成其它損失由乙方負責。

八、本合同安全、質量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工程竣工時結算餘款後自動失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6

甲方:xxx

乙方: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建築施工規範》及相關條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確定把x縣xx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管理。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xx縣xx工程

二、工程地點:xx縣xx鎮x村委會xx村。

三、建築結構:(框架結構)壹棟約xx㎡。

四、承包內容及施工範圍:土建水電工程按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水電施工圖及設計説明。酒店裝修另合同簽署。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工程造價暫定xx萬元。

二、付款方式與結算:

一、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項目依據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文件及乙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價標準。土建、水電安裝按20xx年《xxxx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計價,下浮6%後結算給乙方。

二、工程範圍內所用材料按施工期間桂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佈的xx縣造價信息進行調價。xx縣沒有列入的材料則按xx市相應當期的造價信息進行調整。信息價沒有的,雙方按市場價友好協商確定,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價結算。

三、工期:

一、本工程有效工期為x天。

二、開工時間:20xx年x月x日前(以甲方進場通知為準)。

三、竣工時間:(按實際開工日計算)

四、質量及材料要求:

一、質量要求按國家建設質量標準規範,等級為合格。

二、乙方每完成一個分項,必須及時報請甲方代表、監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員進行驗收。並根據驗收意見整理簽字後方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三、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申請時必須在48小時內組織有關人員到位驗收,否則按已驗收合格,在乙方進行施工後甲方必須給以簽字認可。

四、材料必須保質保量。所有進場材料必須要有出廠合格證,國家有規定要求複檢的材料必須到質檢站檢測合格方能使用。

五、工程款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由乙方墊資工程款:從基礎土方開挖墊資到±00地面(現澆完畢)

二、在乙方墊資到位時,甲方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付工程進度款的80%給乙方。以後,每完成一層,結付一次進度款,以此類推。

三、在乙方負責墊資期間內如因乙方資金原因造成停工x天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資料合格後及結算單報請甲方審核,甲方必須在接到申報資料x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如有爭議,可共同委託相關造價事務所審核。結算經甲方審核批准後,除留質保金x%外,x個月內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付款,每一天必須按拖欠款金額總數的3‰賠付給乙方,以此類推。

六、本工程所有工程款必須轉賬到乙方開户單位:

開户銀行:

銀行:xx的帳户上。

六、工程竣工驗收及交付:

一、在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須做好交付前的細節整改、衞生清理、安全保衞、工程保管等相關工作。自檢合格後書面申報甲方和監理工程師複檢,簽字確認複檢合格後,方可進行工程交付,否則因此產生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二、甲方在接到乙方合格資料及書面申報書x天內必須組織有關人員到場進行竣工驗收、簽證,否則,視為以驗收合格。

三、在雙方未驗收簽證交付使用前甲方不得自行佔用,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以交付甲方使用。

七、甲、乙雙方權責

一、甲方必須在施工前提供準確的地質地下管線資料,確保各項保護用品不受損失,並保證在乙方進場前三天做好三通一平。

二、甲方配合乙方辦理好施工噪音和環境衞生管理等手續。

四、提供標準的水準點和詳細的座標控制點,並在現場指導乙方進行施工。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協商好,周邊的一切社會關係。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五、甲方在支付工程進不能以任何理由及藉口拖延支付時間。

六、乙方必須嚴格按圖紙的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施工,甲方管理人員發現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時,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改,並進行相應處罰。

七、防水材料、鋁合金窗所用材料必須按圖紙設計規定,經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八、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出現一切安全事故,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八、違約

一、本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必須協調建設方處理好周邊的一切社會關係,如有村民和其它人員進行無理取鬧和阻礙施工而造成項目停工時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除乙方自身原因外)。

二、乙方嚴格按合同工期施工,不得拖延工期和無故停工,如違反合同約定,甲方有權終止該工程合同,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三、乙方在此合同又方簽字生效時,必須向甲方交納工程質保金叁拾萬元整。此款在乙方墊資期滿一次性返還給乙方。

四、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時即時生效,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執行,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年月日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7

