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政範例 >調查報告 >

案件調查報告(15篇)

案件調查報告(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案件調查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案件調查報告(15篇)

案件調查報告1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2.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後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3.相關證據及其證明內容。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於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於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複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説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於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於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案件性質。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説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説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麼。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6.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7.處罰建議。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後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製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案件調查報告2

近幾年來,我縣涉林案件逐漸增多,至20xx年達到最高。20xx年共受理案件15件15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18件18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25件25人。從共受理案件性質來看,濫伐林木犯罪案件28件28人,森林失火案件12件12人,盜伐林木犯罪18件18人。由於這類犯罪不僅嚴重地破壞了森林資源,而且社會危害性大,嚴重影響林區社會秩序,增加了林政管理的難度,必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下面就我縣涉林案件作簡要的分析。涉林案件的特點

從已發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點:

一、濫伐林木數量大,森林資源破壞嚴重。少則超指標濫伐數十立方米,多則超指標濫伐數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縣扶羅鎮常委副鎮長,分管經貿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間,姚在經營併兼任縣振扶開發公司法人期間,因開採重晶石礦需要木材撐洞和做礦架等用,於是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先上車後補票”或“不補票”的辦法,先後委託礦農在蒙衝蓋林場鐵巖山、黃爪灣、仙人坡肢、蒙衝灣等11處山場採伐了云溪要八孟組、老田組的、講溪組的、岑墳組的、皂溪村利寨組的、樂組的、鐵榜組的及丈溪村的與鎮企業辦聯營的股份林場杉木823侏。經聘請林業工程師鑑定,該823侏活立木蓄積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證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積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積92.9707立方米,計濫伐林木價值30020元。

二、發案村多為偏遠山村。這些地方交通不發達,經濟落後,羣眾經濟來源是“以農為主,靠山吃山”,傳統農業模式典型。山區立地條件差,發展經濟受制約,而森林資源相對豐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發在清明節前。近幾年氣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毀林面加大,給集體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如被告人吳代學於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時,進到獅馬衝的責任田將一個星期前吹田坎時砍下來的柴草歸堆在水田坎邊,並堆在一起,用隨身帶去的氣體火機點燃雜草。結果造成森林失火,過火林地面積276畝,燒燬林木蓄積393立方米,燒燬幼林6500株,直接經濟損失達52140元。

四、絕大部分法律意識淡薄,林業法律法規知識欠缺,對濫伐林木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濫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組幹部,有的涉及鄉鎮領導,他們均認為超指標砍伐不要緊,林業站發現了最多罰點款,或者認為為了村組或鄉鎮集體利益超指標砍伐一點林木只有這麼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對超指標濫伐林木的認識到了離譜的境地。如有人認為樹是村集體的,自己有權砍自己的樹,不管林業部門的事,對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的制止置若罔聞。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後,感到非常納悶,並質問辦案人員其為了集體的利益,為何要其個人承擔責任。如被告人楊清權,系縣茶坪鄉林業工作站站長,於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間,多次組織村民無證砍伐鄉管林木,執法犯知法,共濫伐林木675株,於20xx年以濫伐森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2萬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業管理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按操作規程辦事,在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不瞭解採伐地點資源狀況,把採伐地點定得不具體,甚至只規定到村到組,無法進行作業設計或根本不搞作業設計,造成採伐混亂。另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沒有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不檢尺,有的甚至連砍代現場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運輸檢尺後才知道已超砍。

二、執法欠力度,打擊不到位。由於諸多原因,林業公、檢、法的經費始終沒有解決,辦案費用均是自理,並有創收任務,因此,嚴重存在“以罰養警”現象。致使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處罰不到位。相當一部分案件被林業公安以罰代刑消化,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經濟利益的驅動,絕大部分犯罪分子被從輕處罰,其中更多的是被判處了緩刑。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組幹部濫伐林木案件屢屢發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對策

一、法律宣傳要深入,形式要多樣化。《森林法》雖已實施十多年,但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山區,羣眾對該法的內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這麼個法,對違反該法要受何種處罰,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有關森林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要進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橫幅、寫寫標語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組、到農家,形式多樣化,使廣大羣眾真正瞭解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同時可以採取到鄉鎮,到林區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説法,以案宣傳,用羣眾身邊的事身邊的人教育羣眾,必然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辦案經費到位,加大打擊力度。由於辦案經費緊張,裝備落後,辦案手段原始,不僅嚴重挫傷了廣大林業政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產生的一系列後果,有油水的案件爭着辦、無油水的案件不辦、拖着辦或查而不力。查辦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錢被從輕處罰。因此要努力保障辦案經費,以便充分調動林業政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加大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嚴肅執法,杜絕以罰代刑,以費代刑的現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從快從嚴,懾於政法部分的威力,濫伐林木的現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強林政管理,強化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加強林業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加強林業部門的幹部隊伍建設,使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規程操作,依法發放採伐許可證,加強林木採伐的監督管理,嚴格檢尺制度,從源頭上堵住濫伐林木的發生。同時,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護短,依法嚴懲,確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員盡責,防止濫伐林木的發生。

四、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提高防火意識。森林失火多發生在鄉村,多發在邊遠村組,且時間多集中在清明節前。因此,宣傳工作要到位,要細緻,採取走村串户地進行把工作做紮實,對重點户要跟蹤督促。此外,還要重打擊,對造成影響大,損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從嚴查處和懲治。

案件調查報告3

近兩年, DVD專利糾紛硝煙瀰漫。由於國內企業不掌控 DVD機的任何一項核心專利技術,一台均價 500元的 DVD,有 12家外資企業伸手要錢,總共每台需要交納各項專利費用 20美元。國內各大 DVD生產商在鉅額專利費的壓榨下,已普遍停止傳統 DVD的出口,大批傳統 DVD的生產企業也紛紛倒閉。 DVD專利戰還未平息,日前又傳來中國 MP3企業在海外遭收專利費的消息,還未掌握 MP3核心技術的中國企業正受到知識產權和技術壁壘的雙面夾擊。類似的遭遇對於國內企業並不陌生,説來説去都是“知識產權惹的禍”。

保護和發展成為一對矛盾

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説,目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已經十分重要和緊迫,知識產權是創造成果的重要資本。保護知識產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體現。通過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推進科技強國戰略的實施,是體現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標誌。

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態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作為資本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面臨着嚴峻的形勢,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為國際社會所關注。例如在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一重要問題上,美國和歐盟都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列為重要障礙問題。在國內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同樣突出,有的已經嚴重威脅到某些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損害了國家或地區的整體形象,進而對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和國民素質產生更為深刻的`影響。

據瞭解,本市去年申請專利數超過了 8000件,今年申請量在全國排在第九,應該説,有了很大的發展。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實際是地區發展的一個標誌。

 港口經濟凸顯知識產權重要

據瞭解,近 10年來,全市法院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近 20xx件,積累了較豐富的審判經驗。其中“雅馬哈”商標侵權案、非法使用天津開發區“ TADA”區域形象標識侵權案,“泥人張”、“十八街麻花”、“陳林”等老字號使用權糾紛案,電子部十八所鋰電池技術祕密保護案,“背背佳”專利侵權案,河南拓普公司訴天津冶金規劃設計院專利侵權案等典型案例,國內外主流媒體都進行了報道,體現了我市法院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市法院依法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範圍,已經基本覆蓋了 WTO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確定的知識產權範疇所屬的全部領域。

20xx年上半年全國地方法院一審新收知識產權案件增幅在 30%左右,其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大類案件均呈明顯上升勢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今後一定時期內,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的態勢不會改變。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我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去年受理情況與全國的情況和趨勢是基本一致的。至去年 10月,我市各級法院受理一、二審的知識產權案件共計 263件,比前年同比約增加 25%;其中專利糾紛 69件,商標糾紛 32件,不正當競爭 5件,著作權糾紛 142件,技術合同 13件,其他 2件。全市共審結 249件。

