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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佔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對於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於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採無過錯原則;對於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並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1.欺詐

2.惡意磋商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例:乙丙談判欲結成商業聯盟,甲不願乙丙聯盟以不利於己,於是提出優厚的條件,誘使乙推掉與丙的訂約機會。後甲明確告知乙不再簽訂合同,這就是惡意磋商。

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係

例1:如果甲乙之間沒有締約關係,甲通過不正當手段(如扮成清潔工等)竊取乙商業祕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責任。如果甲乙之間有締約關係,還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2:甲去商場買東西,在買好東西準備離開或正在談價的時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傷。對商場既可追究侵權責任,又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3:乙從一地到另一地,順便穿過甲商場,結果踩着西瓜皮摔傷。只絕對甲追究侵權責任。

例4:甲乙之間談判,乙收買甲的一個員工丙而獲得甲的商業祕密。乙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締約過失;丙作為甲的僱員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乙丙成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甲為惡意蹉商,乙的損失包括:

①簽訂合同的有關費用,最信賴利益的損失。

②機會的損失,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③履行利益的損失。這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於”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才是“非怠於”;否則,均為“怠於”。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③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④甲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⑤甲的怠於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勝訴後,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並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範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併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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