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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業管理制度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交通企業管理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

【摘要】全面預算管理涉及面廣、流程鏈條長,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全局。實現全面預算管理應當重視預算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使全面預算管理的實施有規可依、有章可循。本文從全面預算管理的意義和構建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的必要性出發,對交通運輸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交通運輸業 預算管理 制度體系

交通運輸業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動力。“十三五”是我國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集中建設、擴大規模的重要時期,更是加快成網、優化結構的關鍵時期,20xx年鐵路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共完成2.79萬億元,同比增長4.7%;完成營業性客運量190.02億人,比上年下降2.2%,旅客週轉量31239.87億人公里,增長3.9%,貨運量431.34億噸,增長5.2%,貨物週轉量182432.29億噸公里,增長5.0%。

一、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意義

(一)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是實現戰略規劃目標的有力支撐

年度全面預算目標是企業戰略目標的分解和細化,是確保企業戰略規劃得以實現的有效手段和工具。通過制定年度全面預算目標,可以將發展戰略分解和細化到產銷規模、成本費用、投自、融資、資金營運等生產經營管理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通過年度全面預算的執行,可以將年度預算目標落實、量化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個工序,並以月度預算、季度預算的順利實施,確保年度目標的有效實現,從而實現“化戰略為行動”,確保企業戰略規劃目標的最終實現。

(二)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是推動企業加強內部控制的重要工具

通過全面預算的制定和實施,可以對企業經營過程和外部環境進行及時、有效的分析、預測和判斷,揭示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點所在,進而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管控,使自身所處的環境與擁有的資源和企業的發展目標保持動態平衡,推動企業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內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三)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是提升企業價值創造能力的'重要手段

通過全面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可以將企業有限的資源加以整合、協調分配到能夠提高企業經營效率效果的業務、活動、環節中去,並通過建立和完善各項控制標準和控制程序,進一步加強成本控制,實施精細化管理,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從而推動企業提升資源的價值創造能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構建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的必要性

制度體系是企業管理工作的基礎,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體制基礎,是企業員工的行為規範,是企業經營活動的體制保障。實現全面預算管理應當重視預算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使全面預算管理的實施有規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制度體系的建立有利於預算管理髮揮實效。預算管理環節複雜,從編制審核、控制分析到考核評價,其中任何一個環節沒有制度約束都會導致該環節預算流於形式,只有通過建立系統、規範、有針對性、可操作的制度體系,才能實現預算管理“全員參與、全過程跟蹤、全崗位落實、全內容管控和全方位覆蓋”。其次,制度體系的建立有助於企業內控機制的有效運行。預算管理並不是孤立的管理模式,必須和企業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物資採購及其他各項業務活動銜接,只有構建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與其他內控管理制度相輔相成、共同運行,才能推動整個企業內控機制的健全完善。

三、構建交通運輸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議

(一)健全全面預算管理組織體系,營造良好的體系建設環境

健全有效的預算管理組織體系,從頂層設計入手強化全面預算的組織領導。一是健全全面預算管理組織機構,搭建預算管理委員會、預算管理辦公室和具體預算單位三個層次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架構,其中預算管理委員會負責決定和處理全面預算管理的重大事宜,預算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面預算的編制、審核、控制、分析、調整、考評等工作;二是制定預算管理工作規則,明確各部門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避免出現漏洞、多頭管理、推諉扯皮現象;三是規範預算編制流程,明確部門預算內容,確保部門預算項目和部門工作職責互相支撐,企業所有管理活動閉環管理。財務部門採取合理方法將業務部門預算合理轉換成財務數據。

(二)完善預算定額標準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基礎支撐作用

推行預算定額標準能有效提高預算編制效率,強化預算編制剛性。一是完善人員、資產、價格、計量等各項基礎資料數據庫,利用基礎數據庫制定、審核全面預算,實現基本支出預算費用標準化;二是完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預算定額,收集歷史數據、同行業對標企業的數據,通過立體交叉式的比較,完善本企業建設項目定額,實現相同地域、相同規模、同一性質項目預算標準一致,最終實現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化、標準化;三是完善全面預算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設,與企業資金結算系統、財務核算系統和報表管理系統相銜接,實現對企業業務流、資金流、信息流等預算數據的全覆蓋,從而及時、準確地取得、傳遞和利用各項基礎數據,充分發揮支出標準在預算編制和管理中的基礎支撐作用。

