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增值税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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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增值税起徵點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增值税徵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現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規範,是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税暫行條例》)。
增值税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餘額計算税款,並實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税。從計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徵税,所以稱之為“增值税”。然而,由於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是一個難以準確計算的數據,因此。
在增值税的實際操作上採用間接計算辦法,即: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要根據貨物或應税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税率計算税款,然後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税款。其餘額即為納税人應繳納的增值税税款,這種計算辦法同樣體現了對新增價值徵税的原則。第一節 徵税範圍及納税義務人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
一、徵税範圍 現行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包括:
(一)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税的徵税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一)、(二)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的範圍,還需要具體確定。
1、屬於徵税範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税,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税;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税;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税;
(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税。
2、屬於徵税範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税。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税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税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税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税(詳見本章第七節二、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應税勞務行為。增值税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税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税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詳見本章第七節三、兼營非應税勞務)。
3.其他徵免税的有關規定
(1)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濟貿易合作部(現為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税;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②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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