截至目前,我市知識產權案件總結起來主要有 6個特點:首先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侵權案件明顯上升,約佔案件總量的 54%。其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案約 90%集中於廣告侵權、盜版光盤、出版侵權這三類案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佔較大比例,約為 60%。其三,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增大。有的請求接近千萬元。其四,出現了大規模起訴維權案件,有的權利人連續起訴幾十件案件。第五、出現了一些新類型案件,如請求確認馳名商標案件、娛樂場所、酒店業務播放 MTV和背景音樂侵權案。這些案件影響較大,涉及面廣。最後,當事人往往涉及知名企業、科技人員、文化名人等,案件社會影響大。

問題暴露引發知識產權維權高潮

我市知識產權數量和類型雖總體上升,但與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相比,案件類型和數量均較少。這在不同角度反映了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特點和經濟秩序情況。

通過案件分析和調查,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少數優秀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受損,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因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從中受益,只有

少數優秀企業積極維權。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方面,打擊力度還有差距。知識產權侵權所獲暴利和其他商業利益,引誘屢屢發生侵權案件。如在著作權保護領域,盜版侵權書籍、盜版光盤問題突出;在商標權保護領域,銷售冒牌商品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使百姓購物缺乏安全感。第三,由於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宣傳普及不夠,一些企業分不清合法競爭與非法競爭的界限。某些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成為商業經驗傳播。第四,在市場經濟信用機制尚未健全,商業信用普遍不高的情況下,許多實際利益問題,淡化了企業維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意識,減弱了維權信心。

高院民三庭負責人介紹,為配合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維護我市良好的法制環境,日前,我市法院對侵權糾紛案件的打擊力度加強了,例如公佈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定期開展訴訟服務和法律諮詢,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維權等多項工作。

案件調查報告4

一、我縣近年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狀況及問題

近幾年,我縣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長期存在的處理不公、處罰不力、久拖不結三個一直比較突出的問題都有明顯好轉。通過執法實踐,培養鍛鍊了隊伍,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促進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動了公安法制建設。儘管經過我們的不斷努力,着力解決了一些治安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但是,從調研掌握的情況和社會各界反映的情況看,問題依然不少,當前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案不及時。一些單位不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受案,由於未及時受案,導致一些案件無法得到及時處理,造成當事人不滿,引發羣眾上訪。

2、取證不及時。個別辦案民警受理案件後,未及時到現場開展調查取證;有的接案後,拖至數日才找證人取證。使案件糾纏不清,時過境遷,久拖不結。

3、網上辦案的熟練程度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影響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因很多,從客觀上講,羣眾法制觀念淡薄,知情不舉,知情不報。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得不到羣眾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證、偽證,給依法查處案件帶來極大困難。人體傷害案件案發後,當事人往往需要就醫治療,傷害程度一時難以認定,因此無法及時裁決;致使案件很難儘快結案。從主觀上講,民警的辦案技能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堅持依法辦案任何執法中的偏差,都會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因此,我們要準確地適用法律,嚴格地執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充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2、保證辦案時限提出辦案時限,目的是為了加快案件的審結,從根本上解決久拖不結的問題。保證及時結案或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關鍵在證據,接受案件就要及時出現場,收集證據,治安案件是以責論處的,證據充分了,責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證據是辦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礎。

3、強化執法監督要結合實際,深入持久地開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宣傳教育;強化執法檢查,形成反饋和糾錯機制,把好辦案質量關;改善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執法內部監督制約體制,逐步實現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機關依法有效地行使職權,把各項公安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案件調查報告5

訴訟文書材料是訴訟檔案形成的重要依據,其排序是否規範直接影響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訴訟檔案的利用。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的卷內目錄的內容進行操作的。隨着民事審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審卷內目錄內容已顯現出一些不足。為進一步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便於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檔案的利用,筆者通過相關調查研究,針對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歸檔排序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如何改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內容及排序提出拙見,欲以司法同仁探討。

一、基本情況

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以下簡稱《歸檔辦法》)施行前,卷內材料的排序隨意性大。

2.《歸檔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按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民事、經濟案件按照卷內目錄內容排序裝訂歸檔,卷內材料較為有序。

3.1998年,開始探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民事、經濟案件根據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後增加了“當事人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歸檔辦法》中卷內目錄排序所沒有的材料,而卷內目錄的排序內容沒有變,審判人員只是將新增材料隨意裝入卷內或附卷。

4.20xx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及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交換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證據交換筆錄”、“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申請證人出庭、證據調查及批覆”、“領取裁判文書通知書”等原卷內目錄排序中所沒有的內容。對此,在不改變《歸檔辦法》排序原則的基礎上,審判人員把出現的新材料按卷內目錄中相應的內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規範。

二、卷內文書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與當前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存在着脱節和不符現象,主要表現在:

1.《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有相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司法改革發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與經濟案件屬不同類別的案件,民事卷內的目錄內容只有20項,經濟卷內的目錄內容有26項,二者內容完全相同之處只有6項,不同之處有22項。隨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經濟案件與民事案件統稱為民商事案件,而目錄內容無論是20項還是26項,均不適應當前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歸檔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後,《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不能體現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新特點。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訴訟文書材料,如:立案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外,出現了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規定》施行後,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覆的材料;經當事人申請、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交換製作的證據交換筆錄;轉換程序通知書等與案件相關聯又必須附卷的相關材料,但卷內目錄又沒有這些內容。因此,卷內目錄急需增加這些新內容,以體現審判方式改革的新特點。

(二)對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不重視

筆者經過調研發現,審判人員對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問題重視不夠,沒有考慮卷內材料排序管理的規範性問題、排序裝訂的效率問題、以及訴訟檔案的利用問題,致使當前檔案裝訂的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隨意性大,出現零亂無序、不規範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檔案的質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統一

民事審判大格局形成後,對於民商事一審案件中出現的新材料、新訴訟文書,雖然採取了相應措施,但做法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內目錄的位置。雖然在卷內目錄反映了材料名稱,但顯得分散、零亂。

2.有的放在與卷內目錄相類似的位置,所作的調整不夠完整。雖對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延長舉證期限、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重新鑑定的申請及法院的通知書或決定書”在“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作了一些修訂,但不夠完整,排列順序不統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建議

為了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更好地發揮訴訟檔案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的作用,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身的工作經驗,對民商事一審案件訴訟文書材料卷內目錄排序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的內容

筆者認為,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除了內容相同的6項應當保留外,其餘可用的、不同的、且內容不完整的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併修改、補充,使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卷內目錄更加完善。

1.“立案審批表”修改為“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統計信息管理的規定。

2.“起訴書或口訴筆錄”與“起訴書及附件”合併修改為“起訴狀及附件”。因為,把起訴書改為起訴狀,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符合當事人對它的一般稱謂。實踐中,一些不識字的當事人請人代書起訴狀,很少口頭起訴,因此,建議取消“口訴筆錄”。

3.“立案(受理)通知書”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合併修改為“受理案件通知書”,並結合審判工作改革後增加的新的訴訟材料,如“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時,法院必須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訴訟的有關規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與“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合併修改為“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審批手續及繳納訴訟費收據”。因為,有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時經濟上確有困難,提出減、免、緩申請及法院是否准許的審批手續都要附卷,而原目錄內容簡單,實踐中操作不便,補充完整後清晰明瞭,便於操作。

5.“應訴通知書回執”與“送達起訴書回執”合併修改為“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同時增加“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及張貼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及批覆”等內容。因為,有的訴訟文書必須送達給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有的案件出現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這些訴訟文書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問題,也必須附卷。