(三)健全預算分析制度體系,切實發揮預算約束控制作用

加強預算執行監控,切實發揮預算約束控制作用。一是建立預算執行監控制度,預算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各執行部門的溝通,動態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反饋預算執行的進度與效果,及時發現和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偏差與問題;二是建立定期預算執行分析制度及重大事項應急分析制度,將預算分析的對象,縱向深化到各預算責任中心,橫向分解到各業務流程,提高分析的針對性和時效性;三是完善預算控制責任制度,實行預算執行結果的非合理性偏差問責制,做到職責到位,責任到人。四是制定預算執行審批制度,在金額控制的基礎上,實行預算項目控制,嚴格控制預算外項目支出。

(四)完善預算考評制度體系,強調考核結果的運用

完善預算考核體系,調動實現預算管理目標的積極性。一是科學設計預算考核指標體系,在收入、利潤指標的基礎上,增加市場佔用率、客户滿意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等非財務指標,建立績效考核的多重標準。二是完善預算考核結果的運用。將預算考核與激勵體系相結合,通過實施貨幣與非貨幣獎勵來加強目標的一致性,使經營者、員工與企業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責任共同體,最大限度地調動經營者和職工的主動性和責任性。

(五)完善預算管理人才培訓制度,打牢體系建設的人才基礎

完善預算管理人才培訓制度,有效提高預算編制質量和預算控制效果。員工是全面預算的編織者、參與者和執行者,完善預算管理人才培訓,讓員工瞭解預算管理對企業的重要性,預算編制質量才能得到保障,才能提高員工參與預算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參考文獻

[1]交通運輸部.20xx年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統計公報[R].交通運輸部網站,20xx.

[2]何靜.全面預算管理在交通運輸行業中的應用研究[D].雲南大學,20xx.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2

建築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獎懲

1.1公司每年應組織一次車隊全體職工參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工程部配合。

1.2對新入隊的駕駛員,必須進行時間不少於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瞭解本企業施工情況和道路運輸特點,掌握一般安全知識(施工安全、起重及機械安全等),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種車輛駕駛員及駐班的貨車駕駛員,必須選擇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持有相關證件三年以上的人員擔任,同時,必須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2、交通安全的'一般規定

2.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執照後,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閒談,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2.2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2.3汽車在起步、調頭、倒車、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行)。

2.4進入公司大院內,各單位生產區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車速限制在10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3

為了規範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範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後,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徵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繫,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後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後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複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後,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誌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後,罰款5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4

(一)為加強企業內部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防止單位內部交通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二)辦公室(或車輛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檢查內部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四)企業內部道路應按規定設立道路交通標誌、限速裝置等,設立位置要明顯,不準遮擋。

(五)道路保持平坦暢通,冬天及時清除路面冰雪。 (六)道路破土動工或因需要臨時佔用道路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批准,施工現場應設立安全通道、加裝警示標誌,夜間要有信號燈和照明,在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道路施工應臨時設專人指揮疏導交通。

(七)企業內部使用的機動車輛,包括汽車、叉車、剷車、電瓶車、吊車和各類專用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發給企業內部車輛號牌,車輛號牌應按規定位置安裝。

(八)內部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學習,搞好車輛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良好,不駕駛“帶病“車輛,嚴禁酒後駕駛。

(九)企業內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5

1.為保障廠區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安全保衞部門全面負責廠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 進入廠區汽車門前有停車檢查標誌,由廠警檢查合格後方行。

3. 廠區應設專門停放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的場所,並按規定停放。

4. 進入廠區汽車設限速標誌(5公里/時)。

5. 廠區道路不得隨便停車,道路上破土施工,要辦理申報手續同意後方可,並有明顯標誌,夜間要掛紅燈。

6. 跨過廠區道路的.管道,要設限制高度的提示標誌。

7. 廠區道路應平坦暢通,禁止在路面排放污物及酸鹼等有危險物質,冬季要及時清除積雪、積水。

8. 機動車輛必須完好,證件齊全,進入廠區必須要戴好防火罩。

9. 本單位的廠內機動車如:剷車、摩托車等,駕駛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駕駛。

10. 車輛裝載應為核定量,裝載物品不得拋、灑、滴、漏,污染環境,裝載危險化學品按有關規定執行。

11. 工作人員進入廠區必須三人成列、兩人成行。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6

1 目的與範圍

1.1 為了規範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 職責

2.1 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 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 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 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5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 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 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並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 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 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 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後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 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 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 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 使用*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 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 廠區道路

