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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代理實務的模擬練習題

税務代理實務的模擬練習題

簡答題

税務代理實務的模擬練習題

1、張某為一中國公民,其在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2008年3月收入情況如下:(1)外商投資企業當月支付的工薪25000元;國內派遣單位當月支付的工資4000元;同時,外資企業本月發放年終獎,該個人獲得30000元。(2)利用休假時間為國內某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取得收入80000元,領取收入時得知該單位遭受嚴重水災,當即捐贈20000元。(3)為境外一企業提供一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來源國税法在該國繳納了個人所得税20000元。(4)個人出租住房,2008年全年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發生的准予扣除項目及修繕費用500元,取得合法票據。(請綜合考慮營業税和房產税,不考慮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要求:分別計算張某以上各收入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税。

答案:

1. 本月工薪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税:

(1) 應納個人所得税合計=(25000+4000-2000)×25%-1375=5375(元)

(2) 外商投資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25000-2000)×25%-1375=4375元

國內派遣單位直接以4000元作為個人應税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4000×15%-125=475(元)彙算清繳時,張某應主動補繳個人所得税=5375-(4375+475)=525元。

本月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税:

確定税率:30000/12=2500元,應該適用的税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計算應納税額:30000×15%-125=4375元,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2. 工程設計屬於勞務所得,其應納税所得額為:80000×(1-20%)=64000元,按勞務個税相關規定,它應該適用加成徵收的規定,故應納個人所得税=80000×(1-20%)×40%-7000=18600(元)。直接捐贈不得扣除。

3. 提供專利技術在我國應補充繳納的個人所得税=150000×(1-20%)×20%-20000=4000(元)

4.個人出租房屋,允許扣除修繕費用,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個人出租住房的,按10%計徵個人所得税,3%計徵營業税,4%計徵房產税,故租金應納個人所得税=(3000-3000×(3%+4%)-500-800)×10%×12=149×12=1788(元)

2、2008年第二季度,某税務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決定對某行業的定額從7月起至12月適當調高,並於6月底下發了調整定額通知。某納税户的定額由原來的4萬元調整為5萬元。該納税户不服,説等到7月底將搬離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準備繳了。7月17日税務所得知這一情況後,書面責令該納税户必須於7月25日前繳納該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務所發現該納税户已開始轉移貨物,於是責令該納税户提供納税擔保,該納税户沒有提供納税擔保,於是税務機關書面通知該納税户的開户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了7月份的税款。

問:1、你認為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2、請你提出處理意見。

答案

税務所的行政行為不合法。因為:根據《税收徵管法》規定,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務所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顯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該税務所應經縣税務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該納税户開户銀行凍結該納税户相當於7月份應繳税款的存款,而不應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7月25日後納税人仍未繳納税款的,方可對該納税户採取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即該税務所經縣税務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該納税户開户銀行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7月份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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