6.“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鑑定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合併修改為“原、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因為,該欄目是反映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情況,不應把“鑑定委託書”放在該欄目,應予以取消。

7.“原、被告舉證材料”修改為“證據收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舉證材料”。因為,有的案件會出現第三人的舉證材料;《證據規定》要求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因此,應增加第三人舉證材料和證據收據。

8.“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修改為“財產保全申請(擔保)、先予執行申請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複議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因為,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所必需的,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9.“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行記錄”修改為“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筆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涉及法院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與“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合併修改為“詢問、調查(勘驗)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同時增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手續及批覆”。因為,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覆是反映審判改革出現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關於證據的有關規定,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案件調查報告6

今年以來,遼寧省瀋陽市頻繁發生撬開居民門鎖入室盜竊案件,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總價值近百萬元。瀋陽市公安機關先後打掉此類犯罪團伙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繳獲部分手機、錄音機、手錶、服裝等財物和現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報批捕2人。

這5個團伙主要由安徽省臨泉縣和毗鄰的河南省新蔡縣農民組成,團伙主犯均為成年人,在當地以到城市鞋廠打工、賣吊牀等為由,將同鄉、親屬等熟人的孩子騙出,專門教唆他們入室盜竊技術,自己則遙控指揮。抓獲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歲以上,最小的僅12歲。

犯罪團伙的規律及特點

集中住宿,分組作案。據調查,這些盜竊團伙都是近兩年流竄到瀋陽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節後再出來。第一次到瀋陽市時,團伙頭目以做買賣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個盜竊團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為了掩人耳目,還專門在屋內放置一些簡易吊牀。白天身背吊牀走街串巷叫賣,以此作掩護尋找目標為作案踩點,選準地點後用圓珠筆標在導遊圖上。每次盜竊得手後,再將圖上標記勾掉。他們作案採取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時後出去,一般為兩人一組,當房主和鄰居問起時,均回答是到市場上貨。“老闆”自己另住一處,暗中用手機遙控指揮。一般每天上午來收取盜竊來的錢物,送伙食費和外出盜竊打車費用,團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確切行蹤。

作案目標集中,手段簡單。這幾個團伙在瀋陽市作案的足跡遍佈市內五區,集中活動於一環路和外環路之間,目標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點後,晚間乘出租車直接到達地點。撬開房門入室後,從錢物到食品,無所不盜。

團伙有較嚴密的“組織紀律”。在團伙內部,除了頭目外,一般是年齡大的管年齡小的,與頭目關係近的管關係遠的,一級服從一級。另外,在團伙中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紀律,如在住宿上規定,不準與其他團伙人員串屋,不準私自外出,不準相互交談盜竊情況,不準與家中聯繫,不準與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觸;在盜竊行動上規定,深夜12點以後出去,早上4點至4點30無論得手與否都必須回來,如有一人沒有按時回來,則同窩點其他人員馬上離開窩點,如一天不回來,就另租房住;在贓款、贓物的處理上,規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盜竊來的物品必須在早晨全部上繳給團伙頭目,凡隱藏不交者嚴加懲處;在盜竊數量上規定,每人每天必須盜竊錢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務”,輕者不給飯吃,重者打罵。為保證孩子們守“規矩”,團伙頭目暗中專門安排人進行監視。據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有一次偷着出去買東西,被人告訴了“老闆”王子北,王對其進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對於完成“任務”比較好的,“老闆”也會施以小恩小惠,或獎以小禮物、或發給少許獎金、或領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據孩子們的表現發放“工資”,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機關打擊上規定,每個人都事先編好5個以上的假名字,年齡都説到16歲以下,都説是山東人。被抓到時不準供出其他同夥及窩點。否則,不但年底分文不給,而且威脅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犯罪團伙頻頻得手的主要原因

一是個頭小,隱蔽性強。外表上看,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齡孩子長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這些犯罪嫌疑人,多數都被公安機關抓獲過,最多的達5次之多。

二是年齡小,處理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除犯特定的8種嚴重犯罪外,其他不負刑事責任。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剛被抓獲時都説年齡在16週歲以下,而且都沒有證明年齡的證件,加之其家鄉路途遙遠偏僻,很難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這些盜竊犯罪團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頭目還時常與孩子同租住一個出租房內,但是,直至發案前也沒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機關的注意,不能不説我們在外來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還存在着薄弱之處。

四是羣眾的防範意識和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意識不強。這些未成年人盜竊侵害的目標均為地處敞開式小區、樓道內缺少門窗、缺少照明設施、門窗破舊的簡陋民宅,很少安裝防盜門。個別曾被盜的居民,至今仍未採取“亡羊補牢”的措施。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歸來都是“打的`”,眾多出租車司機對此表現得十分麻木,無一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五是公安機關一些基層領導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許多民警在處置這些案件時只是就案論案,缺乏向深層次思考的意識。有人認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處理不了,只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草草結案,致使幕後的主犯迅速隱藏起來。

打擊與控制此類犯罪的對策

着眼於案情變化,加強有關問題的研究。要把“幕後”組織指揮的“老闆”做為打擊的重點。要加強與檢、法的溝通協作,積極研究打擊處理少年兒童犯罪的對策,協調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幫教機制,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嚴懲。要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偷盜專業化和地域性等特點、規律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防範工作。

適應動態治安環境,加強社會治安的羣防羣治。要充分發揮社區、廣大居民的作用,加強社區的防範,及時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對出租房加強管理,必須從嚴落實暫住人口和外來人口租賃房屋等有關規定,依法使其規範經營。要加強社會宣傳,增強廣大羣眾自我防範意識和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意識,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及時防範和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加強複雜場所的巡邏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複雜,人員流動大,大街小巷阡陌縱橫、密集交錯,極易成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犯罪嫌疑人犯罪後即使被發現,也很容易在夜色和複雜地形的掩護下迅速逃離現場,給偵破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複雜場所、重要路段的巡邏防控,特別是夜間巡邏守候工作。瀋陽市第一個打掉這類盜竊團伙的派出所,就是針對發案實際加大了夜間巡邏守候的力度。他們將原來的每晚一班兩名民警帶兩名民兵改為每晚兩班,每班由一名所領導負責,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邏密度,在雨夜中將犯罪嫌疑人現場抓獲。

短評

關愛與管理並重

本期刊發的兩篇稿件,讀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無論是那些參與盜竊團伙的少年兒童,還是因為缺少家庭温暖而企圖毒死父親的小峯。他們同樣也是受害者。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頒佈實施已有較長時間的今天,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防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體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輟學、流動的青少年成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他們因為種種原因,義務教育權並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他們的流入地,多是經濟發達、繁華熱鬧的大都市。由於農村的貧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們的輟學,但當他們流入到城市後,我們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裏有各類健全的機構,如團組織、婦聯、關工委等社會團體以及公安、勞動、教育等行政部門。對流入城市的孩子進行關愛與管理並重,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得到起碼的解決。

如我們城市裏處處可見的賣花女童;如城鄉結合部到處遊蕩的外地孩子。我們許多人,對他們是熟視無睹的,我們是否想到,給他們更多的關愛。

都市的文明和繁華,不僅僅靠都市人創造和享有,漠視流動人口特別是流動青少年的生存狀態,這種文明和繁華總會有所欠缺。

案件調查報告7

一、離婚案件基本情況梳理

桐廬法院離婚案件在民商事結案中的佔比:20xx年11.43%;20xx年 9.56%;20xx年9.34%;20xx年6.52%;20xx年9.84%;20xx年10.11%。除20xx年比例較高,20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來案件數量基本持平。我們以每個年度100件案件隨機抽取了我院六年間的600件離婚案件進行閲卷,掌握了相關情況。