5.1 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 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 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 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衞消防部。

5.5 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衞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 交通事故處理

6.1 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後,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 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託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 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製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7

1.1為保障公司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衞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工業企業廠區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及公司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公司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保衞部門與門衞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誌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並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誌。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誌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廠區斷路安全作業規程》(ah02/06)等制度。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誌、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鹼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佔用或破土施工,按規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並經保衞部門批准。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於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後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剷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後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後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後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衞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並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交通部門管理人員和門衞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剷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公司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並限速5公里/小時。若發現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門或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違章處理,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駕駛員所在單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並對有責任的門衞作相應處理。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並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並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公司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後不準超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剷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後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並按公司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並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馬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誌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公司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公司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並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了規範進入廠區內各類機動車輛的安全行使,確保廠區內生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進入廠區的各類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凡進入廠區的任何車輛,必須經門衞登記辦理入廠區手續方可進入。

第四條、非防爆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戴阻火罩。

第五條、入廠車輛要服從門衞的檢查與管理,並按指定地點停靠。

第六條、拉運液化天然氣的罐車在充裝區門衞室前方的阻止帶前停下,根據調度單進行入廠安檢,進入充裝區的車輛認真按照充裝順序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進入。

第八條、入廠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如因工作需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的車輛必須經特別批准後方可進入。

第九條、小車及參觀車輛不得進入廠區,經門衞登記後整齊停靠在辦公樓前的停車位上。

第十條、在廠區內行使的機動車輛,限速5公里、按指示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任何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廠區,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條、廠區內禁止鳴喇叭。

第十四條、廠區內的特種車輛必須取得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駕駛,禁止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十五條、廠內行駛的任何車輛除駕駛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載人。

第十六條、運輸液氮的`車輛嚴格按照充裝lng的車輛檢查程序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進入廠區道路施工區域,應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通過。

第十八條、在廠區內行駛或裝卸貨物的車輛,在遇到緊急情況下如:可能出現火災、爆炸等情況下,應聽從現場指揮按指定路線迅速撤離。

第十九條、廠內行駛的任何車輛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酒後駕車,在道路狹窄的地方要小心駕駛,遇有人員時應主動避讓,超長車輛倒車時要有人指揮,以防撞壞設備。

第二十條、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本規定。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9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行政部門負責廠區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行政部門與門衞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誌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 並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誌。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誌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 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誌、信號。

3、 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鹼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佔用或破土施工,並經行政部門批准。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於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後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剷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後方 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後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後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衞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並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衞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剷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並限速5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並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並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後不準超 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剷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後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並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並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誌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並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0

為搞好公司內安全運輸,順利完成在產品加工件週轉任務,防止由於車輛傷害造成的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 凡公司各類車輛,包括剷車、電瓶車、各類汽車司機均應遵守本規定。

2 在公司區域主幹馬路、各車間外環馬路、車間安全道上行駛的`各類車輛均應按此制度執行。

3 公司區域主幹馬路指公司北門直至水暖組,公司東門到三車間。其餘為廠區支幹馬路。車間內部有白色間斷標記的通道為車間安全道。

4 主幹馬路各類機動車輛,時速應在10公里以下;支幹馬路時速應在5公里以下;車間安全道及主幹、支幹馬路拐轉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5 各類車輛在起步、出入車間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笛減速,通過各路口,司機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會車時應做到先讓,先慢,先停。

6 一切車輛,除在主幹馬路外一律不準超車。在主幹馬路超車時要鳴笛示意,待前車同意後,方可超車。

7 各類車輛在主幹道、支幹道、車間通道一律靠右行駛,在轉彎時應打開轉向指示燈,無轉向指示燈的車輛,在轉彎時司機應伸手示意。左轉彎時必須轉大彎。

8 各類車輛進入庫房、車間時應密切注意周圍環境和人員動向,並應鳴笛,低速(時速不超過3公里)慢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9 主幹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6時至20時)將車輛停放在主幹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碼放高物,防止阻擋司機視線。

