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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係 要件

民間借貸關係 要件

【案情】

民間借貸關係 要件

原告李小花的丈夫王大與被告王二系兄弟關係,1992年至1996年被告承包經營了一間批發部,期間,原告的丈夫王大在被告處幫工。1996年1月8日被告因擔心增加承包條件和承包金,與其兄王大商量,由被告王二出具了一張“今借到王大現金人民幣伍拾萬元,月息按一分三釐計算”的借條給原告的丈夫王大。2005年11月原告的丈夫王大因肝病去世。2009年3月原告李小花找到這張50萬元的借條,4月22日原告以該借條為據,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101萬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分析】

只具備形式要件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筆者認為,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金錢的一方為出借人,接收金錢的一方為借款人。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特徵,一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三是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標的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五是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在該案中,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據提起訴訟,其借條的形式要件具備,意思表示明確,但被告對該一借款事實進行了否認。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關鍵是要看該借貸的實質要件,即借貸標的物是否實際交付,出借人是否將貨幣交付給了借款人。從該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分析來看,由於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借條,所證明的借款事實予以否認,原告應該提供補強證據。而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借貸事實成立,視為其舉證尚未完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從被告提供的證據分析來看,被告各項證據相互印證,符合證據的邏輯性和生活的常理性,形成了較完整的證據鏈,具有排他性,可以否定該借款事實,也可以證明原告的丈夫沒有將借貸的標的物實際交付給被告的事實。所以應認定原告丈夫與被告之間借貸關係不成立。

標籤: 要件 借貸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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