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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税務自查報告

分公司税務自查報告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税務局:

分公司税務自查報告

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納税人名稱:武漢德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税務登記號:420101717957651,經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羅仁德,註冊資金:300萬元,經營地址:武漢高科醫療器械園(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區高新大道818號)B區9號樓A單元5樓,主營:光機電一體化、高頻激光、醫療器械、計算機技術開發研製、技術服務;開發產品的銷售、醫療器械、家用電器零售。

我公司於20xx年對我公司20xx年1月-12月所得税進行了自查,清查的情況彙報如下:

一、20xx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029,914.56元,營業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間費用202,205.03元,營業利潤5,150.58元,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為515.06元。

20xx年全年應納所得税額515.06元,當年已繳515.06元,已繳清。

二、自查後發現問題:

自查發現,20xx年管理費用應調減10,751.70元,其中差旅費調減6,842.20元,業務招待費調減3,909.50元,調整後20xx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029,914.56元,營業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間費用191,453.33元,營業利潤15,902.28元,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為1,791.94元。

20xx年全年實際應納所得税額1,791.94元,當年已繳515.06元,次年1月已補繳1276.88元

三、我公司於20xx年2月前將應補繳的所得税已經全部繳清。

武漢德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0日

税務自查報告

根據*地税直查(20xx)20xx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税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採取了自查與聘請税務師事務所税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於20xx年7月13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税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彙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税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税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税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税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税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税事項,並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税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税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税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週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税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税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

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税時少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3,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 金額

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 13,881.10

調增應納税所得額小計 13,881.10

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3,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0]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税所得額,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税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税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 金額

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 14,061.67

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 20,000.00

調增應納税所得額小計 34,061.67

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8,515.42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

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

[2000]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04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 軟件公司現己合併,並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税直函[2004]89號文中 “對於農電提成餘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20,000.00元。

附件:企業納税情況自查表

*省 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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