10 各種車輛(包括私人摩托車)在7時至18時不得在公司區域內各種道路上練車。

11 各類車輛的司機除應遵守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1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於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佔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衞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繫,採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2

建築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獎懲

1.1公司每年應組織一次車隊全體職工參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

此項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工程部配合。

1.2對新入隊的駕駛員,必須進行時間不少於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瞭解本企業施工情況和道路運輸特點,掌握一般安全知識(施工安全、起重及機械安全等),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種車輛駕駛員及駐班的貨車駕駛員,必須選擇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持有相關證件三年以上的人員擔任,同時,必須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2、交通安全的一般規定2.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執照後,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

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閒談,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2. 2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2. 3汽車在起步、調頭、倒車、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行)。

2. 4進入公司大院內,各單位生產區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汽車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運輸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指運輸企業以行車安全管理為中心內容的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國有、集體運輸企業,無論內部採用何種經營方式,其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關於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依據行業特點,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二)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並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製度,整改事故隱患;

(五)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六)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應趕赴現場,瞭解事故原因,協調事故處理;

(七)對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員、有關責任人員和運輸企業進行處理;

(八)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第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是安全生產的重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重要管理責任;企業黨、政、工和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運輸企業應設置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如安全處、科、股),並參照部頒標準jt/t3144-91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人員應相對穩定,責任心強,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能運用專業知識和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製度、規程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並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運行車輛完好,嚴禁帶“病”行駛,制止違章行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駕駛員等生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

(五)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企業駕駛員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崗證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嚴禁疲勞駕駛; (六)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 (七)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八)負責本企業的行車事故處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安排專項的安全經費,用於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教育、安全競賽、事故預防以及配備安全工作裝備等開支。

交通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經費可從徵收的交通規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運輸企業應結合企業實際,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安全活動制度、行車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行車安全檔案管理制度、行車安全管理目標崗位責任制度、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獎懲制度和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資料等。

第十二條 運輸企業安全工作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時應及時開會處理。安全工作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總結本單位近期內行車安全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措施,佈置開展安全活動。

第十三條 運輸企業“安全活動日”應每週開展一次。活動日主要活動內容包括傳達、學習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文件;總結、交流安全行車經驗,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安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範措施。安全活動日應建立活動記錄,實行簽到制度。

運輸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和特點,結合生產實際,積極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

第十四條 運輸企業應重點對安全管理、駕駛、維修、乘務、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等人員進行以業務和技術為主要內容的行車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抓好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培訓、考核、教育及其駕駛證、上崗證的管理工作。教育駕駛員遵章守紀,服從管理,自覺執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要加強車輛管理,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嚴格車輛維修、檢測,並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所有營運車輛(含租賃、掛靠車)必須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運輸企業和交通主管部門還可採取設立責任賠償保障金和安全統籌等辦法,建立和完善車輛風險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制度,包括基礎資料檔案、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行車事故檔案。基礎資料檔案主要包括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規章制度,企業的行車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名冊、駕駛員名冊、檢查考核記錄、安全例會記錄、安全活動記錄;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一人一檔,記錄其安全運行和遵章守紀等情況;行車事故檔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檔,記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及事故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運輸企業應制定不低於上級下達的行車安全考核指標,努力完成上級下達的行車安全管理目標,並將考核指標層層分解到各基層單位和相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確保行車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等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情況檢查,做好詳細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應制定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統計報表制度,準確、及時、規範地填報安全統計表、報,不得瞞報、漏報。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要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對重點車隊(客運車輛較多),重點駕駛員(一、二類班線駕駛員),重點線路(一、二類班線和高速公路班車、夜班車,山區、鄉村道路、事故多發區、陣霧區),重點運輸(超限貨物及危險品運輸),重點季節(雨、雪、冰凍季節,春節、暑期及節假日運輸)要實行重點管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運輸企業應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年終按目標完成情況實行獎懲。對發生特、重大責任行車事故,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運輸企業,要追究當事人和企業領導人的責任,並可令其停運或不審批新的車輛、新增加的線路。