發包方: (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方式:

四、承包範圍:

五、合同價款:

1.所有箱體兩棟樓總造價為( )元。不含税,不開票。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付款方式為預收定金( )元,提箱殼付( )元 提明箱時付( )元,提二層板電器時付( )元。剩餘完工後付清。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格。

八、專用條款:

1.工程質量等級:本工程質量等級為

2.工期問題: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箱體時,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及時提供箱體。做門板時甲方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2種方式解決。

(1)提交 呼和浩特市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生效:合同簽訂日期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書範文2#

建設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本着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乙方在認可並執行合同各項條款的基礎上,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達成下列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範圍:

三、質量:按甲乙雙方同意的圖紙的各項事項施工,乙方應按甲方雙方協商同意的要求按質量完成。

四、工期:天。

五、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價: 元/噸,共計 噸,共計 元。

2、付款方式:完工後一次性付清。

六、甲乙雙方責任及義務:

1、若甲方不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乙方所造成的誤工及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在施工前,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施工中的水、電、路三通,水電必須到施工現場。

3、在施工期間,工地所出現的工傷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擔。

4、乙方若沒按設計要求施工和出現質量問題所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5、在施工期間個別天氣和個別情況,工期可以順延,因乙方原因,不按合同交工,甲方有權罰乙方工程總造價的2%罰款。

七、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壽光市人民法院裁決。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8

甲方:

乙方:

一、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

3、 工程內容:

二、 承包範圍及方式:

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 合同總價:

三、 付款方式:

1、 牆面、天棚及地面結束後付200000.00元;

2、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一週內餘款一次性付清。

四、 竣工結算:

1、 固定單價合同。

2、 結算公式:中標價+調增調減。

3、 超出部分按市場基價*(1+10%)公式進行計算。

未盡事宜,雙方洽商解決,本合同解釋權屬甲方。

以下無正文。

甲 方:蕪湖市海威建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 方:安徽紫照裝飾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 期: 年 月日日 期: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方請乙方在 建一幢框架式水泥磚混結構四層住宅樓,現甲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發包方式:

甲方負責建房所需的鋼筋、水泥、紅磚、沙石料等所需的建築材料,並負責運到工地。乙方負責樓房的主體工程施工,及建房中的一切機械工具,即包工不包料的施工承包。

二、工程施工計價:

按住宅實際總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 170 元(包括批灰等所有合作內施工作業的工錢)。另外每層加給乙方需要多費工時的框架等施工的加價,每次1000 元,地下室和屋頂合計作一層計算,共計五層,共加價5000元。

三、甲方責任:

1、提供施工用水、電、茶水。

2、及時提供一切需用建材。

3、及時支付乙方工價款。

四、乙方工程施工的內容:

1、按圖施工樓房基礎、柱、樑、牆、樓面、梯子、屋頂、水箱等各種規格的全部設計範圍的建築,並達到合格的質量要求。

2、 負責牆內外批灰,質量達到設計與甲方認可的要求。

3、負責完成接入端到樓房內外給排水管道佈設、化糞池建設、水電安裝、電腦電話線等弱電安裝施工,達到設計和甲方要求。

4、負責完成設計內容中應該完成的建設施工事項,到達質量合格標準。

五、乙方施工中必須保證達到如下要求:

1、負責保管好併合理使用好甲方的建築材料,不得浪費材料,如發生材料被盜要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2、施工要確保安全,如果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切責任由負責施工的乙方負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3、要做好施工現場管理,按照施工工藝進行,特別是混凝土攪拌要均勻,框架結構部分水泥震搗要密實,衞生間和屋頂現澆要防漏等。

六、特別約定:

乙方要確保施工質量,如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翻工,翻工所需工錢和材料由乙方負責。如有爭議由房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鑑定,按照鑑定結果進行處理。

七、工程付款方式:

每完成一層樓房工程施工後,甲方按照該層次設計的建築面積工價的80%付給乙方,餘下工程款在全部完工驗收合格後一次性結清。

八、以上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法院以起訴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0

