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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投資中的運用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投資中的運用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是西方常用的一種資產計價方法,它充分體現了會計的穩健性原則。本文分析該方法在投資核算中的運用,試為完善我國的投資核算提一些建議。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投資中的運用

一、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短期投資核算中的適用

隨着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幅度的增大及短期投資在流動資產中比重的增大,短期投資期末採用成本計價顯得不夠合理,在市價明顯低於成本時問題尤為突出。這時便產生了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其理論依據是:第一,短期投資作為現金的後備來源,當市價低於成本時,表明投資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轉換成現金,投資損失已經發生,應當在發生跌價的當期確認損失,而不應等到出售時再予以入帳;第二,短期投資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雖然只承認市價下跌而不承認市價上漲似乎有矛盾,但可以使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產生穩健的後果,更符合穩健性原則。筆者認為,該法雖然在會計理論上出現一些不一致,但它在市價上漲時,保持“成本法”的優點,使損益計量客觀、公正;在市價跌進成本時,保持了“市價法”的優點,代表了短期投資的可變現價值,能準確衡量企業的實際可用資金。因此,短期投資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認可。

實務中一般通過設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作為“短期投資”科目的備抵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短期投資的減項。在具體計算時,分別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期末證券市場上的收盤價格為市價,來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損失準備,借記“投資損益”,貸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二、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長期投資核算中的運用

現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已經越過短期投資,開始運用於長期投資。《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第23條指出,被列作長期投資的投資,在資產負債表上應按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列示:(1)成本,(2)重估金額,(3)對於可以出售的權益性證券,應在投資總體組合的基礎上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確定。第24條則説明長期投資通常按成本列示,但當長期投資的價值發生非暫時性的下跌時應當減少帳面金額以確認這項跌價。可見,國際會計準則不禁止長期投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但使用對象侷限於可出售的權益性證券發生市價持久性下跌時,並需在投資總體組合的基礎上。

同樣,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號公報指出權益性可上市證券的帳面數應為它的總成本和在資產負債表日市價中的較小值。它對長期投資分別暫時性下跌和持久性下跌兩種情況:前者以投資總體組合為基礎,後者則以單項投資為基礎,運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我國的投資準則沒有對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的運用加以限制,它僅僅要求企業對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定期地進行逐項檢查。如果可回收金額低於投資的帳面價值,應將可回收金額低於長期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首先衝抵該項投資的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足衝抵的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顯然,我國的長期投資運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的條件最寬、對象最廣。但運用權益法核算投資損益的長期投資在市價嚴重下跌時,是運用權益法衡量損失還是直接進行長期投資減值?

設A公司年初投資125萬元佔B公司25%的權益份額,B公司帳面權益400萬元,市值500萬元。這時A公司帳上長期投資100萬元,還有25萬元的股權投資差額將在10年內攤銷。假設B公司當年虧損200萬元,市值跌至150萬元。根據權益法核算投資損益的要求,A公司帳上的長期投資將減至50萬元,另有長期投資股權差額22.5萬元。但是A公司的長期投資市價僅剩150X25%=37.5萬元,這時是否要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35萬元?如這樣做,必將使長期投資帳面價值不再比例於被投資企業的帳面權益。

筆者認為,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主要是針對成本法不能正確核算期末投資的公平價值而產生的,實質是對成本法核算缺陷的一種補充。而長期投資運用權益法的目的是控制、影響重大投資或經營決策,不是為了變現。用權益法核算的企業發生市價下跌,投資企業不應運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會計上反映,只適宜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這正如上市公司報表上的淨資產與股票的市價不相等一樣,是正常的,無需調整。也正如權益法名稱所表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是佔有被投資企業的權益,不是成本或可變現市價。所以,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可按投資成本計價或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則應按投資成本、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計價。

綜合上文,筆者認為,在投資業務中運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必須明確其適用範圍,即可用於對上市權益性證券的短期投資和成本法核算的長期投資,不應包括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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