1.訴訟主體。原告的男女比率20xx-2013年分別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訴的人數基本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齡分佈。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個年齡段的案件數分別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離婚相對集中的年齡段為30歲至45歲。

3.起訴理由。家庭瑣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負家庭責任57起、57起、離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閃婚16起、犯罪13起、拆遷利益6起。起訴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瑣事爭吵,性格不合導致雙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斷案方式。法院調解離婚184件、撤訴167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163件、判決離婚66件、調解和好20件。主要結案方式為調解離婚、撤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離婚案件特點分析及問題探源

(一)數據呈現的特點

1.女性作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xx-2013年的離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訴的案件高達74.45%。

2.婚齡愈短的離婚比率愈高。20xx-2013年抽樣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訴離婚的數量分別為11、16、17、17、28、29(起)。

3.30歲至40歲的中年人離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277起,佔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離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案件數量雖不多,佔比6.83%,但該年齡段起訴離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離婚理由趨於多元化。男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離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遷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訴離婚的理由卻呈現出複雜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為危害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不僅有女性以此為由起訴離婚,也有男性以家暴為由訴至法院,並逐漸成為現代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①

6.調解離婚與判決駁回的案件比例較高,調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佔比57.83%,後者佔比3.33%。

(二)問題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觀導致兒女婚姻不幸福。據瞭解,我縣農村地區基本上採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對方家境很少考慮對象的人品與修養,只讓兒女雙方見上一兩面就談婚論嫁,加之涉及到禮金等經濟因素,多數在短時間內就鬧離婚。這些不和諧因素勢必會帶來婚姻風氣不正、離婚人羣年輕化、法院調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輕人的婚姻觀易受外界干擾。隨着信息時代的到來,各類物質誘惑充斥着年輕人的`生活,離婚已成為時尚。脆弱的包容心與忍耐力被打破後,往往説離就離。

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文化程度相對不高。文化知識的匱乏會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從而走上悲劇的婚姻歷程。許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是感到迷惘與不知所措,並未尋求法律救濟。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於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也不利於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

4.舉證難既不利於法官斷案,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現實審判中,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之類的情形當事人基本無法證明,只要分居時間未到法定條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駁回訴請結案。認定感情破裂已成為離婚案件的棘手問題。

5.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成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對子女的撫養權,以當事人協商為前提,若協商不成法院則從有利於子女的方面作出判決。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財產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動產,農村房屋並非夫妻雙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該問題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作出處理,而是讓當事人另案解決,但財產問題處理不好,離婚事宜也隨之擱淺。

三、處理離婚案件的建議和對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

制定專門的審判程序。當前的法庭模式並不利於婚姻糾紛的解決。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在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爭議時,通過威懾力及強制性控制雙方激烈爭端,但是婚姻糾紛並非單純意義上的“控制”而是一種“治癒”。第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一般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適用三段論的模式做出裁判,這種剛性解決方式並不適用於婚姻糾紛。第三,法官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嚴肅感某種程度上會給當事人帶來壓力。而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適應婚姻家庭案件審理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況,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序。

建立專門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據當地的習俗設計不同的樣式,儘可能形成融洽、易於和解的氛圍,給當事人一種親切、温馨的感覺。法官可以跟當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並非高高在上,讓當事人到了法庭能夠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組成人員除了法官外需要調查員、社區工作人員和適當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於糾紛的解決。

引入處理婚姻糾紛調查制度。由社區工作者與法官組成調

案件調查報告8

調查目的:瞭解企業工傷認定的現狀,對工傷激增的原因及工傷結案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調查對象:運城市xxxx公司職工

調查方式:本報告採用職工走訪、收集材料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過程:xx月xx日我在運城市xxx公司,通過與人力資源部、安全環境部以及車間現場與職工口頭交流,調查發現工傷事故頻發,工傷認定案件爭議較大。

調查地點:運城市xxxx公司

調查結論: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長意味着工傷事故在大量產生,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和工傷賠償僅僅是事後的權利救濟,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更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前言:我於5月10日至7月10日在運城市xxxx公司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鑑和啟迪。

我國的工傷認定製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後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後到改革開放之初,由於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並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範圍,隨着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公司工傷認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於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五百餘人,龐大的勞動者羣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企業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有時忽視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使得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導致工傷賠償案件的數量激增。而工傷賠償糾紛的完結離不開對工傷的認定,由於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規定比較抽象,而傷亡事故發生的情形卻千變萬化,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標準不易把握,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爭議較大。另外,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利益相對,不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何種工傷認定結論,總有一方當事人會提起訴訟。

3、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範措施和制度建設。

4、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着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後,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20xx年至20xx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佔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範,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工傷情形複雜多樣,認定結論標準不一。雖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干種情形,但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情況來看,工傷情形遠遠不止這幾種。有的是法律規定所沒有涵蓋的,有的是法律原則規定下尚未具體明確的。由於現實生活中工傷情形的複雜多變、千差萬別,再加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使得在工傷認定和案件審理過程中,職工、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以及法院雖然對傷亡事故的客觀過程並無異議,但對該傷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認識不一。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認定標準難以統一。不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對相類似的傷亡情況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結論,不同的法院對相類似的認定結論也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比如職工未經單位安排或受人邀請,擅自操作他人負責的機器而受傷,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為只要職工從事的工作無損於用人單位,就可認定為工傷,而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卻認為職工從事的不是本職工作,不應作工傷認定。又如職工在上班期間中擅自外出幹事造成的傷害,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辦人對法律理解適用的自由空間,也造成了當前工傷認定及案件審理的難題。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較廣的含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情況複雜多樣,而法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又單

一、抽象,比如對什麼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就給具體案件的承辦人主觀上理解和適用法律留下了較大空間。當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理解不一致時,就會造成行政機關敗訴率居高。

(三)相關意見與建議對於工傷事故,固然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等事後救濟措施,但預防問題更為重要。如何加大工傷預防的力度,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1、轉變工傷保險立法的指導思想,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消極、被動經濟補償的指導思想,轉變為積極主動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這樣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也可以降低社會成本,減少工傷保險支出,減輕企業的負擔。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常態化的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把其落到實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加大工傷保險金的收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地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金,使工傷保險救濟能切實兑現。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合法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落實工傷保險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案件發生。

3、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促使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採取強有力的安全防範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要求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將督促落到實處,對於出現工傷事故較多的企業,直接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在制度上對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激勵。

4、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職工的安全學習,確保持證上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5、切實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我在調研中發現,相當部分的工傷事故是由於勞動者疲勞操作造成的,因此,確保八小時工作制的落實,嚴格限制超時加班,保證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權。

案件調查報告9

《藥品管理法》賦予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藥品監督執法的職責,這既是政府賦予我們的權力,也是我們的責任。在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中,稍有不慎或失誤,就可能引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甚至造成國家賠償的嚴重後果,因此即使是一些小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降低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執法風險談幾點粗淺的體會。

一、行政執法現狀

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藥品監管和行政執法整體形勢逐年好轉,執法案件質量也有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錯誤

1、方法A要用,方法B要用。

如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對藥店處以500元罰款。本案中,藥店的行為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是部門規章,效力低於上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比下位法更有效,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衝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本案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和法規中的錯誤,包括適用法律和付款中的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封了一家銷售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藥品的藥店,認定該藥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因為這一條包含三個內容,不能説是一般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而應該説是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邏輯嚴密。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訴訟法,我國藥品監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藥品監督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程序公正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有幾起藥品監管程序違法的案例。

1、表明身份程序違法。有些執法人員只説我們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他們來檢查,但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沒有及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是調查取證的大前提,也是所有行政檢查程序的最低要求。作為行政處罰程序,它至少有三層含義:

(1)尊重當事人,樹立公務員形象;