第一條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8)“建築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範”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範,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範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築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後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複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 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在業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交書面授權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主來説等同於工程師本人的決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並決定拆除相應的建築。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開户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

(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

(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免費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後,承包人將圖紙全部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麼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承包人將得到補償。共11頁,當前第1頁1234567891011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1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施工圖設計範圍內的建築、裝飾、安裝工程,但不包括外牆幕牆工程、雨篷及鋼結構工程、電梯工程、通風及空調工程、弱電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裝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 月 日(以開工令為準)

交工日期:年 月 日(具備部分精裝修隊伍進場條件),月 日完成所承包範圍的所有分項工程。

四、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要求: 合 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暫定人民幣 仟 佰萬元(以工程結算為準)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自雙方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鑑證意見:

經辦人:

鑑證機關: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2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稱:密雲北XX過街牌樓

二、 工程地點:密雲縣古北口鎮北XX

三、 承包方式:大包(即包工、包料)

四、 承包範圍:圖紙以內的所有工程

五、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壹拾肆萬伍仟元整,¥14500元

六、 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年9月4日開工,於年11月4日竣

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60天。

七、 工程質量驗收及保修: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

工程竣工有關規定,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承包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過保修責任。

八、 工程價款及結算:工程進場3日內撥付伍萬元,結構完成撥付伍萬元,

竣工撥付肆萬元,扣除保脩金伍仟元。

九、 爭議: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

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密雲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 違約: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

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一、 安全措施與責任:在工程施工、竣工及補修質量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執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安全施工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施工作業管理,配備必要的安全施工保護設施,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為公眾和其他人員提供必要的臨時道路,人行道防護棚及圍欄,夜間要設警告信號和看守,如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無任何責任。

十二、 合同份數:本合同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承包方: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現甲方江西慧建裝璜有限公司將 裝修工程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項目承包並實施施工;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使工程施工順利完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制定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詳見工程預算、圖紙和甲方指定及要求

四、甲方管理代表:

五、工程款項結算方式及相關手續

1、項目經理的費用按佔甲方商定的(費用承包、輔材包乾認可)執行,施工期間可預領20%,在工程竣工交付後,甲方除扣留20xx元作保脩金(保修期為壹年),其餘一次性付清。

2、各班組工資的付給按甲方制定的工種班組合同書執行,不得超付及拖欠。

3、工程的各種其他費用應在甲方的指導下及時把事情對接處理,不得弄虛作假(由承包人負責經辦),否則作相應經濟處罰(25倍以上)。

六、工程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如無特殊情況,拖延工期按100元/日處罰;

七、工程質量:本工程要求施工質量優良,經甲方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八、乙方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工程部的安排及相關管理去執行,及工程的各項工作進行,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2、按照施工圖及甲方的要求和《施工規範》施工。

3、保修期間如有質量問題,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後二天內到達並修復,除人為造成損壞外,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負任何經濟責任(如乙方未修復,則甲方按費用的雙倍另行安慰維修)。

4、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含墊資、藉資、引資)和法律責任等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5、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的社會信譽及形象,如因工程質量或其他問題在用户造成惡劣影響的除賠償用户的損失外,甲方可對乙方罰款壹萬元,並在工程款項中扣除。

6、乙方應認真做好安全施工,杜絕傷亡事故。如在施工期間一旦發生一切傷亡事故,按事故輕重直接扣除乙方所有承包款的80%以上,並及時向甲方報告。積極協助調解和處理。

7、乙方不得拖欠勞務人員工資,如有拖欠工資導致投訴上訪或因違反《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其它情形而給甲方信譽造成不良影響或對甲方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時,乙方應承擔全部相關責任,且甲方對乙方處以工程承包費用的20%的罰款。

九、甲方責任:

1、甲方應管理配合乙方與業主取得聯繫,負責協調有關工程中出現的其它問題;

2、具體管理配合工作以甲方業務部、工程部兩部門為主,技術上(工程量、圖紙)以甲方預算部、設計部為主,並指派專人負責工程跟蹤與配合。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4

