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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門職責

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1. 醫生到掛號室的死亡證明存放處領取死亡證明。

2. 醫生按規範填寫死亡證明,填寫好後加蓋診斷證明章。

3. 填寫好的死亡證明2日內交給直報人員,直報人員進行審查7日內上報疾控中心,上報完成後了封存在辦公室長期留存。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編號、發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證明每年用量較少,根據實際情況,我院的死亡證明的編號有辦公室、直報人員統一編號,發放責由填寫醫生2、3、4聯發放給死亡家屬。

三、證明書填寫要求

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逐項認真填寫,字跡要清楚,不能塗改,不得用圓珠筆、紅筆或鉛筆填寫。不能錯項或漏項。死亡原因填寫應用醫學專業疾病名稱,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縮寫

四、死因編碼、直報要求

1. 醫療機構因指定相關專業人員負責死亡病人的`死因編碼工作

2. 死亡病例編碼(報告)負責人在接到醫生填寫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後,應在7天內按照國際疾病分類標準進行死亡病例編碼

3. 各級醫療機構應在7天內完成死因編碼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的條件的醫療機構應於7天內完成死因編碼並填寫完整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病例報告卡》送交市、縣CDC,市、縣CDC應在當天網絡直報。

4. 醫療機構在報告死亡原因時,必須寫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並按標準進行編碼。

5. 負責死亡報告和死因編碼的人員要認真負責,不得出現編碼錯誤、遲報、漏報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報告單位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 報告單位應定期下載或查看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並採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

3.死亡統計資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公佈。

4.對於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範圍、時段和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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