(2)註明法定處罰主體或資格;

(3)在處罰違法或當事人不服處罰時,表明身份程序有利於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

2、應避而不避。撤訴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知道自己的親友,就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申請回避,而不能只是把迴避的理解變成對某人的仇殺,要求當事人迴避。從我們的實踐來看,迴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迴避。

3、説明理由。該程序是非法的。主要表現在管理相對人被給予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説明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為在提前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同時,不給予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機會,並強制當事人簽署“對通知書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和辯護”等相關法律文書。在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上,沒有理由從輕或者從重處罰,不能説服人。

4、應適用一般程序,但適用簡易程序。這是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數額的罰款適用簡易程序(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和財產應適用簡易程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有些情況下,罰款不當場收繳的,應當當場收繳。根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主要是:(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2)未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三)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部分案件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

個別案件的違法事實缺少違法時間和涉及的數量、價值和違法所得;有的執法人員重視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忽視對原始書證、物證的收集和固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明,反映當事人情況的.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未收集成證據的;收集的證據和非法事實之間缺乏相關性。

(4)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

從目前的行政處罰案件來看,事實上、證據上、程序上的問題都是個別的,最重要的是法律文書的製作,這也是執法人員最容易忽視的。常見的主要問題有:

1、被處罰單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執法文書。括號內的內容不根據情況做取捨,需要劃掉的不劃掉。

2、無銷燬假劣藥品記錄,無罰沒物品處置記錄等。

3、備案時間不準確,如下午4:00申報時間,下午4:00備案時間,下午16:00或4:00備案時間準確,不會導致敗訴,但我局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為什麼不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4、個別案件筆錄的當事人對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簽署意見。

5、先登記保存項目審批表,保存項目只填寫“藥品”,不指定藥品名稱。“監督檢查類”記錄不準確,如日常監管、藥品等。

6、在撰寫個案文書時,混淆了“劣藥”與“按劣藥處罰”的定義。

二、降低執法風險的思考

作為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立於不敗之地,就要努力把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辦成“鐵案”。對此,要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實。其類型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鑑定結論;⑦檢查記錄和現場筆錄。確鑿證據不僅是行政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因素。證據不確鑿的,行政處罰必然存在風險。證據一般分為:①常規類型,如現場檢查筆錄;2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書,如假劣藥品檢驗報告;③支持證據,如證人證言、發票賬户等。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重視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首先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數據為依據或證據。第二,要注意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對於提前登記保存的項目,信息既要注意法定時限,也要注意內部的事先審批和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能擅自取證、補充證據。第三,要注意數據採集的合法性。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證(發票、帳目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捺指印,並由兩名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執法人員簽名。第二,證據的關聯性。第一,證據必須有關聯性,結合在一起就會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鏈。第二,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尤其是證詞不能出現矛盾或不同的結論。

第三,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從眾多證據中篩選提取與案件有內在聯繫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而不是認為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第一,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製售假劣藥品的案件,必須寫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規定的情形除外。二、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有必要圍繞違法案件事實收集證據。

二、法定程序,嚴格遵守

在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程序違法,行政處罰仍將無效,因此遵守法定程序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序”,簡而言之,就是事情的順序。作為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並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各項程序的要求。具體來説:第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為了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只能由簡易程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序的必須由一般程序處理。這兩個程序不能混淆和濫用。第二,聽證程序。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處以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首先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第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的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序。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種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字,不能掉以輕心,出現錯誤。

三、適用法律,準確規範

證據和法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適用法律規定的準確規範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客觀全面地分析證據,做到定性準確。第一,在違法活動中一定要有分量,要準確;第二,案件定性條款要規範,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或“相應的處罰項目條款”。二是要寫法律條文全稱,不能縮寫或縮略,也不能擅自造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不能寫成《藥品法》,經不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第三,引用的法律條文要具體,項目和目的絕不限於條款和段落。第四,適用條款要全面。藥品被污染的,應當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並引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才能以假藥論處。

四、把握規模,加強審計

“尺度”是由法律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所體現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要高度重視和注意掌握這一重要的動態因素,它與前三個要素形成了緊密的辯證統一關係。輕微的過失和錯誤,一是關係到我們公正、公正的執法形象,二是可能導致行政複議和訴訟,三是為司法機關提供了變更判決或決定敗訴的把柄。因此,一方面要制定從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規則。第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統一標準,互不關心。第三,要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在處罰標準上要平等對待性質相同的案件。另一方面,要從頭到尾把握和堅持複習。一是要嚴格執行合議庭制度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依靠集體智慧和力量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二是要建立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度;第三,建立並實施由法律人員具體承擔的案件審查和審計程序。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職能,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考評結果,作為單位目標考核和執法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推進依法行政。

五、文件規範,文字嚴謹

執法文書的製作水平直接反映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是降低執法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為任何違法和不當的執法都會在執法文書中得到體現。提高執法文書製作水平是保證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重要措施。第一,事實描述要清晰準確。非法醫療器械的時間、地點、數量、金額、批號、產地等。對違法行為應當準確描述。二是告知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必須在文書中明確記載,必要時可以當場向當事人宣讀。第三,筆錄中執法人員的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而不是由一名執法人員簽名。

綜上所述,藥品監管行政處罰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實施《藥品管理法》和實施行政執法的同時,也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問題,確保行政執法的高質量、高效率和權威性。

案件調查報告10

網吧作為人民羣眾學習、娛樂、休閒的重要場所之一,在豐富人們業餘文化生活、傳播科學知識和構建信息交流渠道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伴隨而來許多不應有的負面效應,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給社會治安帶來不小隱患,尤其近年來發生在網吧及其周邊的刑事案件不斷增多,社會各界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此已有所重視。現通過至xx年5月四川XX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相關案件情況,對這些案件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就如何預防和減少網吧及其周邊刑事案件的發生提出對策建議。

一、發生在網吧及其周邊刑事案件的特點

(一)發生在網吧及其周邊的刑事案件不斷增多。網吧作為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為人們提供上網服務,而網絡的巨大魅力吸引越來越多的青少年到網吧上網,大量社會閒散人員也聚集、混跡於網吧之中,網吧及其周邊違法犯罪現象日益突出,已經成為社會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之一。近年來,該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相關刑事案件始終保持在較高水平。提起公訴12件17人,提起公訴14件22人,xx年1至5月提起公訴3件3人。

(二)涉案人員以青少年為主,而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至xx年5月,該院提起公訴的.相關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員共42人,其中18歲以下的有22人,18歲至28歲有16人,28歲以上的僅有2人。而且涉案人員文化程度幾乎全為國中及以下。其中國小文化程度有9人,國中文化程度有32人,高中文化程度僅1人。如該院8月提起公訴的王某某等三人脅迫在XX縣凱江鎮小西街飛宇網吧上網的賴某某、豐某某到網吧外面偏僻處實施搶劫的案件中,作案人年齡最大的16歲,最小的15歲,文化程度僅為國小或國中。

(三)犯罪類型侵財性案件為主,侵害對象多為青少年。至xx年5月,該院提起公訴相關刑事案件中罪名分佈為:搶劫22件,盜竊3件,故意傷害3件,非法拘禁1件,以搶劫、盜竊等侵財性案件居多。這些案件被侵害對象多為在網吧上網的青少年和在校學生。如該院9月提起公訴的劉某等人搶劫一案中,劉某夥同黃某、鍾某於3月26日晚在XX縣龍台鎮風雨戰線網吧將正在上網的龍台中學學生胡某某帶至龍台鎮三元井處,對被害人拳打腳踢搶得現金800元。再如該院辦理的顧某某等人搶劫案中,12月14日15時左右,顧某某夥同王某在XX縣廣福鎮平安網吧持刀將廣福中學學生高某挾持到廣福場鎮一小巷子裏,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搶得現金20元。