發包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在石翁鎮財政所院內新建房屋一棟,建築面積165,甲方將該工程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有關具體事宜經雙方商定後達成如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況

樓房一共兩層,磚混結構,建築面積_____㎡,層高_____米,建築總高度_____米。

二、承包形式

甲方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乙方,所有泥工、付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木工、架子工及所有架子樹拆完歸堆,場地清理一併在內。所有施工工具、施工機械、模板、支撐及配套、元丁、元絲、腳手架及配套元絲、馬釘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水、電。

三、安全責任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建築工程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操作施工,切實把好用電、用水、機械操作等安全責任關。在施工中發生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

四、工程內容

乙方按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基礎工程、正負零以上的主體工程、屋面工程、外牆工程(打底抹光)、內牆打底抹光、樓面搗制、平屋面隨搗隨光,地面搗制及所有材料的搬運,清理落水灰、施工現場清理等一併在內。

五、施工質量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築工程施工標準規模施工,決不允許偷工減料與浪費材料,如發現上述行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如未按甲方圖紙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在合同解除前,屬乙方的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修理。

六、承包單價

按國家建築工程標準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單價_____元(小寫_____元整),合計_____元整(小寫:_____)。

七、付款方式

該工程於年月年月工,工程款的結算: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後支付合同價款的90%,一年保修期滿後支付合同價款的10%。

八、本合同一式希共同維護執行。

發包人: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15

簽約方:(簡稱甲方)(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施工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將XXXXXX工程鋼筋制安工程委託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責、權、利,現經雙方友好協商,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結構模式:框架

四、承包方式:

各幢樓鋼筋制安工程按包工包機械(不包料)由乙方承包施工,乙方自負盈虧,該項目乙方不得轉包或變相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責令其退場,並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五、承包內容:

按圖紙要求(包括設計變更)在本單位工程砼項目中的鋼筋工種進行全過程製作、安裝、套筒連接、搭接焊、對焊、立焊、場內運輸、固定柱筋、墊塊及除井架外一切機械和工具(包括女兒牆、欄杆、壓頂、過樑、構造柱、水平牆樑、線條等)。

1、負責逐層拉結筋預插鋼筋、電焊拉結筋(包焊機、焊條),此項按每幢每層100元包乾。

2、在砼澆築過程中應派員無償進行看筋、保護。

3、負責每批進場鋼筋的試驗取樣(包括原材、電渣壓力焊、套筒連接、閃光對焊)。

4、負責扎線、搭接電焊、立焊、對焊的焊劑、焊條購買及支付工資等責任,以及套筒連接的所有工作

5、文明施工:①安全帽自理;②尊師愛徒;③負責材料及工具的堆放整理工作;④保證施工場地的整潔。

六、工程結算:

1、鋼筋制安(包工、包鐵絲、包機械)項目,單價每噸按270元人民幣計取。

2、噸位計算數量按照甲方審核後的鋼筋抽筋數量為準。

3、電渣壓力焊每點1.70元,套筒連接每個8元,閃光對焊每點8元計取。

4、除套筒連接外,試驗送檢焊點由乙方負責製作,不計結算數量,由甲方負責送檢及送檢費用。

5、以上單價均為一次性包乾價,結算時不作任何調整。

七、工期要求:

本鋼筋項目基礎安裝工期為2個日曆天,逐層柱安裝工期為1個日曆天,逐層樑板安裝工期為1個半日曆天,工期的延誤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每延誤一天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八、質量與驗收

1、組團二各幢樓質量應達到合格以上,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合格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且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爭取創一幢樓為優質工程,其鋼筋制安一定要達到優質,制安項目為不獎不罰。

2、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檢查驗收,併為檢查驗收提供便利條件。如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整改直至合格。如整改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對乙方的經濟處罰,並承擔因返工所造成的原材料損失。

3、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4、工程施工中遇到質量問題,乙方在收到通知若不及時整改,甲方將組織有關人員進場整改,費用由乙方雙倍承擔。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對本工程行使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和決策指揮權,進行成本控制和資金管理。