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要對在行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與其經濟利益掛鈎。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及企業效益蒙受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根據事故性質、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要結合駕駛員的安全行駛里程開展評選安全駕駛員活動,對優秀駕駛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掛靠運輸企業經營的社會單位及個體的車輛,其運輸安全生產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跨省、跨地區運輸車輛,部倡導和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及運輸企業根據自願、互便、互利的原則,開展安全協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4

1、綜合行政部要逐台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2)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車輛事故記錄等。

2、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不準開帶病車、超速車和疲勞車,車輛管理人員要按時安排車輛進行維護保養。

3、車輛必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

4、出車前、後的車輛必須進行例保項目檢查。

5、車輛換季保養必須按冬夏季節規定更換機油。

6、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驗收,在驗收中如發現車輛存在問題,應及時報修。

7、車輛二保、三保、大修時,由用車部門負責向綜合行政部報計劃,批覆後送指定修理廠修理,修好後由用車部門與綜合行政部車管人員負責驗收。

8、車輛在修理過程中,如須更換超過規定的配件必須提前向綜合行政部申請計劃,批覆後方可更換。

9、車輛發生故障或在路上拋錨時,要及時與綜合行政部取得聯繫,並準確説明故障原因,須修理部位及拋錨地點,以便及時安排得到處理。

10、車輛年檢或保險時由綜合行政部負責年檢和保險。

11、車輛報廢由綜合行政部辦理。

12、車輛城區夜間停放必須按公司指定地點停放,外出車輛夜間停放時必須停放在正規停車場內。

13、工程車輛使用部門要建立有關車輛的各類技術檔案、台賬(單車油耗、停車費、過路過橋費、車輛安全檢查、安全學習、安全教育、安全行車)及審核,報送公司綜合行政部。

14、綜合行政部應及時做好機動車輛技術檔案及相關費用台賬(單車修理費、年檢費、二維費、外加工費、使用油類及耗油量)及審核。

交通企業管理制度15

(一)交通安全檢查制度

1、為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交通安全檢查採取“週一”安全活動、回場檢查、月度檢查相結合的形式。

2、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保證所檢車輛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檢查記錄,積累資料,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性的信息。

4、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對查出的問題,屬司機整改的,司機整改後要複查,合格後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庫)是中心車輛停放的集中場所,為使車場(庫)管理規格化、標準化,車輛停放實行定位管理。

2、車場(庫)車輛停放區域必須劃停車線,噴定位車輛號碼,做到線齊、號清。

3、車輛要在劃定的車位內按號停放,不準亂停亂放,並且做到停車看齊。

4、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車場內試剎車。

5、嚴禁任何人在停車場(庫)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隨意潑倒廢油。

6、任何車輛若不接送或檢修儀器,不得在工房門前停放。

7、進入車場嚴禁吸煙。

(三)行駛車輛管理規定

1、施工班組車輛實行隊車行駛。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後,工程車與絞車距離應保持為夜間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內。

2、車輛乘坐。一般情況絞車、工程車副駕駛座分別由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和操作工程師乘坐,特殊情況由駕駛人提名,副駕駛座乘員不準睡覺,所有司乘人員有安全帶的必須系安全帶。

3、乘車人有責任幫助駕駛人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乘車人對駕駛人的違章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組使用的儀器,不得用工程車運輸。由於特殊原因,確需工程車運輸的儀器,必須進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減震,其它雜物不得用工程車運輸,避免客貨混裝。

5、車輛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鎮、鄉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間有一條單黃線。城鎮、鄉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能超過80km/h。

6、現場作業完畢在夜間12:00後的車輛,在次日6:00前不得駛離井場。

7、外部返回車輛未進行回場檢查,不得安排出車。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車預案

冬季,雨、霧、雪天氣、冰雪道路將不時出現,道路通行條件和行車環境都會由於天氣變化而受到影響,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1、交通安全工作組要結合冬季氣候特點,在任務下達到派車前要早計劃,早準備,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方案,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2、加強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廣大駕駛人遵紀守法的意識和禮貌行車、文明駕駛的素質。

3、嚴格把好控制關,堅持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車或出車的原則,確保行車安全。

4、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自檢自查活動,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消除車輛故障,提高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5、加強對長途車輛駕駛人的管理,保證長途車輛駕駛人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6、嚴格執行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後隊車行駛制度,並就實際情況進行出車前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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