(四)發案時間多為夜晚時段,多為共同犯罪。發生在網吧及其周邊的刑事案件的發案時間多在夜晚,特別是22時至次日凌晨。至xx年5月,該院提起公訴的相關案件共29件,發生在這一時段的案件就有13件。而且在網吧內直接實施搶劫或從網吧脅持被害人到偏僻處後再實施搶劫等侵財案件多為幾人共同實施犯罪。涉案的42人中,參與共同犯罪的就達30人。如該院1月提起公訴的黃某等人搶劫一案中,黃某、陳某、李某某三人於9月28日凌晨對在XX縣凱江鎮大北街聯邦網吧內採取脅迫手段分別搶走陽某價值902元的康佳手機及現金51.5元,搶走楊某價值780元的長虹手機,搶走劉某某價值280元的lg手機。

(五)犯罪類型呈現多元化趨勢。發生在網吧及其周邊的刑事案件的類型也由過去以盜竊、搶劫上網者財物為主發展到盜竊網吧內電腦設備,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上網者等多種類型。如該院3月提起公訴的向某某盜竊一案中,向某某在5月31日至10月11日期間先後在XX縣城的繼光實驗國小的電腦教學樓、星空奇緣網吧、紫荊在線網吧、聯邦在線網吧、青春網吧、活力無限網吧、緣泉網吧、昇華盛大網吧等處,趁網吧管理人員疏忽之機,竊取gpu ,內存條、硬盤、顯示器等物品,價值達12579元。再如該院辦理的丁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丁某等四人認為在XX縣大北街聯邦在線網吧上網的餘某儒、陳某、餘某龍在偷電腦配件,就將餘某儒三人限制人身自由達12小時之久。

案件調查報告11

xx是一個總面積2391平方公里的農業大縣,全縣總人口13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13.2萬人。近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離婚案件648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離婚案件557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8%,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9件。離婚案件佔全院各類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農村離婚案件佔85%。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工青婦等羣團組織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新時期正確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課題。近期,我們隨機調閲了20xx年以來100件農村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並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並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多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這類案件佔到85件。這些當事人一般集中在春節前後打工回鄉過年、省親期間到法院起訴離婚。從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內,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數達120人,審查後能夠受理的117件,佔同期各類案件受理數的87%,呈現出一枝獨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離婚案件達到31件,創下我院歷史新高。

(二)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對比男性高,離婚後不會面臨生存困境,多不主張家庭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有的即使提出此類主張也不十分強烈,而要求離婚的態度相當堅決。不惜捨棄親情,放棄財產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百件案件的統計看,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年齡為31.39歲,其中男性最低年齡為32.1歲,女性為30.6歲,年齡在40歲以上的'當事人僅有12人。婚齡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齡4年10個月,婚齡最短的只有90天。

(四)離婚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當事人中,國小或國中文化的佔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僅有84人。

(五)離婚的理由有所變化。以前,婚姻案件中離婚的理由多為暴力因素所致,導致案件當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目前,該類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明顯下降,僅佔3%。還有的當事人雙方婚前不認識,後經人介紹相識,而後結婚,因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後沒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離婚,結束沒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慮、痛下決心後起訴離婚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很難拿出確鑿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加大了法院審理難度,使法院無法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百例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僅有15件,調解離婚的46件,判決不準離婚的12件,判決准予離婚的27件。

二、農村離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們通過閲讀卷宗、走訪當事人、與案件承辦法官座談等形式,對當前農村離婚案件的成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過去我們認為,農村當事人提出離婚主要原因是買賣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幾類等

較為正當理由。但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形成的原因發生了變化,呈現出多因並存的局面,離婚理由的正當性也受到了挑戰。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加大。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區是農業大縣,人均土地僅為1.2畝,經濟較落後,為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淘金熱”的衝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目前,全縣外出打工農民有25.6萬人,使成為我省勞務輸出大縣。由於與打工地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極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發生蜕變,產生婚外情。在產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況下,女性想通過離婚達到“去舊迎新”的目的,一離了之。大多數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均基於這一類原因。少數發起來的男性農民,飽暖思淫慾,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祕書陪伴,漸漸喜新厭舊。但通常他們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妻子、孩子、家庭不聞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使女方成為“被動中的主動者”,而達到離異目的,這也是導致女性提出離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縣找郢鄉42歲吳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築與她人姘居長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錢,全靠她一人帶着三個孩子,耕種近十畝承包地,還要照顧兩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壓和感情長期遭受摧殘的情況下,吳某被迫起訴離婚。

案件調查報告12

一、案件來源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0xx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3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上述幾個藥店正在銷售以下幾個品種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首烏膠囊。

從上述幾種產品從包裝上看,“KING LIGHT 常潤茶”和“KING LIGHT 腸清茶”是深圳市東達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KING LIGHT 常潤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綠茶、土茯苓、沙蔘等,“KING LIGHT 腸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桑葉、百合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烏膠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分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配料均為美國庫拉索蘆薈、珍珠粉、維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犛牛骨和骨髓、內金、肉桂、冬蟲夏草等,規格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烏膠囊”的配料是首烏、黃精、黑芝麻等,規格為400mgx90粒。上述幾種產品的包裝上均為沒有標註保健食品編號和標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報請局長批准後,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蘇州市宋仙洲巷17-19號B樓四層;法定代表人:張思明;執照註冊號:320500000044115;經營範圍: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保健食品等;案發地:南京市。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對當事人立案後,我局對當事人南京4店也進行了檢查,發現上述店也銷售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等食品。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的外包裝的標識內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潤茶”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和土茯苓;執行標準:Q/DD007-20xx;衞生許可證號:粵衞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KING LIGHT 腸清茶”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執行標準:Q/DD007-20xx;衞生許可證號:粵衞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國庫拉索蘆薈和珍珠粉;產品標準號:Q/IQXV24;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蟲夏草;產品標準號:Q/IQXV37;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首烏膠囊”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烏。產品標準號:Q/IQXV24;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30號。

上述產品的標識中均未標註保健食品批號。截止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調查結束時止,當事人共計上述四個連鎖藥房供應上述“KING LIGHT 常潤茶”8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KING LIGHT 腸清茶”5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銷售21瓶,銷售價格78元/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銷售,進,銷售價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銷售,銷售價格98元/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未銷售,銷售價格59元/瓶。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 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商品的衞生評價報告單、衞生檢測報告、生產廠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和商品的衞生許可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產品做出的檢驗報告。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當中,並無我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的關於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由於當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經營額按照現場檢查的數據計算(已經提供的部分數據除外)合計3779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上述5種商品的外包裝照片、部分藥店的門頭相片、櫃枱陳列相片,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商品的事實和產品配料的內容;

3、當事人提供的'關於上述5種商品的相關資料、我局給當事人下達的詢問通知書,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關於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當事人的委託人的談話筆錄、授權委託書,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事實。

三、定性意見:

1、20xx年2月28日,衞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衞法監發【20xx】51號)中將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物品歸類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衞生部《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衞監督函【20xx】274號)中規定:“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衞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0xx年2月6日,衞生部等6部局關於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xx年第1號公告)中規定:“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於食品生產加工。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衞生部《關於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覆》(衞監督函【20xx】326號)規定: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幾個文件均屬於國家對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最大限度的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中規定,安全性評價採用危險性評估和實施等同原則,由衞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被評價食品的食用歷史中沒有人類食用發生重大不良記錄、從動植物中分離出來的食品原料的化學結構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評價食品在人體可能攝入量下對健康不應產生急性、滿性或其他潛在的危害等。通過安全性評價證明被評價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潛在的危害。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5種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根據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的食品,應當由衞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評價。當事人僅提供了上述5中產品由地方衞生檢驗中心、疾病預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衞生標準出具的衞生評價報告和質檢報告,而未能提供由衞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評價報告以證明消費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費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過程中及食用後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種食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四、處理意見:

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庫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潤茶”6盒、“KING LIGHT 腸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

2、罰款4.5萬元。

案件調查報告13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立案調查的案件,認為已經查清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機構寫出全部案件情況和處理意見呈請有關機構、領導或上級機關的書面報告。因此報告必須規範、全面、準確,讓案件承辦人以外的人看了,對該案便一清二楚。但現在實際辦案中,形成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往往沒有做到這一點。

目前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正文缺項嚴重。最易缺的有:調查經過,調查的時間、範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通過調查取得的證據,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的`計算方法等等。

二是過於簡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過於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二是不能反映查辦個案的全貌。如在查辦無照經營案件時,就只“現查明,某某在××(地方)從事××經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行為違反了……”這麼三言兩語,承辦單位負責人、核審人員、審批局長看了,不能對案情、調查經過、違法事實一目瞭然。

三是正文結構過於拘泥。現在多數案件承辦人員,在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時採用的是三段式寫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第二段落交待當事人基本情況,剩餘的內容全部裝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實上這並不符合為文要求和規範,我們完全可以根據需要分層次、分段落進行敍述,尤其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

一般來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應以説明的表達方式概括地交代由來,包括髮案經過,立案時間和批准立案的機關;調查經過,包括承辦人員的組成,調查時間、範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等。不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都應如實全部寫上。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單位的,寫單位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營業場地、註冊資金等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職務或職業、住址等。

違法事實。寫明已查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主要寫清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非法經營額、非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圍繞這些取得的關聯證據。

案件性質。通過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某個具體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其違法性質。注意不能一律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根據法律法規條款規定的方式不同,有時應用“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如列舉式規定。

處罰依據、處罰建議。處罰依據,是指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它是在案件性質認定後,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後引用罰責條款,即依據什麼法規,具體條、款、項進行何種處罰。處罰建議,是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性質、法律規定,結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社會的輕重程度、主觀認識和態度,即從重、從輕理由,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逐項説明,並説明計算方法等。如有意見分歧,也應敍述,以供領導審批案件時參考。

當然,根據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質的不同,可以適當增減其中一部分內容。如有的案件必須闡明當事人有主觀故意,有的則不需要;有的要載明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曾經要求當事人“限期辦理”等。

現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首、尾部一般沒什麼問題,故不贅述。

案件調查報告14

近年來,由於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各地檢察機關在自偵案件中廣泛使用同步錄音錄像,這在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過,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應的問題: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它所產生的證據的法律性質是什麼?筆者試就上述等問題略述己見。

一、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對同步錄音

錄像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時採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搜查的時候,在必要情況下,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像。這些規定是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的,應該是視為同步錄音錄像的直接法律依據。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來看,第42條第2款規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種證據;相對應的也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等七種偵查行為,上述七種偵查行為除通緝外,都是刑事證據產生的直接形式,可見立法者為了保證刑事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合法性,專門就收集證據的偵查行為作出了特別的約束。但由於視聽資料作為刑事證據中的一種,是新生事物,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其收集程序加以規範。但是沒有對其規範並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規範,在司法實踐中,它恰恰因為缺少規範性收集程序,導致偵查機關各行其是,公訴和審判部門各有標準,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司法不統一。

在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將警察偵查行為劃分為五類,把在警察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錄音直接規定為偵查行為。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為偵查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上,還是從立法意圖來看,同步錄用錄像都屬於一種偵查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由此可以得出,檢察機關採取同步錄音錄像是一種訴訟行為,是一種偵查行為,是為證實案件事實,以記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搜查過程為手段的偵查行為。當然由於法律效力的問題,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亟需對它的取得方式加以總結、規範,並與審判部門達成一致,最終使依據該規範產生的視聽資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錄音錄像所取得的證據性質問題

有人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在檢察機關辦理的自偵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證明供述或證言筆錄內容的“三性”中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的作用,並不能單獨作為一項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其所證明並追求的是程序正義,因而它不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但可將其視為言詞證據、物證、書證等其他類證據的附屬資料,與其共同形成一證據種類。

筆者對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區分同步錄音錄像與一般錄音錄像的不同,視聽資料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法律規定,可以明顯看出七種證據是並列關係,不是包含關係,視聽資料是獨立於前六種證據的。現在不少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對證人作證時進行錄音錄像,用以固定證據,雖然是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出現的,但所形成的資料應該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證據一類的,與書面筆錄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錄音錄像是對過程進行記錄,不僅僅專門針對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還包括對當時的環境、檢察人員行為等進行全方位的、直觀的、不間斷的進行記錄。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同步錄音錄像形成的證據歸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前六種證據。

其次,誠然同步錄音錄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資料和供述或證言等書面證據一起形成完整的證據,但並不能就此認為不能單獨作為一項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它同樣能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或部分事實,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可以單獨作為一類證據當庭質證。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視聽資料進行了解釋並規定了在偵查過程中可以由檢察人員或檢察機關指派有關人員製作,與案件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關的錄音、錄像、照片、膠片、聲卡、視盤、電子計算機內存信息資料等就是視聽資料。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步錄音錄像所形成的資料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三、完善與發展偵查訊問錄音錄像的建議與對策

(一)制定錄音錄像的操作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一章中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扣押書證、物證、鑑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麼人進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記錄、記錄完畢由誰在筆錄上簽名、被收集人對收集的證據有異議的如何處理等細節問題,為收集除視聽資料以外的六種證據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規則,但對於視聽資料的收集程序、內容要求未作規定。

從國外來看,從1991年開始,根據英國內政部頒佈的《錄音實施法》,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同時製作兩盤錄音帶。在開始錄音時,要求説明被訊問人的姓名,訊問人和在場人的姓名與身份等。訊問結束後,當即將一盤錄音磁帶封存,標籤上要註明錄音的時間和地點,並由被訊問人簽名;

另一盤則供以後在訴訟中使用。如果後來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對警察提供的錄音帶所記錄的內容提出異議,則由法官主持,將封存的那一盤錄音磁帶調出,當眾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錄音磁帶進行核對。近來,英國警察機關根據《錄音實施法修正案》的規定,在進行訊問時,除了必須同時製作兩盤錄音帶外,有條件的還要同時製作兩盤錄像帶。據瞭解,從1999年開始,所有的警察機關在進行訊問時,必須同時錄音、錄像(兩盤錄音帶同時錄製,兩盤錄像帶也必須由同一個錄像機同時錄製,而不允許拷貝)。英國的這種制度和作法,保證了警察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和證詞的可靠性。

我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雖然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但這些概括性的規定並沒有使錄音錄像操作無章可循的現狀得到改善,使得各地在實踐中各行其是。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了視聽資料的收集程序和審查原則,但過於籠統的規定,仍然沒有解決具體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詳細的操作程序規則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