2、負責施工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全面管理,負責圖紙自審。參加圖紙會審,制定施工組織設計並貫徹落實。

3、負責施工技術與安全交底工作,施工放樣,技術複核,沉降觀測、分部分項驗收,質量安全指導、檢查,負責施工預、結算工作,編制內業資料,建立工程施工技術檔案。

4、協調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服務與監督管理。

5、向乙方提供各幢樓的一套設計施工圖。

6、甲方提供一間乙方辦公的場所,並收取辦公場所費用200元/月,此費用在工程款中扣回。

7、甲方委派為現場代表,負責落實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二)乙方責任:

1、遵紀守法,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和基監督,特別對施工預製條文或指令性通知的及ISO9000標準必須堅決接受執行。

2、嚴格按照施工驗收規範、質量驗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接受施工技術安全交底,認真做好自檢、複檢、交接班檢查工作,把好每一道工序的質量安全關。

3、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和日常檢查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如出現各種安全事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與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甲方一概無關。

4、做好計劃生育地宣傳工作,並承擔由於自身違反計生工作造成的經濟責任。

5、乙方應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各單位工程及各層數的鋼筋規格及數量;同時施工中應節約材料,若發現乙方浪費或亂丟材料,每日樓層不得留有鋼筋,則每次罰款壹仟元,應做到場地無剩料。鋼筋在製作和安裝過程中,斷料、配料應統籌安排,不得有鋼筋浪費的現象,若發現有鋼材不按最優化的統籌配料而造成的浪費,甲方有權按浪費鋼筋的重量單價處以伍倍鋼材價格罰款。

6、乙方負責自身的暫設。

7、乙方必須及時發放工人工資,並每月造冊給甲方備案,作為付進度款的參考依據。若發現乙方工人提請訴訟,一切責任與損失由乙方負責,每人次罰款

8萬元;同時甲方有權取消剩餘工程款的支付。

8、乙方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與甲方制訂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經常教育工人注意施工安全與防火,不得使用三爐(電爐、煤油爐、電炒鍋和液化氣爐等)和電熱棒,違者沒收爐具並處以罰款500元。

9、教育工人遵守社會治安管理,嚴禁在工地上鬥歐、酗酒、賭博、收聽收看黃色錄音、錄像等,違者每次罰款200元,班組長罰款5000元。且甲方有權更換班組。

10、甲方提供的防護設施,乙方不得隨意拆除和破壞,如因乙方工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其費用由班組承擔並在承包的工程款內扣除。

11、勞務管理:凡乙方所有勞務人員都應執個人身份證和照片及時到項目部簽訂勞務合同,違者每人處以壹仟罰款。由乙方統一負責辦理就業證(就業調節費),費用由乙方支付,女同志還應帶有婚育證,進入工地就要做到證件齊全,如有拖辦或證件不齊者處以人均200元罰款,並補辦證件。嚴禁童工、小孩和孕婦及家屬等無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違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暫住證由乙方自帶工人到派出所辦理,其費用乙方自負。不辦理者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12、乙方委派先生為現場代表,負責施工和日常的工作事宜。

十、機械、工具管理

1、井架:由甲方提供,其操作、維修由甲方負責。

2、甲方僅提供每幢樓一台二級箱供乙方使用,其餘開關箱、電纜、插板由乙方負責。

3、安全帽、安全帶、雨具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4、乙方負責進場手續及費用、勞務費、暫住費及提供身份證、務工證、計生證和上崗證(電焊、立焊等)複印件。

5、除井架外,所有制安的設備、工具由乙方負責到位。

6、合同簽定後,有關鋼筋製作機械及時進場作為押金,其保管由乙方負責。

十一、付款方式

1、本工程按每幢月實際製作鋼筋噸數的70%支付給乙方作為進度款,待各幢主體工程封頂後付至總完成量的80%,單位工程鋼筋分項全部完成

後付至90%,餘款待工程結算後一個月內付清。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解決不成,可向當地管轄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2、本合同執行中,若有違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如數賠償。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款付清為止失效,若本合同未盡事宜,施工中另作補充協議完善,本合同與補充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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