採用了同步錄音錄像以後,不僅僅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而且檢察人員一舉一動皆在視線之內,哪些話是不違反法律的,哪些是違反法律的,都是我們所要考慮的問題,這就不能不談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西方國家審判制度的重要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兩個方面:非自願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經排除;通過不合法的搜查、訊問和取證等偵查行為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以排除。這項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什麼思想基礎和社會根基,但在我國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這項規則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4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而在立法層面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法則。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在各自發布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這一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第一款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所以説一旦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應徹底否定其證據效力,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上規定脱離了實際情況,以“欺騙”為例,什麼是欺騙,法律語焉不詳,而只是籠統地把所有“欺騙行為”歸於非法方法,這顯然是違背了偵查活動規律的。在自偵案件中,檢察人員往往會採取一定的審訊或詢問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會用到“欺騙”或者“哄騙”手段,這是偵查規律的必然要求。美國著名刑偵專家費雷德·英博在論述“允許使用的審訊策略和技術”問題時所言“審訊人員也應該瞭解法律所允許的審訊策略和技術。這些策略和技術建立在以下事實基礎上:即絕大多數罪犯不情願承認其罪行,從而必須從心理角度促使他們認罪,並且不可避免要通過使用包括哄騙因素在內的審訊方法來實現。”美國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納曾經指出:“法律並不絕對地防止以欺騙手段獲得口供。在審訊中,是允許耍一定的小詭計的。特別是誇大警察已經獲得的、對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證據,讓嫌疑人覺得招供也沒有什麼的預先的戰術設計,這都是許可的。其主要理由是,這些獲得許可的小詭計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國現在法律,則將以採取一切欺騙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非法證據”的規定顯屬不妥,因為它混淆了正當的審訊策略與通常足以導致被訊問人作出非自願性陳述的非法審訊方法之間的界限,從而違背了偵訊活動的規律。

從這可以看出,此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話,偵查人員將會無所適從。國外對此一般是採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來説,排除法則(此處是指實物證據的排除)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判例採用的原則。”並據此以判例的形式對司法實踐中相關“疑點證據”的可採性問題加以引導和統一規範。中國不適用判例法,但應該借鑑國外優良的規定,建立起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案件調查報告15

根據縣政協xxxx年工作要點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嚴維民率領下,法制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分別到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定城鎮信訪接待中心和縣信訪接待大廳開展信訪工作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去年以來,我縣以維護羣眾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緊緊圍繞“把事解決,把人留住”的工作重點,紮實開展領導幹部接訪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化解信訪積案、創新信訪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確保了我縣信訪維穩形勢總體平穩可控,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全縣發生羣眾上訪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7.4%和38.7%。其中集體上訪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1.3%和32.8%;進京訪11批16人次,分別下降31.3%和25%;赴省訪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1.6%和6.2%;去市訪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來縣訪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別下降49.7%和13%。縣信訪局共收到來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級以上交辦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辦結93件;縣領導交辦3件,全部辦結;市信訪局轉送56件,已辦結44件;自收信件2件,已辦結。縣黨政領導閲批來信率76%,初信辦結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縣信訪工作已連續6年獲全市先進單位稱號,成效明顯,成績喜人,但也確實來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來,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矛盾所造成的上訪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大量“纏訪”、“鬧訪”、“越級訪”和“羣體訪”的信訪形勢,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信訪局與縣直各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在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實行責任追究上動真的,在解決羣眾實際困難、破解信訪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上來實的,有效遏制了信訪總量攀升的勢頭,緩解了嚴峻的信訪形勢。一是領導重視,紮實推進領導幹部接訪、走訪。去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下,我縣實行分類接訪、定期公告、預約接訪、律師陪訪、聯合接訪、跟蹤督辦等制度,突出做好縣領導接訪由鄉鎮書記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上行參與陪訪、鄉鎮領導接訪由村支書上行參與陪訪,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二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結合“五級書記大走訪”和“五個一萬”活動,全面梳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隱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達95.3%。三是抓住難點,着力搞好信訪積案化解。對上級交辦的23件積案落實縣領導“包案”;對“釘子案”、“骨頭案”和“三跨三分離”等疑難複雜案件加大處置力度。23件積案,已化解21件,息訴罷訪21件。四是維護穩定,全力做好特殊時期信訪維穩工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兩會”以及省、市、縣黨代會、“兩會”期間,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及時預測預警,切實把矛盾化解、源頭防範工作做在前面,對重點羣體,重點人員落實黨政領導親自包案,實行“五包”,盡最大努力將人員吸附在本級,穩控在當地,化解在基層。五是健全網絡,全面推動基層信訪體系建設。按照“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制度機制保障辦事”的要求,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明確目標,量化任務,全縣22個鄉鎮,同步實施,共同推進,全面建成鄉鎮“一站兩中心”,受到了副省長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問題

xxxx年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少數領導幹部對信訪工作在全黨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認識不高,擺不正改革、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係,羣眾觀念不強,對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樂觀,高枕無憂,出了事則束手無策,怨天尤人;有的認為上訪羣眾多是“刁民”,採取“哄、攔、卡、壓”的方法,把政府與人民羣眾對立起來。少數羣眾思想觀念上有誤區,有的信“上”不信“下”,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門、大領導才能解決問題;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多邀幾個人、多找幾個部門和領導反映總不會錯,多多益善;有的信“鬧”不信“理”,無論有理無理,先鬧再説,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信“訪”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訴問題,也要找黨委、政府上訪解決。二是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數幹部解決問題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羣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有的接訪幹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羣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採取推諉、扯皮的態度,激起眾怒;有的幹部擺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問題不能主動與羣眾溝通,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幹羣關係緊張對立;有的幹部對羣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對羣眾的上訪徵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採取措施,任由羣眾上訪、再訪、越級訪。三是工作措施不夠紮實,有的地方社會穩定預測預警機制不夠健全,少數幹部對部分苗頭性信訪動態不能及時發現;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各方力量沒有得到有效整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單位聯繫羣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密切聯繫羣眾,暢通和拓展羣眾訴求渠道,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及時傾聽羣眾呼聲等方面有待加強。

四、工作建議

可以預見,隨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種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羣眾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形勢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清除。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縣信訪工作形勢,建議如下:

(一)高度重視,創新信訪工作思路。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改革發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自覺地從全縣工作大局出發,堅持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各類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實現好、維護好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扭轉信訪工作“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消極被動局面,克服畏難消極情緒,主動改進工作方法,認真踐行黨的羣眾路線,盡心竭力地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長此以往,方可從根本上扭轉信訪工作局勢。

(二)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手段,繼續創新體制機制。信訪工作,重點在基層。一要進一步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二要進一步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絡,切實做到層層有信訪工作組織、有接待場所、有專兼職人員、有工作標準和制度、有績效考評、有責任追究,真正做到“個人訪不出鄉(鎮)、集體訪不出縣”,把信訪問題解決在發生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縣本級。三要進一步健全靈敏、準確、快速的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強化信訪預測、預警、預控能力,千方百計防止和避免個訪問題羣體化,簡單問題複雜化,經濟問題政治化,局部問題社會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斷減少重複信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三)適應新情況,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國家已出台信訪工作“新政”,信訪等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適應新情況。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辦信訪制度。縣幾個班子,有關部門,要定期溝通情況,排查各類問題,制定預案,聯合辦案,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二要健全與司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聯繫、溝通、協調製度,採取新形式、新舉措,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不斷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三要擴大視野,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納入大信訪網絡,作為信訪工作信息研判、預測預警的風向標,並充分發揮代表、委員聯繫面廣、層次較高、信息靈敏和反映人民羣眾意願最直接、最真實、最廣泛以及做上訪羣眾工作最便捷、最有説服力的優勢,化上訪為下訪,化對立為對話,化消極為積極,使人民信訪成為羣眾向黨委、政府獻計獻策、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質,切實加強信訪隊伍建設。切實受理好、答覆好、解決好羣眾反映的訴求,確保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初訪、首辦環節,要有一支過硬的信訪工作隊伍。各地、各部門要精選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幹部充實到信訪工作第一線,切實“把人留住、把問題解決”;要充分利用聯合接訪中心這一平台,發揮好聯合接訪機制效應,真正實現“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服務效果;要繼續堅持“抓基層打基礎”,進一步完善“村為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要加強信訪幹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信接訪、處理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要關心、愛護信訪工作幹部,對優秀信訪幹部要厚愛一分,及時培養提拔重用。

標籤: 調查報告 案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xz/diaocha/y95mep.html